張譯元

  近日發生的“女醫生高鐵救人,結果卻被索要醫師證”的新聞引發了社會廣泛熱議。近幾年來,類似的事情頻頻出現在民衆的視野之中,鄭州電梯內勸阻老人吸菸案、福州小夥子趙宇見義勇爲反被拘留案都是相似的類案。在這些案件中,行爲人本身所實施的是一個道德行爲,但結果卻被當作法律行爲,司法機關也按照法律思維方式予以處理。這應是此類案件引發社會輿論熱議的重要原因。用法律思維方式處理道德行爲:不妥。

  法律思維方式與道德思維方式之間具有天然的差異。法律思維方式是與法治社會建設相伴的一種思維方式,注重從證據、事實、邏輯的角度來分析和評判人的行爲,體現了法律對人的行爲的規範性要求。道德思維是以真善美爲價值評判標準來分析人的行爲,是一種善的思維、一種德行的思維、一種倫理的思維,它體現了倫理道德對於社會個體的價值要求。

  女醫生見車上乘客身體不適,伸出援手主動施救,是道德思維主導下的行爲方式。高鐵工作人員索要施救女醫生的醫師證,逼其寫情況說明並簽字畫押則是一種法律思維方式,背後的直接動機則可能是害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體現了兩種不同思維方式的對抗與衝突。化解這種衝突,需要從具體的情境分析人的行爲起因和人的思維屬性。

  在高鐵女醫生救人事件中,女醫生救人意味着其首先實施的是一種道德行爲,其此時的思維方式是一種典型的道德思維方式,事後如果用法律思維方式對待她是極其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爲她當時不會去考慮行爲後果問題、不會去思考證據問題,而只想着如何救人。

  如果用法律思維方式處理此問題,具有道德價值和意義的道德行爲便被否認了。因此,面對着任何一種道德行爲,如果用法律思維方式去衡量、去判斷、去取捨都是不妥當的,也是不應該的。不用法律思維方式對待道德行爲應該是一個社會原則。

  我國一直在嘗試化解法律思維方式和道德思維方式之間的矛盾和衝突。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就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規定充分肯定了自願救助行爲的價值和意義,是從立法層面嘗試化解法律思維方式和道德思維方式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的重要嘗試。該條規定確立此種情境下道德思維方式優先於法律思維方式的理念,其背後彰顯的也是不用法律思維方式對待道德行爲的社會原則。

  因此,當面對他人主動救人的道德行爲時,普通民衆習慣於用道德思維方式看待問題。只要大家都看到行爲人的道德思維的出發點,同時主動啓動自己的道德思維,關注到行爲人對於他人和社會的奉獻和責任,放棄盲目地強調以行爲與結果、程序與證據、權利與責任爲內容的機械的法律思維方式,就可以避免不恰當的用法律思維方式處理道德行爲的個案、避免對道德進步帶來的副作用,促進法治與道德的同步發展。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責任編輯: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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