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3歲李姓男童2016年4月間突然衝出馬路,差點被駕駛堆高機宋姓男子輾過。(示意圖/Pixabay)

▲楊男隔著褲子對男童撫摸生殖器,男童嚇得馬上起身,但楊男又繼續撫摸2次,直到男童父親陳男出聲制止,楊男才放手。(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一名楊姓男子與同學到義大利遊玩,因對同學的8歲兒子「隔褲摸鳥」,遭到男童父母回國後控告,檢方認為楊男在公開場合短暫觸碰男童性器官,無法引起性慾,雖不構成猥褻,但可能構成性騷擾,只是因行為地在義大利,依法不罰,全案僅能予以不起訴。

檢警調查,陳姓夫妻2018年的暑假期間帶著8歲兒子一起到義大利旅行,同行的還有陳妻多位同學。一行人在米蘭的某間餐廳聚餐時,男童坐在楊男腿上與他玩耍,楊男竟隔著褲子對他撫摸生殖器,男童嚇得馬上起身,但楊男又繼續撫摸2次,直到男童父親陳男出聲制止,楊男才放手。夫妻回台後,怒告楊男涉嫌強制猥褻幼童與性騷擾。

楊男堅持否認犯行,辯稱只有跟男童開玩笑話「小鳥飛走了」,沒有用手摸男童生殖器,不過男童卻表示,楊男與他玩的時候,有摸他雞雞,他認為「爺爺(指楊男)很色」。

檢察官認為,楊男以手摸男童生殖器,使男童感到不適,但由於發生地點是在公開用餐的餐廳,在場人員眾多,楊男與男童於事發前關係尚稱良好,楊男碰觸男童生殖器的時間短暫,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性慾,難認已達使普通一般人有羞恥或厭惡感的侵害性道德感情程度,難認屬刑法上「猥褻」行為。

再者,楊男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以涉犯刑法第5、6條所列之罪及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方可進行刑事處罰,楊男雖沒有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但他趁男童不及抗拒而碰觸生殖器之行為,涉犯性騷擾罪嫌,只是性騷擾行為地在義大利,且並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徒刑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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