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庭按被告面對控罪判刑,是司法公義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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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陳同佳去年遊臺期間殺害懷孕女友,棄置藏屍行李後返港被捕。香港並無與臺灣簽訂引渡協議,觸發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陳同佳今月12日在庭上承認4項洗黑錢罪,今午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9個月。

陳同佳。(資料圖片)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坦言,明白到被告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殺人,卻無需面對謀殺指控,或會令人感到非常氣憤和不公,但法庭按照被告面對的控罪判刑,是司法公義所要求的。

陳同佳。(資料圖片)

彭官續指,不論被告有多可能幹犯最卑劣的罪行,他也應得與公平審訊相關的權利的全面保障,否則刑事審訊程序會出現「短路」(short circuiting),不但影響本案被告,更會連累整個刑事司法系統。法庭判刑時,必須時常謹記這些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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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官今月12日開庭處理,律政司要求就案情爭議展開「紐頓聆訊」,並指受爭議段落可反映陳同佳離港赴臺前的意識狀態,對判刑有顯著影響。彭官反駁指,律政司起訴的基礎是洗黑錢而非謀殺,若法庭以謀殺或誤殺罪名為判刑前提,或予人嚴重不公之感。律政司代表律師其後當場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指示,同遭彭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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