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一名2019年鄉郊代表選舉(居民代表)候選人在提名錶格虛報自己及3名提名人的主要住址,該表格並載有其中兩名提名人的偽冒簽名,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

被告劉國華今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資料圖片

劉國華,62歲,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90(1)(a)條;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7月2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被告於2003年至2019年期間為大街(西)居民代表,大街(西)是位於西貢的鄉村。

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要符合資格獲提名為某鄉村的候選人,該名人士必須是該村的居民,並在緊接提名前的六年內一直是該村的居民。任何人如欲被提名為某鄉村的候選人,必須獲得最少另外五名屬該村的選民提名。

西貢鄉事委員會轄下大街(西)鄉郊代表選舉(居民代表)於2019年1月13日舉行,而提名期為2018年11月9日至22日。

被告於2018年11月16日向民政事務總署辦事處提交提名錶格以參加有關選舉,惟他於2018年11月22日撤回提名。

被告在提名錶格中報稱其妻子、外甥、弟婦及兩名該村居民為提名人,並附有他們的簽署。被告填報該村一間曾由其父親經營的雜貨店為自己、妻子、外甥及弟婦的主要住址。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自2017或2018年起,與妻子同住於西貢某住所,惟該住所並非在該村範圍內。其弟婦從未在該雜貨店居住過,而外甥於案發時並非住在該處。

案情又透露,被告在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的提名錶格上偽冒弟婦的簽署,而其外甥則不知悉自己被列為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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