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迎秋 夏萍「董迎秋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总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夏萍单位为中国民生银行」

  文章|《中国金融》2019年第7期

  集团化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近年来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组织形式。保险集团在我国保险市场结构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梳理我国保险集团化发展的内涵,总结保险集团发展的经验借鉴,有利于保险集团的稳健发展,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战略的本质是选择,专注于长远和全局事项的决策。

  我国保险集团的基本分类及发展现状

  本文从保险主体的资本来源、控制关系、业务性质及管控模式出发,将保险集团定义为:“保险集团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存在两家及多家保险公司的企业集合。”因此,本文界定保险集团的核心是“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受同一控制的企业集合”。需要说明的是,从法人主体角度讲,“保险集团”和“保险集团公司”是两个概念。“保险集团公司”是一个法人概念,控制着一家或多家保险主体;而保险集团是一个企业集合概念,是以产权、人事、商务等关系为纽带所形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基本分类

  截至2017年末,我国保险主体已达222家,其中财产险公司84家,人身险公司86家,再保险公司11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4家。以保险主体的资本来源及实际控制关系为主要标准,并统筹考虑保险主体之间业务性质及管控模式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将保险集团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集团法人控股型(集团公司型),一类是保险集团模拟运作型(准保险集团型)。

  保险集团法人控股型模式(集团公司型)是指以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控股一家或多家保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一般并不经营具体保险业务,也称“纯粹保险集团控股型”,这是保险集团的主要组织形式。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12家保险集团法人控制型的集团,共控制(或共同控制)着66家保险主体(含资产管理公司,下同),详见表1。

  保险集团模拟运作型模式(准保险集团型)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不以纯粹保险集团公司形式存在,但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从产权控制关系上看,可分为母子公司型(即母公司为保险公司,并同时控制至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和水平控制型(即两家保险公司本身不具有直接产权关系,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两种组织模式;从资本来源上看,可分为实体产业控制型(即主要资本来源为实体产业)和非保险金融控制型(即主要资本来源于银行等非保险金融机构)两种组织形式。根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共有11家模拟运作型保险集团(准保险集团)。其中以母子关系型呈现的3家,水平控制型8家。这11家模拟运作保险集团共控制(或共同控制)着28家保险主体,详见表2。对于准保险集团的内部管理,既有成立虚拟保险集团的组织模式(如中国泛海、复星集团等,这并不是一种组织法人形式,而是基于实际经营管理需要的集团化运作架构);也有在资本集团或金控平台统一管理的组织模式(如英大资本集团等),这主要是基于资本集团或金控平台的多元化业务定位,将保险机构纳入集团统一管理。

  发展现状

  我国集团化保险主体在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呈现明显的“锥子型结构”。截至2017年末,纳入保险集团法人控股型模式的保险主体共有66家,约占保险业法人主体总数的29.7%;纳入保险集团模拟运作型模式的保险主体共有28家,约占保险业法人主体总数的12.6%;两者合计占比约42.3%。保险集团虽然主体数量占比不到一半,但贡献了行业绝大多数的总资产、总保费、总净利润,是行业发展的主流力量。

  截至2017年末,12家保险集团法人控股型的集团共拥有22家人身险公司(占人身险公司数量86家的25.3%),贡献了人身险市场63.7%的总资产规模、69.2%的保费收入和69.8%的净利润(见图1);拥有16家财产险公司(占财产险公司数量84家的18.4%),贡献了财产险市场52.4%的总资产规模、84.1%的保费收入和94.2%的净利润。11家模拟运作型保险集团共拥有12家人身险公司(占人身险公司数量86家的13.8%),贡献了人身险市场9.7%的总资产规模、8.4%的保费收入和5.9%的净利润;拥有11家财产险公司(占财产险公司数量84家的12.6%),贡献了财产险市场2.9%的总资产规模、3.1%的保费收入和1.2%的净利润。而其他53家非集团化的人身险公司(占人身险公司数量86家的60.9%)贡献了寿险市场26.6%的总资产规模、22.4%的保费收入和24.4%的利润;60家非集团化的产险公司(占财产险公司数量84家的69%)贡献了产险市场44.7%的总资产规模、12.8%的保费收入和4.5%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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