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凃姓议员涉嫌诈领助理费判缓刑5年。(示意图/达志影像)

▲彰化县凃姓议员涉嫌诈领助理费判缓刑5年。(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彰化第二选区国民党籍议员凃淑媚,涉嫌取不知情蔡姓男女、何女之子许男及施女之夫郭男身分证,列助理名册申报助理费,让议会每月将助理费4万元汇入,凃再提领2万元现金给何女、施女支付跑摊费,彰化地院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判处凃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罚金,缓刑5年,应向公库支付200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凃担任第14届至第18届之彰化县议员期间,明知应据实填报议员助理人员名单,以供彰化县议会办理县议员公费助理补助费用及春节慰劳金之拨放,竟因依当时「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6 条规定,申请公费补助之助理名额,每位县议员最多只能遴用2人,从 2009年8月起,何女提供本名帐户供凃女使用,助理费直接拨付助理本人帐户,凃女则每月提领助理费4万元,再给何女约定2万元现金报酬。

何女向法官辩称,她将帐户提款卡交给议员使用是帮忙提款;但「助理委托议员跑腿」有违常情,院方并不采信。彰化地院认为,何女与施女从2009年8月至今都帮凃跑摊,检方提出的相关事证无法证明她们仅是凃女人头助理,但凃女提报未担任她助理的人为助理,并以何女提报的助理补助费与春节慰问金,并非全部由何女取得,损害彰化县议会议员助理费管理的正确性,违反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法官审酌后,被告坦承犯行,分别量处提供帐户的何女则判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罚金,缓刑4年,应向公库支付50万元、施女判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应向公库支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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