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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拍卖公告刊登流程、办法及注意事项!
1、拍卖公告内容如有错误请通知法院更正。
2、债权人在拍卖日期前如未按时刊登即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驳回强制执行声请。
3、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
A、揭示于执行法院及不动产所在地。
B、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C、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人先垫费并刊登于公开发行之县、市版新闻纸)。
D、法院法拍屋网站(法院自行拍卖之案件),或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法院委托该公司拍卖案件)。
4、依据强制执行法第81条:刊登以投标、拍卖、法拍屋公告、抵押、强制执行事件公告,拍卖债务人公告所有不动产有关事项须按格式表格刊登。
A、请债权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请刊登新闻纸,并应确实校对。
B、如排印错误应即刊登更正,但如将房、地段、号、面积、应有部分、建号、投标日时,登错纵更正亦为无效。
C、如距离十四天以上应将全文重登,并于开标5日前检附所刊登新闻纸及收费单一并送法院。
5、拍卖流程:债权人声请执行→法院收状→民事执行处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记→执行处法官排定日期→书记官执达员执行查封→鉴价→债权债务及相关人询价→公告及登报定期拍卖→第1次拍卖→第2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公告承买3个月→减价特别程序拍卖(第4次拍卖)→拍定或承受→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函地政涂销登记→拍定人声请点交→命债务人自动履行→书记官现场履勘→强制执行点交→执行完毕。
上内容为本社整理,实际仍须依各地方法院规定为准

台湾**地方法院执行命令(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股书记官 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检送如附件所示不动产拍卖公告1件,请于说明一所示之拍卖期日14日前,在本院辖区有销售之各报刊登新闻广告,并依说明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明:
一、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查封债务人之不动产,经定于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进行第0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84条第2项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应刊登新闻广告1日,刊登之报社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刊登之新闻纸及收据,应立即送交或寄交承办股。
四、如未依说明三所示办理,本院即停止拍卖。有2次未刊登并检送新闻纸到院者,即依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1第1款规定裁定驳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五、刊登新闻纸之费用不得逾新台币*元,超过之部分将视为非必要费用,不予列入分配。
正本:债权人***住**市**区**路*段*号*楼 电话:**
副本:民事执行处司法事务官***

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不需登报)
地址:**市**路**号传真:(**)********承办人:O股书记官联络方式:(**)********转***
受文者:OOO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院O99司执*字第****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于民国99年*月*日上午11时在民事执行处投标室,就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公开拍卖,请届时到场,请查照。
说明:本院99年度司执字第***号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损害赔偿强制执行事件,债务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动产实施第*次拍卖程序。
二、依强制执行法第113条准用第63条规定办理。
三、债务人如已清偿或有停止执行之原因者,应迅速声明,如时间紧迫,请于拍卖期日开标前到场声明,否则照常进行拍卖程序。
四、债权人对本次拍卖之不动产,于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未达拍卖最低价额时,如依法得承受,并愿照拍卖最低价额承受者,应于拍卖期日到场,并于该次期日终结前声明之。未到场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期拍卖。如有2以上债权人声明愿意承受时,以抽签定之。
五、拍卖之不动产,法令限制其买受人之资格者,对于承受之债权人仍有适用。
六、如拍定人为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承买,得标后本处不另通知优先承买。
七、拍卖公告如有错误,请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卖期日,如遇台风过境,经***政府宣布各机关停止上班时即停止拍卖程序,并改期拍卖。
九、拍卖之不动产标示详如附表,另请特别注意附表备注栏之记载是否正确,如有意见或意议,应于拍卖期日前以书状声明异议。
十、有延缓、停止执行之原因或债务人如已清偿,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检同证明文件,于拍卖前声明;如时间紧迫,亦应于拍卖期日上午11时前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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