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選舉主任無權在無給予機會回應下取消參選人資格。

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常委周庭於去年初被褫奪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資格,理由是香港眾志主張民主自決。周庭事後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挑戰港島區選舉主任的決定,案件今早開審。

她的代表律師質疑,選舉主任無權拒絕接納參選人簽署的確認書,亦無權在無給予機會回應下取消參選人資格。若選舉主任有權只憑香港眾志的理念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或引發寒蟬效應,令候選人忌諱發表本來無問題的政治演說。

周庭被褫奪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的資格,理由是香港眾志主張民主自決。 資料圖片

代表周庭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指,《立法會條例》第40(2)條只規定立法會候選人須簽署示明該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卻無規定候選人必須同意或服從聲明的內容。只有當候選人無簽署該等聲明,選舉主任才有權取消該人的參選資格。

周庭。(資料圖片)

石永泰續指,《基本法》第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這項憲制要求卻不能延伸至選舉過程中。法庭不能多設一重關卡,將相關憲制要求加諸立法會候選人身上。即使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該人也可能在就職宣誓前因政治游說等原因改變其態度。

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另一常委羅冠聰在「宣誓風波」中失去議席,該位置經補選後由議會陣線成員區諾軒頂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