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2、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60個月內,上市公司向收購方及其關聯主購買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的比例達到100%以上;或未符合以上的100%比例標準,但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資發產權〔2009〕125號)、《關於規範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4號)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法規構成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併購重組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