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如下: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 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 5000 萬元人民幣。

而構成借殼上市的標準可概括為:

1、符合重大資產重組標準;

2、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60個月內,上市公司向收購方及其關聯主購買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的比例達到100%以上;或未符合以上的100%比例標準,但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資發產權〔2009〕125號)、《關於規範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4號)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法規構成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併購重組的法律框架。

一、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構成重大重組事項的流程圖

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程序及報送材料

第一步:交易雙方初步磋商與保密

第二步:公司股票申請停牌

上市公司須上報或公告的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申請表》、停牌公告、重大資產重組的意向性協議。

在停牌的五個工作日內,董事會同意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作披露。上市公司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大資產重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短期停牌,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其累計停牌時間也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

第三步:聘請證券服務機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並簽署保密協議。

第四步:盡職調查及設計交易方案(草案)

(一)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包括對上市公司自身、標的公司(標的資產)的盡職調查,其調查的範圍涵蓋了業務、法律、財務、稅務等各方面。

1、業務方面的關注點

(1)標的公司的產品/服務的市場定位和市場准入監管情況;

(2)商業模式、生產規模,以及毛利率及凈利潤利在社會全行業中所處的水平;

(3)核心技術水平及其來源;

(4)行業發展前景及;

(5)標的公司的國際及國內的競爭力水平,及市場佔有率;

(6)管理團隊、技術團隊及核心人員的情況;

(7)標的公司在未來數年的營業收入、毛利率、凈利潤率等財務指標的預測。

2、法律方面的關注點

(1)標的公司的歷史沿革、出資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的情況、是否存在股權糾紛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如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還須關注是否經決策程序(如一級集團、國資監管機構或人民政府等批准),是否開展資產評估和履行資產評估報告覈准或備案,以及公開掛牌交易等程序;如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須關注歷次增資、股權轉讓是否取得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有效;

(2)標的公司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情況,還須關注經重組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問題,特別系是否有效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3)標的公司的主要資產是否取得合法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爭議,取得資產的手續是否合法有效;

(4)標的公司存在重大債權債務的情況,是否存在拖欠稅款、貸款逾期的情況,日常經營合同及重大合同是否存在違約情形或潛在法律風險,是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導致侵權的情況等;

(5)標的公司的經營是否符合質量技術、安全生產、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6)勞動用工是否合法合規;

(7)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情況,評估潛在的風險對標的公司的影響;

(8)重組事項是否觸及反壟斷訴訟;

(9)有否涉及人員安置、土地使用權處置外,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10)有否存在或有收益及或有負債。

3、財務方面的關注點

(1)標的公司的會計基礎如何,內控制度是否健全;

(2)營業收入、毛利率、凈利潤率的變化趨勢,與同行業相比是否存在重大不合理;

(3)主要產品/客戶在銷售和毛利率方面的貢獻,是否存在對個別產品、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的情況;

(4)價格變化對收入/成本的影響;

(5)收入與利潤是否來源於非經常項目等。

4、稅務方面的關注點

(1)標的公司的各項稅費是否合規計提、代扣並依法申報和繳納(重點留意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2)如存在大量關聯交易,是否存在轉移定價的風險;

(3)企業歷史上重組或合併事項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4)取得的稅收優惠、財政保貼是否經批准/確認,且是否存在潛在重大不利變化;

(5)是否存在稅務行政處罰,或須補繳稅款的情形等。

(二)交易方案(草案)的設計

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交易方案設計,除了需充分考慮交易雙方的需求及關注問題、交易結構的合規性與可操作性、交易稅負外,還須充分考慮政府的產業結構安排,以及地方財政利益等因素。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國資系統內重組時,擁有無償劃轉等手段及政府部門在財稅方面的支持等特殊優勢。在當前國有控股上市的交易方案中主要涵蓋以下數個關鍵點:

1、交易對價支付方式

併購重組的支付工具主要為現金、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認股權證等。目前,我國A股市場常見支付方式為全額現金支付、發行股份支付全部對價、發行股份並以自有資金支付對價、發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資金支付對價;而發行優先股募集配套資金的方式較適用於大型國企集團。

2017年2月17日,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文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就併購重組的定價等相關事項做出了說明,其中:

發股購買資產——繼續執行《重組辦法》規定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繼續執行《重組辦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定價。

配套融資——定價方式、發行規模受影響

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發行規模按現行規定執行,且需滿足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期限間隔等還繼續執行《重組辦法》等規定。

由於新規對配套融資作了較嚴格限制,現時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的支付方式以發行股份+現金購買標的資產為主。

2、資產評估方法的選取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評估資產的主要方法為收益法、資產基礎法、市場法,其中:收益法通過估算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進而確定被估資產的價值,多用於輕資產類公司、高新技術類公司(如文化、影視、傳媒等);資產基礎法系估算被估資產的重置成本和各種貶值,然後將各種貶值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以取得被估資產的價值,該方法普遍適用;市場法系以市場近期出售的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交易價格為基礎,通過比較被估資產與近期售出相同或類似資產的異同,對類似資產的市場交易價格作調整,進而確定被估資產的價值。

就交易標的評估方法的選取,國資監管機構要求原則上採用二種評估方法分別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並以估值最高者作為最終評估結果。

3、業績補償與獎勵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第三十五條規定:「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估值並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預計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將攤薄上市公司當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應當提出填補每股收益的具體措施,並將相關議案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負責落實該等具體措施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公開承諾,保證切實履行其義務和責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且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不適用本條前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是否採取業績補償和每股收益填補措施及相關具體安排」。

由於不少併購重組案例採用收益法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交易雙方圍繞標的資產未來收益來確定收購價格,為瞭解決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併購價格調整機制的存在系非常必要,故併購重組協議中均設計了業績補償與獎勵的條款。

(1)股份補償數量的計算與期限

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標的資產評估的,每年補償的股份數量為:(截至當期期末累積預測凈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際凈利潤數)×認購股份總數/補償期限內各年的預測凈利潤總和-已補償股份數量。

採用現金流量法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的,則計算出現金流量對應的凈利潤,並據此計算補償股份數量。

補償期屆滿時,上市公司對標的資產作減值測試,若期末減值額/標的資產作價>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認購股份總數,則重組方將另行補償股份,具體為:期末減值額/每股發行價格-補償期限內已補償股份總數。

以市場法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的,每年補償的股份數量為:期末減值額/每股發行價格-已補償股份數。

採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標的資產的,若其中一項或數項資產採用了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進行評估,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方也應對該等部分的資產作業績補償。

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重組實施完畢後的三年;如標的資產的較賬面凈資產值溢價較多,亦可酌情延長。

(2)業績獎勵

業績獎勵的情況多見於TMT產業併購,這是由於該等行業為人才密集型的特點所決定,有利於降低收購完成後標的公司原管理團隊流失的風險。

證監會就此作出規定,業績獎勵安排應基於標的資產實際盈利數大於預期數的超額部分,獎勵總額不應超過其超額部分的總額,且不超過其交易作價的20%。上市公司應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設置業績獎勵的原因、依據及合理性,相關會計處理及對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

4、稅務籌劃

稅務成本在併購重組交易成本中佔著重要的比例,且交易雙方涉及的稅種繁多(如印花稅、契稅、增值稅、所得稅等),故稅務籌劃就顯得非常重要。由政府部門主導的併購重組在此方面就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如寶鋼集團對廣鋼集團、韶鋼集團的產業併購及廣日電梯借殼廣鋼股份的過程中,政府組織涉及稅務籌劃的各單位(稅局、國土局、國資委、券商、會計師等)共同討論,制定出可行的,稅務成本最低的交易方案。

(1)買賣雙方涉及的稅種與稅率

A. 買方

印花稅:如為股權收購,稅基為交易金額,稅率為0.05%;如為資產收購,稅基為交易金額,稅率為0.03%(固定資產及其他物品)或0.05%(無形資產、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契稅:適用於資產收購,稅基為不動產的價格,稅率為3%-5%(具體稅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如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含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個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長期以來,國資系統的重組均通過無償劃轉來取得免徵契稅。

B. 賣方

a. 股權收購方面

企業所得稅:稅基為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稅率為25%,如符合財稅[2009]號文有關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要求的,賣方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無須納稅。

預提所得稅:稅基為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稅率為10%或0%(適用稅收協定優惠),如符合本國參與或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的相關條件,可免徵所得稅。

增值稅:稅基為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賣出價扣除買入價的價差,稅率為6%。

個人所得稅:稅基為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稅率為20%,但根據財稅[2009]167號文,對個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稅基為交易金額,稅率為0.05%。

b. 資產收購方面

增值稅:稅基為固定資產及其他物品轉讓收入,適用稅率為0%(技術轉讓)、2%(銷售2009年前固定資產)、5%(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動產)、6%(房產以外的無形資產)、11%(銷售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17%(銷售存貨或2009年1月1日購入的固定資產),如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予其他單位或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稅基為轉讓不動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稅率為30%-60%。

印花稅:稅基為資產轉讓的交易金額,稅率為0.03%(固定資產及其他物品)或0.05%(無形資產、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

地方稅費:稅基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費率為6%-12%(各地方政府規定不同)。

(2)國資公司重組的稅務重點

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併購重組多在同一集團內部或同一國資監管機構內部或跨地區國資監管機構屬下企業之間進行,而稅務成本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上,故該等國資公司在併購重組時會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稅務處理及無償劃轉等手段。

A. 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第七條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纔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係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覈准的其他情形」。

B. 對土地增值稅的合理籌劃

無償劃轉系國資系統長期以來的主要重組手段,先將擬注入上市公司的資產(包括土地、房產)劃轉至特殊目的公司名下或將非擬注入資產划走,上市公司再通過發行股份收購股權(股份支付比例超過85%),從而避免直接購買土地而產生的巨額土地增值稅。

第五步:編製重組預案及召開首次董事會與監事會

董事會應按信息披露準則編製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報告書,召開第一次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該重大重組事項並公告。

上市公司應上報或公告的文件: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獨立董事意見;

4、重大資產重組預案;

5、獨立財務顧問覈查意見;

6、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首次披露對照表;

7、其他相關文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採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說明和保密協議、交易對方提供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承諾與聲明、交易進程備忘錄及自查報告、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關股票交易是否達到《關於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 號文)標準的說明、董事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備性、合規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說明、獨立財務顧問的承諾函、利潤承諾及補償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登記表》。

預案公告後,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屆滿前披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重組預案,並申請復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組預案的,應當終止籌劃本次重組並申請復牌。

上市公司無法在停牌期限屆滿前披露預案,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籌劃事項的進展、繼續停牌的原因和預計復牌時間後向本所申請繼續停牌,但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國家軍工祕密等事項,對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六步:國資監管機構/人民政府預審批

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擬重組後的國有股東)向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地市級或省級或以上國資監管機構申請重大資產重組,並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出具意見;如該重組事項最終導致國資失去控股權的,則須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向國資監管機構申請重組須提交的文件如下:

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申請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的請示;

2、董事會決議;

3、監事會決議;

4、重大資產重組預案;

5、上市公司預披露的其他公告文件。

第七步:交易所問詢與回復

上市公司、各中介機構對交易所問詢作出回復並公告(包括重大重組預案的修訂稿)。問詢和回復階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原則上不停牌。

第八步:召開第二次董事會與監事會

待相關審計、評估、盈利預測審核完成後(其中評估報告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覈准),再次召開董事會、監事會,並由上市公司上報或公告相關文件,主要為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其摘要、獨立財務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再次披露對照表、重組報告書與重組預案差異對比表、收購報告書摘要、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補充協議、利潤承諾補償協議、權益變動報告書(如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導致特定對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

第九步:國資監管機構/人民政府覈准

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擬重組後的國有股東)就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地市級或省級或以上國資監管機構覈准。如該重組事項導致國資失去控股權,還須經本級人民政府覈准。

國有股東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1、國有股東決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2、資產重組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標的資產範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資產重組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和未來發展的影響等;

3、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評估備案表或覈准文件;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的,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1、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股東的內部決策文件;

2、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的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國有控股股東及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換股價格的確定依據、現金選擇權安排、吸收合併後的股權結構、債務處置、職工安置、市場應對預案等;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取得國資監管機構/人民政府的同意批複後應及時作公告。

第十步:股東大會審議

召開股東大會,並公告決議。

注意事項:

1、投票採用現場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社會公眾股東單獨統計並披露。

2、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時間距離首次董事會(審議預案董事會)公告之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步:證監會受理與審核

1、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證監會出具材料接收函。

2、上市部出具反饋意見,由財務顧問組織協調各方中介及上市公司對反饋問題進行答覆(如在30個工作日內無法及時回復,需說明理由並公告),並報送反饋意見回復。

3、上市公司收到證監會關於召開併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核其申請的通知後,應立即予以公告並申請停牌直至表決結果披露。

4、併購重組委進行審核。

5、上市公司收到併購重組委關於其申請事項的表決結果後,應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決結果並申請復牌。如上市公司收到併購重組委的會後反饋意見,則由財務顧問組織各方回復會後反饋意見。

6、上市公司取得覈准批文。

第十二步: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

1、上市公司披露批文及修訂後的重組報告等文件,包括覈准公告、重組報告書修訂說明、修訂後的重組報告書及摘要、修訂後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歷次法律意見書、收購報告書及摘要。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3、標的資產完成過戶,並上市公司公開披露過戶完成情況、關於過戶的獨立財務顧問覈查意見、關於過戶的法律意見書。

4、向證券登記機構申請股份登記,應提交的文件如下:

(1)非公開發行證券登記申請書;

(2)證監會的核準文件;

(3)證券登記申報電子文件;

(4)財務顧問協議;

(5)驗資報告;

(6)股東追加股份限售承諾申請表、限售承諾及關於股東限售承諾的提示公告;

(7)營業執照複印件;

(8)重組報告書;

(9)法律意見書;

(10)授權委託書。

5、向交易所申請新增股份上市,應提交的文件如下:

(1)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書;

(2)財務顧問協議;

(3)交易實施情況之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4)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情況之法律意見書;

(5)驗資報告;

(6)證券登記確認書;

(7)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情況報告暨股份上市報告書;

(8)關於股份變動的提示性公告及關於股東股份追加限售承諾的提示性公告;

(9)董事、監事和高管持股情況變動報告。

新增股份上市時,上市公司應公告以下文件:

(1)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實施情況報告暨股份上市公告書;

(2)關於實施的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3)關於實施的法律意見書;

(4)關於股份變動的提示性公司;

(5)關於股東股份追加限售承諾的提示性公告。

6、國有股東辦理國家出資企業產權變更登記。

(三)關注事項

問題一: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在哪些情形下須召開媒體說明會?

答:只要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情形,均須召開媒體說明會:1、重大資產重組屬於重組上市;2、涉嫌規避重組上市監管要求;3、受到重大媒體質疑、投訴舉報;4、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問題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資產重組時,其公告文件通常僅披露了國資監管機構在召開股東大會前的同意重大資產重組的批複,那麼履行的國資監管機構覈准程序是一次還是二次呢?

答:原則上來說是二次,第一次是對重大重組事項申請的預審核,該次預審核為其後對標的資產評估工作提供經濟行為依據;第二次是對整體重大重組事項的審核,該次審核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前提,也是必須公告的內容。

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重組時間緊迫導致第一次批準會被忽略,只是國有控股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一般都帶有政府色彩,故就不會太被關注。如果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會導致國資失去控股權的,還須經省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問題三:申請對標的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覈准應履行什麼程序?

答:評估覈准應履行的程序如下:1、立項申請(有些一級集團公司採用先立項);2、對標的資產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3、評定估算,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初稿;4、由國資監管機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或國有股東聯合組織專家論證,並提出修改建議;5、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終稿;6、國有股東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評估結果進行公示;7、如無異議,則上報國資監管機構申請覈准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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