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在的房產市場而言,交房幾年後房本還沒下來的情況屢見不鮮,而許多購房者由於急於購買房屋,往往等不及賣方取得房產證就簽訂買賣合同。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由此可見,法律並不保護沒有房產證就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但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可不可以交易呢,下面我們分析一下沒有房產證進行房屋交易的幾種情況。

情況一:首付款交了,還沒有辦理按揭

交了首付款未辦理按揭的情況,買賣雙方可以直接找房產開發商辦理合同轉讓,即收回賣方和開發商原簽訂的老合同,買房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新合同。如此一來,與開發商相對應的買賣法律關係主體就完全轉換為新的購房者,之後的買房程序手續等都由新的購房者來完成即可。

情況二:正在還房貸,還未交房

如果賣方還在還房貸,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交易房屋,賣方應當還清銀行貸款將房子解壓,並辦理房屋註銷手續,之後由買方與開發商簽訂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重新在房管局備案,當然,此種情況必須徵得開發商同意纔可辦理,並且此途徑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風險較大,並不提倡。

對於正在還房貸未交房的情況,律師建議買賣雙方等房產證下來後在進行交易過戶,這樣可以避免房產交易中各種風險,是比較穩妥的交易方式,但相對繳納的稅費較多。

情況三:二手房買賣,簽約時賣方尚未取得房產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與《合同法》有關規定,在二手房買賣中,簽約時出賣人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應互相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約定有定金的,定金性質屬於違約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此在二手房買賣中,如果沒有房產證,仍然建議待房產證下來後在進行交易並過戶,此種做法可以避免許多不確定因素帶來的房產交易風險。

再次提醒購房者沒有房產證的房產交易風險大,如若不得不進行此種狀態下的房產交易,建議購房者在房產證下來之前儘可能少的交購房款,要明確拿到房產證日期,並且約定違約金標準,更要查清楚房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比如是否被司法部門查封、是否被設立了抵押、其建築規劃是否合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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