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知乎小透明,提問這個問題,也不奢想引起關注,只是因為對我國的勞動法權益保障落實,近期深有體會,維權無望,不過徒勞發出一聲嘆息!若帖子有幸能促進完善法律保障制度,也算是好事一件。以下就是對事情原由進行概述。

我是2019年5月31日與深圳一家廣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剛處於起步階段,任文案一職,試用期1-3月,按正常流程,於9月初,我即可轉正,但在8月15的時候,公司老闆以我能力不足,跟不上公司發展進度為由,與我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說是和平協商,實際就是辭退!初初不懂法律,協商離職時法律意識淡泊,當面未談及半個月工資補償金,因此錯過最佳談判時機。

後來回家之後各種挫敗情緒襲來,一時無法接受被淘汰的現實,我不明白明明我如此認真工作,為什麼卻得到這樣的結果。進入到公司,我是剛接觸這份工作,我承認在能力上我確實有不足的地方,但是作為一個新人,我也在很努力的自我提升,努力的在適應工作。在我工作期間,我出的文案也確實存在問題,但有問題的也按修改意見及時修改,最後發甲方也過了稿!除此外,我出的絕大部分出的文字都在湊合用,為什麼只說絕大部分,因為有小部分文案,甲方會自己給到,而且我再職期間,公司的文案僅有我一個人,老闆雖是文案出身,但總在出差開會談業務,即使在公司也沒有分擔文案工作,四個在做項目加一個合作項目的所有的文案工作全是我在做!地產廣告行業,只有做過的人才深有體會,班永遠加不完!事永遠做不完!甲方改不完的要求,以及及時給稿!也因此,說好的雙休,周末卻永遠在家待命!平時的工作日更不用說,沒有早於23點半回過家的。就這樣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沒在1-2個月內通知我能力不足,跟不上進度,而是在將滿三月轉正時招了新文案,以能力不足,無法跟進公司發展進度為由和平協商離職!我是個心氣高的姑娘,做不到死皮賴臉的。在星期五那天,即使對方很噁心,我還是認真處理完手上最近的文案工作,就這樣也到了晚上9點多了。我就回租房處了,老闆沒讓我交接,實際也不用特意交接,因為我的工作夾分類的很清楚,還有工作表打開一看就知道近日的工作進行情況。

再被辭退後,極度消沉的情緒讓我很難受,我就回家呆了一個多星期調整崩潰的心態。情緒穩定後,心態由消極轉為不甘,我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很懂,就在百度上找找看有什麼維權手段可以維權。百度回答給了我新希望,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或許可以得到半月的工資補償金,對於剛處於試用期被辭退的我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詳情見下圖。

但讓我絕望的是我諮詢律師後勞動仲裁的結論維權無望!讓我感到委屈,不甘,憤怒還有無奈!中國的勞動法對弱者權益的維護,無法落實保障,沒有固定標準界定舉證任職條件要求,員工就是弱勢群體,舉證權在甲方,只要他證明你不符合他的用人要求,你就在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範圍之內,勝訴幾率很小,幾乎為零,這意味著就爭取不到賠償金!就維權無望!而這半個多月我的經濟壓力損失,全都是我自己承擔,我真的不服,真的不甘,但我沒有辦法了!國家的勞動法界定舉證範圍但凡明確些,標準化,我都尚有一爭的勇氣,但現在事實就是有漏洞,這個擦邊球我打不起,能想到半月工資補償金的勞動者,必然是因為拮据,才會努力爭取合法權益,可勞動法的保障規定,我看不到勞動仲裁維權的意義!看不到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障落實!而最無奈的是勞動糾紛,只有勞動仲裁這唯一一個維權途徑!下面多圖警示。

我不想要補償金了,我開始陰暗了,哪怕有一點對公司能造成影響的途徑,我都要嘗試一下,我明白這種無法回擊欺壓的無力感才是我真正不能釋懷的。但我的生活總要繼續,所以在今天我立個貼,做最後的告別儀式,我想放過自己,不再堅持了!我唯一的願景就是希望,以後碰到我這樣情況的朋友,可以不要再像我這樣,維權無望,回擊無門,滿斥無力感!最後,願我們都能向著陽光,笑著活過!


滿心歡喜的點進來想看看抨擊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熱血…結果看了一堆我並不感興趣的勞動法

以下為本人淺見:

我國的《繼承法》裡面第17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都需要立遺囑人自己簽名…他要是認字何必代書…就像我淘寶買了個輪椅,快遞小哥讓我下樓幫忙搬一下,你猜我為什麼買輪椅


看了你的經歷深表同情。也明白你想找回公道的執念。我的意見是,就這樣算了,主要因為成本收益不合算。公司這樣做的原因是公司只需要幾個月的人手,轉正後又沒事做,何必養閑人?下次再用人就再招聘三個月。這是如今好多公司的小算盤。

勞動法規定看似維護勞動者權益,實際上並沒有偏向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取得了勞動者的部分人身自由權,勞動者對單位有人身依附性,看似偏向勞動者的規定其實不得已,要不單位有太多辦法坑勞動者。另外我們的國家性質容不得對勞動者太苛刻。

在08年之前,幾乎所有的小公司都不簽勞動合同,08年之後,勞動者不簽合同,公司會堅決不同意,就是因為雙倍工資的規定。如今拖欠工資,不合理罰款,不交保險,對公司來說違法成本極小,相反違法收益很可觀,比如程序繁瑣勞動者大多不了了之公司不用付出代價,如果勞動者堅持了之,公司只需要把應該給的給了就好了,沒有懲罰性賠償,這樣豈不是鼓勵公司違法嘛?

之所以公司違法,還真是怪國家,因為我們處於初級階段,制定法律都是有產者說話的,無產者的聲音太小聽不到,國家基於鼓勵生產的原因實際上故意偏聽偏信。你不要以為勞動維權的弊端國家不知道,專家不清楚,實際上清楚的很!因為故意這麼規定的!解決辦法很簡單,貪官污吏黑惡勢力都解決了,違法的小公司會解決不了?

只要規定違法的成本大於違法收益就解決掉了,就看國家什麼時候下決心了。你也不要產生什麼心理,至公至平的社會原本不存在,只是你遇到這個,沒遇到那個而已。這只是一件平常事,忘掉過去著眼未來吧。


勞動法對於維權的程序設置,確實有很多不利於勞動者。但是法律規定還是很偏向勞動者的,還是很維護勞動者權益的。

我就大概說說為什麼法律保護勞動者,在程序上卻還要設置個仲裁前置程序?說是為了更好維護勞動者權益,實際上也是延長了勞動者維權的時間。

本律師代理的勞動維權案件,一般都是在一年半左右才能打出生效判決,長一點的可能要兩年到三年。

拿工傷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拖時間,三年都是短的。這裡面可以走的程序很多。勞動者沒法提供勞動合同的話,在所有程序之前還有個勞動關係仲裁,仲裁結果不服,一審二審。仲裁下來後開始認定工傷,對工傷認定不服,一審二審。工傷認定以後開始說賠償,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一審二審。然後才是仲裁,仲裁結果不服,一審二審。二審完了以後可能還有再審。這些都走完,大概三年都是短的了。

以上都之前說所有結果偏向勞動者的情況,如果勞動關係仲裁不認定勞動關係,工傷認定不認定是工傷,仲裁裁決不維護勞動者。勞動者可能走到第一步就妥協了,不是放棄就是和用人單位協商妥協了。

看著很氣是吧,不怪你們,我也氣。


姑娘,你剛進入社會,先明白一個道理,沒有人會永遠一帆風順,不要急著產生這麼大的負面情緒。我下面說的話可能比較難聽,希望你能耐心看下去。

這個公司的做法不太地道,但是在法律上問題並不大,可以通俗的說就是比較缺德吧,但是可以看出他們設置的這個崗位,也僅僅是臨時,可以被隨便替代的崗位,你自認為的辛苦工作啊,發揮了多少你的能力啊,其實屁都不是,就是個跑腿打雜的工具人。

第二遇到了問題,在百度諮詢律師,這就和在百度問醫生看病一樣非常的可笑,很容易受騙,你甚至不知道和你對話那一頭是人是鬼,下次千萬別再這麼幹了,幸好沒下套讓你鑽,不然很可能你現在提的問題就是被騙了怎麼報警沒用了。而且你要知道,任何的法律程序救濟,都是成本與風險的博弈,找個大的律所把你的材料帶著和律師當面談個10分鐘,也許你會對自己的維權有不一樣的看法。

第三,趁這個機會重新審視一下自己,提高自己,開拓眼界,到一個更高的平台穩定以後,你會發現你這段經歷根本就無足掛齒,這種公司靠著忽悠招人打雜,也是說明存在嚴重的經營和管理問題,說不定幾年以後老闆就上了黑名單到處被債主追著跑呢(狗頭)。看你的上網習慣可能比較依賴百度,找工作盡量在正規平台找正規企業吧,簽合同的時候多長個心眼。

現在換個心態加油吧,路還很長呢


看你寫的東西我覺得你不是一個好文案


婚姻法。現在出軌太多了。婚姻法上卻只有重婚罪才能讓對方凈身出戶,賠償被害方的精神損失。問題是那重婚罪的定義讓人蜜汁不懂。本來出軌就是偷偷摸摸的事,還能大肆告訴別人,我們是夫妻,我們是情侶?還有重複婚姻登記,現在全國聯網,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發生。你說說唯一的可以保護被害一方最大利益的條款,那麼難實現。別說什麼婚姻的責任靠道德約束。流星花園有句話很經典,道歉有用,要警察幹嘛?如果道德有用,那我們要法律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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