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图/视觉中国CFP)

▲遗产继承权。(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母亲担心死后无人照顾罹患小儿麻痺症的么子,曾咨询律师的建议将其未来身后遗产的保险金、房产与现金存款,可以先立妥符合法令的遗嘱,但这位母亲希望她的三个儿子能够和平处理她的遗产及税务,避免手足关系破裂,于是在临终前她紧握著长子的手,交代后事。

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保户)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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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保险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案例故事】

阿明是一间餐厅老板,他和当公务员的大弟生活都很稳定,但他们的小弟从小不幸得了小儿麻痺症至今未婚,所以40多岁还是和母亲一起住。

他们母亲在2个月以前过世了,母亲临终前,一再交代阿明要照顾小弟,阿明握著母亲的手,流泪向母亲保证,一定会尽力照顾弟弟。

母亲过世后,留下1间市价1千5百万的店面和3百万存款。而妈妈的部分保险金已指定受益人为小弟。

阿明和大弟讨论,为了让小弟生活有保障,决定将遗产都留给小弟,于是3人写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书,将店面和存款都分给小弟,阿明和大弟只象征性地分了1万元的现金存款。

但阿明有天突然想到,遗产约1800万,照理说3个继承人,本来应该可以各分到6百万,但他和大弟只分1万元,几乎等于将他原本可继承到的599万「赠与」给小弟。

他开始担心,国税局那些厉害的稽查员们,会不会哪天突然要他缴赠与税?

【法律解析】

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那一瞬间即开始,由全体继承人取得遗产,在未分割遗产之前,遗产是属于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民法1151条) 。

理论上,每位继承人对遗产都有法定应继分(每位继承人可以分到的财产比例),若是以应继分为基础的分割,应该是最公平最无争议的。

但实务上,常因各种因素,各继承人协议分割后获得的遗产,彼此间会有些落差,而自愿分到较少遗产的继承人,本意上「可能」有赠与遗产给其他继承人的意思。

以本案例言,阿明和大弟本来都可以分到600万的遗产,但最后只有象征性的拿1万元,而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要课征赠与税呢?

这问题涉及到遗赠税法的原理。

由于赠与税性质上,只是遗产税的补充税,因遗产本来就会课遗产税,所以理论上,这些财产在继承关系下的第一次财产移动,都不应该再课税,否则会有重复课税的问题。

而且,民法上虽有法定应继分,但并未限制继承人之间只能用应继分来分割遗产,所以若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公平」的分割,应只能视为应继分的协议改变,而不须再与各继承人原来的应继分相比较而课征赠与税。

财政部对于这个问题曾作出解释,也是认为继承人之间,无论如何协议分割遗产,都不需要课征赠与税(财政部67年台财税35311号函)。

因此,阿明可以不用担心被课征赠与税了。

【刘韦德律师小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

本刊辟有《车祸调解达人》栏目,专门报导民众处理车祸协商过程时,可多加注意的相关交通法规、判读事故鉴定报告、法律、保险等相关资讯。欲咨询的民众可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务必留下联络电话,谢谢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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