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是不可以要求村裏收回死去人的土地,重新分配的,因爲我們國家的土地法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就是說在30年的承包期之內死去的人不收回土地?新出生的人口不給重新分地,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我們國家的土地法是長期穩定,長久不變。

  土地承包法明文規定,只有全戶消亡,村委會纔有權把承包地收回,你把人家戶口名下死亡人土地收回,這是不合法的。

  這話反過來說,即使能收回,我問你怎麼分配?你肯定會說按沒有土地的人口平均分配,這話說起來容易,辦起來難,你不幹村幹部,你就不知道村幹部的難處。

  比喻說你村今年死亡十口人,每人一畝地,共收回十畝地,這些地都不是地連着地,都是東一塊,西一塊,農村土地是要分地級的,這十塊地地級肯定是不一樣,這裏面就會給村幹部出了一大難題,誰都不願意要不好的地,這個問題也好辦,可以採取抓鑑的辦解決。

  如果該死亡人口是戶主且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也就是說成了絕戶的情況發生,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對村集體收回。但是在已經進行確權的其他農民,也不會得到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利。如果村集體在該土地上取得了相應的收益,這部分收益歸全體村民所有。

  所以按照相應的規定,在農村戶口中,如果有人死亡的情況下,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土地上的種植莊稼的所有權益,由該戶人口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在承包期限內,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由其繼承人合法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和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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