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謝蓮坤,女,北大法學院本科、碩士。自2006年始,進入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業務。現為中關村某高科技公司法務總監。


股權代持在司法上確立有效的地位,但在工商、稅務的操作中,因牽扯到對其他股東的利益、稅收的繳納等,不可避免遇到一些尷尬。對於有意安排此類操作的當事人,建議在充分了解其中的風險後,再做判斷。

一、司法上合同有效

2010年12月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就股權代持在司法上確立了其有效的地位。

司法解釋的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於該條司法解釋,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時,法院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合同的有效性。不過,也需要當事人在安排股權代持時,有一系列協議作為支撐。

首先,簽署代持協議,明確實際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及對應享有的權利,名義股東的代持義務,及對應享有的權利。清晰的代持協議可以避免被認定為雙方之間的借款安排,而不是股權代持安排,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享有的預期收益也相差很多。股權代持,實際出資人對最終投資的企業有股權收益、存在股東權利及義務,既要承擔出資資金無法收回的投資失敗的損失和風險,也有權利接受高額投資回報。但如果是借款協議,則實際出資人只能享有本金及對應利息的回報,同樣也不會存在本金無法收回的風險(除非另一方破產無力清償)。基於股權代持協議的安排,雙方之間還需要保留打款憑證,以作為雙方切實執行了代持安排的證據。

其次,為避免實際出資人及名義股東均希望還原實際股東,但無法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進行工商變更的尷尬。在安排股權代持時,需要公司的其他股東有一份協議、決議或類似的文件,知悉並認可該代持安排。如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屆時如果未得到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在法院層面就無法判決公司有義務去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而一般而言,各方基於友好合作,在一開始有代持安排,相關各方都比較容易理解及配合。如果等到發生爭議及糾紛,有利益衝突時,再去補手續,基本無法得到各方支持。

再次,如果代持雙方是自然人,建議該類代持安排通知了雙方的配偶,且得到了各自配偶的明確書面同意,或者各自配偶在代持協議對應的位置已簽署同意。由配偶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認可,以及對存在某種關係的一致確認,可以避免後續發生爭議時增加複雜度。比如若名義股東的配偶堅持認為不存在代持,而是家庭資產進行了出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協議,是名義股東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整個案件的複雜度明顯增加。

二、工商變更的尷尬

前述規定及種種措施,僅僅是在各方發生爭議及糾紛並訴諸法院解決時,於司法層面的確認。但實務中,很多情況下,雙方僅是為還原出資實質,或者即使有爭議及糾紛雙方希望解除代持安排,進行工商變更。

工商變更時,代持協議並不是支持變更的依據,本質上,從一個工商登記的股東(名義股東)變更到第三人(實際出資人),需要按照股權轉讓予以辦理。實際出資人如果本就是公司的股東之一,根據公司法及一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股東會決議及其他股東的配合還相對簡單。但基本上,實際出資人都是公司現有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要順利完成這次轉讓,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在司法解釋中,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即可,但在工商實務中,可能還不僅僅如此,需要根據之前簽署的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具體分析。有的公司章程對外部轉讓設定了極其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設定受讓的順位、設定高於一半以上股東甚至是全體股東同意的條件等等。

所以,為避免無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在設定代持安排時,不能僅僅由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雙方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簽署一份協議、決議或類似的文件,由所有其他股東(包括其承繼者)知悉並認可該代持安排,就是必須的。

三、稅務上的處理

各方代持安排的目的如果是避稅,建議各方不進行該類操作。既然是代持,名義股東就不能承擔因代持引發的稅負,稅務承擔主體是實際出資人。不過如果還沒有實現切實收益的部分,要去繳納稅款,對於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以及知悉存在代持安排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公司來說,就不得不引起重視。

實務中,當出資被投資企業時,是按照1:1原值或者很低的價格購入股權,但隨著被投資企業業務的發展壯大,不斷吸收新的投資者進入,且每次融資都是高溢價時,此時如果要解除代持,如何處理稅務問題。因為如果不解除代持,保持現狀,可能各方都不交稅。而如果解除代持,進行股權轉讓及變更,鑒於實際出資人對應持有的股權已大幅度增值,但這個增值又屬於賬面上,暫時無法實際進行分配,是否要按照增值差額交所得稅。對這一問題,在代持雙方都是自然人時已暴露出來,工商變更的前置手續是稅收繳納,而稅務局在平衡轉讓價格時,就會審核轉讓價格的合理性,原值轉讓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對於實際出資人,就存在因稅收的實際繳納引發資金占用。所以,進行代持安排時,這一風險需要關注,從而進一步決策是否進行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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