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性泽被控杀警案无罪定谳后,他针对冤狱声请补偿新台币2161万元,今天台中高分院决定补偿1728万8000元,其余金额驳回。

(中央社/资料照)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发布新闻稿表示,郑性泽因犯杀人等案件,经台中高分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确定后,郑性泽声请再审,经台中高分院裁定停止刑罚执行开始再审,未经许可持有枪械及杀人部分均改判无罪确定。

郑性泽自民国91年1月5日起因逮捕、羁押至105年5月3日共计5233日,扣除郑性泽执行所犯的持有枪械罪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易服劳役180日,共计执行911日,予以扣除后,余4322日。

台中高分院再审确定判决,认定郑性泽有遭刑求取供的情形,郑性泽在警询及侦查中的自白,不具任意性,所自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被告不利认定的证据,案件公务员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情节。

郑性泽羁押期间长达5233日,虽经再审判决无罪确定,但羁押时年正值青壮年时期,因受长期羁押几乎耗去人生最精华的部分,丧失人身自由,家庭拖累、个人正常生命历程中断,失去发展自我机会,更因面临随时遭死刑执行的恐惧及痛苦,所受损害甚钜。

郑性泽请求以每日新台币5000元为请求基础,计算羁押4322日补偿2161万元,台中高分院合议庭审判长张静琪、陪席法官李雅俐、受命法官陈葳审酌上情,考量案件发生时郑性泽未婚、与父母及弟同住的家庭状况,可认定郑性泽为家庭重要经济支柱。

合议庭今天决定,以补偿每日4000元为适当,共补偿1728万8000元,其余请求部分,难认有据,应予驳回。

民国91年1月5日郑性泽与男子罗武雄等人,到台中丰原十三姨KTV饮酒,罗武雄因细故愤而拿出枪枝对天花板与酒瓶开枪。警方获报到场发生枪战,苏姓刑警与罗男因中弹死亡。

郑性泽被指控持枪射杀苏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处郑死刑定谳,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检察署检察官,以发现新事证为由声请再审,台中高分院105年5月裁定再审,成为检方为定谳死刑犯提再审首例,台中高分院106年10月26日撤销原判决,改判郑性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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