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運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出口業務中,因各種原因導致原出口貨物需退運進境的情形時有發生,實務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1. 出口貨物退運進境通關環節

  • 海關徵稅:根據海關總署令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後,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 操作要點:上述規定中,有幾個要素需要重點關注,「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目前海關能接受免稅退運進境的僅限於此,需要我們在報關環節向海關提交退運情況說明及外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1年內」及退運進境申報日期不得超過原出口結關日期1年,系統嚴格控制時限;「原狀」也就意味著退運進境與原出口離境報驗狀態應保持一致,甚至我們建議外包裝物也儘可能用原始包裝物。上面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無法滿足要求怎麼辦?達不到要求,只好按一般貿易按章納稅進口。
  • 不難理解,由於退運進口不徵進口關稅及海關代徵稅,因此海關對於此類貨物的管理非常嚴格,一方面是我們前面所描述的單證問題,二是通關環節的查驗率也會非常高,一旦出現單貨不符,走緝私程序就是大概率事件了。
  1. 退運貨物引發的退匯處理

退運往往伴隨退匯,根據匯發【2012】38號文相關規定,要注意國際收支申報環節(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保證「收款人」為原付款人,勾選「退款」,「交易編碼」等同原出口收匯環節的交易編碼。目前銀行對付匯管控較為嚴格,原出口收匯《涉外收入申報單》及退運進口報關單證(特別是退運進口電子報關單信息)是重要的退匯憑據。

  1. 退運貨物需要進行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稅2012年第24號公告、國稅2013年12號公告等相關規定,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注意這個證明也是退運進口必要報關單證之一,企業需提前辦理並與其他單證一併提交海關)。如果企業對原出口貨物還未申報出口退稅,直接申請開具《未退稅證明》;如果已經申報退稅,貿易型企業需要退還已退稅款,生產型企業需在申報系統中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申報數據後,申請開具《已補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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