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六年(632)十二月,李世民親錄囚徒,看到有很多被判處死刑的囚徒,心生憐憫,下令將死囚全部放還回家,約定第二年秋天再回來執行死刑。同時命令全國各地判處死刑的囚徒,也都放還回家,第二年秋天統一集中到京師。

貞觀七年(633)九月,放還回家的全部死囚390人,都如期抵達京師,無人逃亡。李世民下令將這些死囚全部赦免。

這一事件就是唐朝歷史上非常著名的唐太宗縱囚事件。

唐太宗

至少從北宋開始,唐太宗縱囚就開始被人批評,例如北宋著名文學家歐陽修就專門寫了一篇《縱囚論》,明確指出唐太宗此舉是為了求名。近些年來,網上對唐太宗縱囚的批判越來越多,措辭也越來越激烈,有說李世民政治作秀的,有說是惡俗的行為藝術的,等等等等。

歐陽修

那麼,唐太宗縱囚到底是怎麼回事?是單純的政治作秀、博取名聲?還是另有深意呢?我們具體來分析一下。

一、縱囚的幾個疑點

我是在《資治通鑒》里看到唐太宗縱囚的故事的,因為是按照時間順序一年一年看的,因此,讀了這個故事後,我產生了幾個疑問:

(一)前後矛盾

根據《資治通鑒》記載,貞觀二年(628)七月,李世民曾與侍臣討論過赦免罪人的問題,原文是:

上謂侍臣曰:「古語有之:『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歲再赦,善人暗啞。』夫養稂莠者害嘉穀,赦有罪者賊良民,故朕即位以來,不欲數赦,恐小人恃之輕犯憲章故也!」

也就是說,李世民認為,赦免罪人,是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赦免有罪之人,難免會殘害守法之人,因此,李世民即位以後,不想進行頻繁的大赦,以免小人以此隨便違反律法。

請注意,李世民這個觀點絕不是隨便說說,縱觀貞觀二十餘年,全國性的大赦很少,說明李世民對此是堅持始終的。

既然如此,為什麼在貞觀六年(632)的時候,李世民忽然就改變了觀點呢?而且就改變了這一次,然後就又恢復了呢?

(二)動機不明

有人說李世民縱囚是為了博取名聲,歐陽修就是這個觀點。但是李世民縱囚發生在貞觀六年至七年(632至633),這一時期正好是李世民聲望如日中天的時候。

當時唐朝對外已經於貞觀四年(630)徹底擊破了突厥,李世民還獲得「天可汗」稱號;對內在貞觀四年時「天下大稔,流散者咸歸鄉里,米鬥不過三、四錢,終歲斷死刑才二十九人。東至於海,南及五嶺,皆外戶不閉,行旅不齎糧,取給於道路焉」(《資治通鑒》)。

可見,內外形勢一片大好,李世民的聲望如日中天。在這種情況,李世民有什麼必要搞這麼一出縱囚呢?

據此,我認為,唐太宗縱囚,絕非單純的政治作秀這麼簡單,裡面是有深意的。深意何在呢?這就需要結合貞觀五年(631)張蘊古案件來分析了。

二、貞觀五年(631)張蘊古案件

首先請大家注意兩個數據,貞觀四年(630),唐朝全國被判死刑的只有29人,而貞觀六年(632)唐太宗縱囚的時候,死囚是多少人呢?390人,是貞觀四年的十三四倍。

從貞觀四年到貞觀六年,短短兩年時間,而且國內外政治、經濟、軍事形勢均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為什麼死囚人數上升這麼快呢?

因為貞觀五年(631)發生了張蘊古案件,此案對當時的司法領域產生了比較消極的影響。

張蘊古劇照

對於張蘊古案件,我有一篇文章進行了專門的分析,名叫《此人以一人之死催生了對唐朝乃至後世法治進程影響深遠的一項制度》(淺析貞觀五年張蘊古案件),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此處只簡單概括幾句。

貞觀五年(631),時任大理丞的張蘊古經手了一個案子,犯人名叫李好德,相州人,因為口出妖言獲罪,依照《唐律》應當處以絞刑。但張蘊古提出,李好德犯有瘋病(精神病),不應對他治罪。而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卻向太宗報告說,張蘊古籍貫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當時擔任相州刺史,張蘊古是在討好和放縱李好德,他關於李好德有瘋病的奏報並不屬實。

太宗勃然大怒,盛怒之下,下令斬殺了張蘊古。

這就是張蘊古案件。這一案件催生了對唐朝乃至後世影響深遠的死刑五復奏制度,但是,同時對當時的司法審判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在當時的條件下,由於對律法的理解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難免會出現過失錯判的情況,具體可以分為失出(過失輕判)和失入(過失重判),依據唐律,對於失出和失入,是在官司出入人罪的基礎上相應減等,失出減五等,失入減三等,即對於失出(過失輕判)的處罰輕,對失入(過失重判)的處罰重,唐律如此規定,其本意是堅持「明德慎罰」的原則,希望法官在拿捏不準的情況下,盡量輕判。

唐律疏議

但是,張蘊古因輕判李好德而丟了性命,此事對唐朝法官們產生了很不好的示範效應,大家都害怕因為輕判而受到處罰,所以不敢輕判,都嚴格的、甚至苛刻的按照律法規定,從重審判,後來,大理卿劉德威對此情況做了非常準確的總結:

今失入無辜,失出更獲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競就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資治通鑒》貞觀十一年)

意思是說,現在過失重判不會受到太大懲罰,而過失輕判則可能獲大罪,因此,法官們為了自保,只得嚴苛的按照法律條文審判,這不是有人刻意讓他們這麼做,只是他們害怕因過失輕判而獲罪而已。

我認為,正是由於貞觀五年(631)張蘊古案件的影響,貞觀六年(632)死刑案件數量才會出現飆升。

三、唐太宗縱囚的目的和意義

在分析了貞觀六年(632)死刑案件數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後,我們再來看唐太宗縱囚的目的,就非常清楚明晰了。唐太宗之所以縱囚,並不是什麼政治作秀、博取名聲,而是因為他發現死刑案件數量上升太快,而且從常理判斷,這些人大部分罪不至死,因為貞觀四年(630)只有29人判死刑,在形勢整體向好的情況下,死刑人數怎麼可能增加到390人呢?

唐太宗希望能通過縱囚的方式,來提醒唐朝法官們,目前的審判有些過重了,以後審判時要注意分寸。

那為什麼要用縱囚的方式呢?

我認為,其他的方式效果都不明顯。

例如,太宗如果直接向法官們說,你們判的太重了,那必然引起法官們的集體恐慌,同時,法官們出於保護自己的考慮,他們會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才能,拿著《唐律》擺出一堆理由來證明自己判的是沒問題的。

又如,太宗如果採用普通的大赦的方式,那提醒效果就不夠明顯,因為大赦總要找個理由,法官們會覺得自己判的原本沒有問題,只是趕上大赦,死囚才得到了赦免。

而通過縱囚的方式,一方面,沒有直接批評和懲罰法官,另一方面,又非常明確的提醒法官,會讓他們仔細想想,為什麼我判了死刑的犯人,被陛下給放了?是不是我判的太重了?

那麼,太宗縱囚的實際效果如何呢?我認為,整體上看,太宗縱囚,是個「治標」的辦法,在短期內是發揮了作用的。

據《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太宗既誅張蘊古之後,法官以出罪為誡,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網頗密」,即張蘊古案件之後,出現了「刑網頗密」的現象。但是,太宗在貞觀十一年(637)將此事與大理卿劉德威進行討論時,太宗說「近來刑網稍密,何也」。

請注意「近來」二字,說明「刑網稍密」出現的時間不是很長,而如果自貞觀五年(631)張蘊古案件以後,就一直「刑網稍密」,那已經持續五六年了,太宗不可能這麼晚才發現,也不可能說「近來」。

由此可見,貞觀六年(632)縱囚之後,是暫時起到了積極作用的,全國的刑獄案件是出現了暫時的下降的。但是,由於太宗沒有從根本上消除法官們對於「失出更獲大罪」的擔心,因此,縱囚治標不治本,數年以後,到貞觀十一年(637)時,刑獄案件的數量又出現了上升,即太宗所說的「近來刑網稍密」。

四、根本解決刑網頗密問題

由於縱囚數年後,又出現了「刑網稍密」的問題,太宗於貞觀十一年(637)請教了專家——大理卿劉德威,劉德威對此回答說:

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便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舊唐書》刑法志)

劉德威

不愧是專家,一下子找到了問題的根源,根源出在對失出失入的量刑標準上。原本按照唐律規定,「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但是,張蘊古案件後,這條規定還執不執行,沒有明確的說法,再加上張蘊古案的反面示範作用,因此,法官們不敢輕判,只能嚴格按照律條規定從重審判。

太宗對此深表贊同,並馬上採取措施,「由是失於出入者,令依律文,斷獄者漸為平允」(《舊唐書》刑法志)。也就是說,太宗明確下了命令,對於失出失入罪,嚴格按照《唐律》的規定(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執行。此後,案件的審判就趨於平允了,「刑網頗密」的問題得以根本解決。

以上是我對唐太宗縱囚事件的分析,歡迎大家討論。

如對唐朝歷史感興趣,請關注我,繼續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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