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張蘊古案件,我有一篇文章進行了專門的分析,名叫《此人以一人之死催生了對唐朝乃至後世法治進程影響深遠的一項制度》(淺析貞觀五年張蘊古案件),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此處只簡單概括幾句。
貞觀五年(631),時任大理丞的張蘊古經手了一個案子,犯人名叫李好德,相州人,因為口出妖言獲罪,依照《唐律》應當處以絞刑。但張蘊古提出,李好德犯有瘋病(精神病),不應對他治罪。而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卻向太宗報告說,張蘊古籍貫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當時擔任相州刺史,張蘊古是在討好和放縱李好德,他關於李好德有瘋病的奏報並不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