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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审理时,法官查出狼父犯案时间长达6年,奸淫3名亲生稚女306次,形同把女儿当成性奴,台南高分院日前依加重强制性交等罪,一罪一罚,判处这名狼父2,350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5年有期徒刑,只是狼父宣告刑度与执行刑度落差甚大,这样的司法制度,岂不意味狼父性侵女儿100次跟300次的刑度会差不多,不禁让人质疑是变相鼓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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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堪长期遭父亲性侵,向学校老师吞吞吐吐说出实情。

无独有偶,高雄市一家安亲班庄姓课辅老师2011至2014年,涉嫌对班上4名小学女童猥亵大腿或臀部,3年来总次数达1,136次,警方也在他的电脑里发现女幼童性交、猥亵的影片,高雄地方法院日前依对未满14岁女子猥亵罪,1罪1罚合计判处他有期徒刑662年8月,最后合并应执行3年半。

此外,高市1名狼父趁女儿年幼,长年逼迫女儿和他发生性行为,法官算出狼父6年内性侵女儿达481次,依一罪一罚,去年重判他徒刑1,529年10月,合并应执行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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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获报后搜索,发现狼父收藏上百片色情光碟。

根据刑法第50条、51条规定,法院对犯下数罪的被告,个别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谓的「一罪一罚」,最后再订出合并执行的刑度,但执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过30年。

对所判累计刑期与执行刑落差这么多,有司法官也认为失去一罪一罚的意义,因为依刑法修正的原意,本来是希望废除「连续犯」中,犯下多起罪行仅「加重刑度1/2」的缺点,改采一罪一罚的累积量刑规定,希望能达到「刑罚平衡」原则,不过,依照目前法院实务上合并执行的刑度,恐与当初修法意旨有所落差。

除了法界有意见,网友更是骂声连连,质疑「如果合并反而都变少 那不是在鼓励犯人 犯罪数量越多越划算吗?」「合并执行数字怎么算的,这数学教一下」「犯案越多赚越多的一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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