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7 21:5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前江蘇省政府訴訟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江蘇省泰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一審判決出爐,海德公司須賠償環境修復費用5482.85萬人民幣(約為新台幣2億4478萬元),整起事件是中國以省級政府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的首例。

據法院判決書表示,海德公司營銷部經理楊峰,於2014年5月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2.44噸廢鹼液,交由沒有處置危險廢棄物資格證明的李宏生等人,之後孫志才、丁衛東等人,先後再分成多次將廢鹼液倒往長江和新通揚運河,嚴重污染環境,導致靖江和興化市城區飲用水源中斷取水。

宣判開始時,被告及代理人並未按時出現在法庭。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了群眾的正常生産生活。特別嚴重的是,這次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休漁期。被告違法處置廢鹼液也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

泰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表示,被告還辯稱,被污染的長江、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凈化恢復,無需進行修復。他斥責,這個觀念很荒唐,如果像被告這麼講,以後還可以或者其他人還可以向長江以及內河排放廢毒廢液,顯然這種觀點沒有事實依據是不科學的,我們要給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判決書指出,海德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將款支付到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帳戶。泰州市中級法院21日已向海德公司發了開庭的傳票,被告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不服判決,被告可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上訴到江蘇省高級法院。

  • 泰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表示,被告還辯稱,被污染的長江、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凈化恢復,無需進行修復。(示意圖)

    泰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表示,被告還辯稱,被污染的長江、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凈化恢復,無需進行修復。(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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