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晚,一位英語老師在其居住的11棟樓頂被殺,兩天後,兇手落網,是兩名正在上高中的17歲少年,隨後,法院依據兩人的供述,在沒有物證、目擊者的情況下,認定兩人強姦殺人,判處兩名少年無期徒刑。兩名少年在婁底監獄服刑十年,拒絕認罪,拒絕減刑。兩位少年的父或母,因為包庇罪也被判刑。

兩位少年的父母,在自己服刑完了之後,開始了長達多年的申訴。在申訴的過程中,意外地了解到,當年有一份DNA鑒定報告,顯示被害人的身體和衣物上沒有檢驗到兩位少年的生物成分卻存在「另一份未知男性的基因型」。

雖然申訴的最終結果沒有出來,但根據現在披露的情節,這將又是一起冤案,等待著真兇歸來。

我國刑事訴訟法53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再重複一次: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而在本案中,雖然有被告人供述承認姦殺,但供述的取得存在著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證據予以相互印證。特別是其中一份關鍵的DNA鑒定報告被有意忽略,沒有被認定為定案證據,這樣辦案手法和浙江張高平叔侄案如出一轍。

期待申訴的最終結果早日出來,如果兩少年及其父母最終被確定無罪,那麼他們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同時,對當年的那些辦案人員的追責就要開始。如果證實存在刑訊逼供行為,那麼這些直接參与的公安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將可能被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在這起案件中,負責偵查的公安人員,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官,負責減刑的法官,都將會被追責,甚至會以職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但是,不管是聶樹斌案、呼格吉樂圖案、張氏叔侄案等等,還是這些年平反的其他冤案來看,還沒有看到成功追究原來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

願這個世界無冤!

案件鏈接:toutiao.com/a66684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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