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建議行政長官可批准證明書,以啟動處理此類臨時拘捕及移交請求。

保安局擬修例容許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不過啟動前需特首批准。資料圖片

本港雙十少女潘曉穎一年前與男友陳同佳赴臺北共度情人節,期間懷疑遭男友在當地殺害棄屍草叢,男方隨即逃返香港。外界一直關注香港及臺灣無簽訂互相引渡逃犯協議,疑犯或可逃避法律制裁,此「境外殺人案」膠著快一年,保安局提出修訂修訂法例,堵塞漏洞。

潘曉穎案轟動港臺,但欵犯一直未能引渡到臺灣受審,政府擬修例堵塞法例漏洞。資料圖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星期五召開會議,討論香港與其他地方在仍是事宜相互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保安局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出,礙於現行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的侷限,當局無法就懷疑殺人罪將嫌疑人移送至臺灣接受審訊的請求。文件指出,去年一宗港人涉在臺灣殺害另一港人,然後返港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受害人家屬除極度哀痛外,更多次致函及與官員會面,表示制度上的漏洞極不公義。政府檢討有關條例後,認為必須盡快修訂,以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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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建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的框架下,完善以個案形式合作的機制及涵蓋面。明確把《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明文規定前者必須實質上完全符合《逃犯修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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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方面,參照現時不少採用「個別移交」安排的國家皆由行政機關發出證明書實施該等安排,當局建議讓行政長官可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證明書只是啟動程序的基礎,有關請求須經過法庭程序,以確保個案符合現行《逃犯條例》下的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等。

潘曉穎案轟動港臺,但欵犯一直未能引渡到臺灣受審,政府擬修例堵塞法例漏洞。資料圖片

案發於二0一八年,陳同佳(19歲)與女友潘曉穎(20歲)在二月十三日情人節前夕赴臺旅遊兼度情人節,打算逗留五天。至二月十七日‪凌晨‬,兩人入住臺北大同區紫園旅社,至同日‪上午十一時許‬,陳拖着粉紅色大篋離開,在傍晚時份一度折返旅社,但並無行李篋跟身,晚間他即坐飛機返回本港。

潘女的父親其後未見女兒歸家,多番聯絡她不果,同年三月五日到在港報警,至三月十一日親赴臺灣報案及尋女。

港警同步調查發現,潘女赴臺後再無入境本港記錄,但她的銀行戶口被人在臺灣及本港分別兩次提款,包括兩萬元臺幣(約五千港元)及八千港元。 直至三月十三日,警方以涉嫌盜竊罪拘捕陳同佳,有人直認盜竊潘女銀行提款卡提錢,及後更供出在臺與潘女在旅館房間爭執,涉把她殺害,最後用行李篋運走屍體,再棄屍草叢,期間人、屍曾乘坐捷運。

潘曉穎案轟動港臺,但欵犯一直未能引渡到臺灣受審,政府擬修例堵塞法例漏洞。資料圖片

臺警接獲港警通布,同晚展開大搜索,確定陳帶同行李篋離開旅館後,在捷運中山站搭淡水綫,經十五個車站抵竹圍站下車棄屍。臺警終在竹圍站附近草叢尋回潘女遺體,已嚴重腐爛並見骨。

由於涉嫌殺人行為在境外發生,港警最初落案控告陳同佳觸犯盜竊罪及非法處理贓物罪,提堂後,控方及後再修改控罪,改控陳洗黑錢罪名。

臺法醫證實潘女遭人扭斷頸致命,當地部門並指女方有孕。臺方事後多次要求港方提供司法協助。按香港法例,境外殺人行為除非屬在港已預謀犯罪,否則香港無權審理。由於港臺無簽署互相引渡逃犯協議,港人如在臺觸犯刑事罪行,港方不能主動把疑犯遞解往臺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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