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是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農用地。農用地分為下列五種: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等。農用地用途轉變須經特定的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諮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製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3)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序辦理徵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徵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1、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2、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3、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京尚徵地拆遷律師提示廣大公眾: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農轉非審批許可權規定說明。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屬於特定機構的權利,一般政府或政府部門是無權辦理的。越權、無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都屬於無效行政行為。當公眾遇到類似事件,完全可以通過舉報、申訴等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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