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圖/記者曾俊豪攝)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圖/記者曾俊豪攝)

記者曾俊豪/北京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上午舉行記者會,公佈《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從四個面向規定36條措施。其中,保障訴訟權利方面提到,法院若決定對臺籍當事人採取拘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逮捕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此條文是首度以文字的方式列出。

上午的記者會由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等兩人出席,並由姜啟波向媒體介紹制定「兩岸司法36條」的前因後果。他表示,「兩岸司法36條」是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也是「惠及臺胞31條措施」的具體體現。

姜啟波指出,「兩岸司法36條」是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在司法領域為臺灣民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的實際行動,因為隨著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兩岸人員往來、經貿合作等各項交流迅速開啟,每年往返兩岸人員達近千萬人次,也導致兩岸糾紛和訴訟案件大幅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若干措施》記者會。(圖/記者曾俊豪攝)

▲《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若干措施》記者會。(圖/記者曾俊豪攝)

他提到,2008年至2018年間,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涉臺案件,每年平均有5000多件,其中以2012年最多,超過7000件。這次則從四個方面規定36條措施。其中12條涉及保障臺灣民眾的訴訟權利;9條涉及為臺灣民眾提供優質司法服務;7條涉及加強司法組織機構建設;8條為擴大臺灣民眾參與司法工作。

據瞭解,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等四項條文在大陸現有的司法解釋已作規定,其餘32項條文內容均為首次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像是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對臺灣當事人採取拘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無法通知其家屬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

第六條「受審在押的臺灣被告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應當準許」;第七條「對因犯罪受審或者執行刑罰的臺灣居民,應當依法平等適用緩刑、判處管制、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均可視為大陸當局在司法領域上給予臺籍人士的「同等待遇」。

此外,探索聘請符合相關條件的臺灣民眾擔任人民法院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支持臺灣青年學生到人民法院實習,打造兩岸青年學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臺等司法交流相關規定也在「兩岸司法36條」中有所著墨。

▲▼北京市海澱區看守所。(圖/記者曾俊豪攝)

▲北京市海澱區看守所。(圖/記者曾俊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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