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20年04月13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北綜閤報導)新北市中和區一名員警7日深夜執勤時,取締無照駕駛的少年,但卻對無反抗行為的少年頭部重踹一腳,事後遭記2支申誡處份。對此,內政部長徐國勇13日錶示,該員警的行為可分為2階段,前麵依法執行勤務的部分應鼓勵、支持,但後麵過當的部分就不應該,會依法辦理。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齣所員警,於4月7日深夜執行路檢勤務時,圍捕一輛拒絕攔檢、逆嚮逃逸的轎車,經盤查發現,駕駛是一名未成年的鄭姓少年,車上還載有另外3名少年。

內政部長徐國勇直言,警察同仁阻止少年無照駕駛本來有功,後來變成這樣很可惜。
內政部長徐國勇直言,警察同仁阻止少年無照駕駛本來有功,後來變成這樣很可惜。(中央社)

警方於執法過程中,喝令一名少年乘客趴下欲將其逮捕時,一名陳姓警員在其趴下的過程中,竟突然以腳重踹少年頭部,遭民眾質疑是在“打小孩”、執法過當;當下有樓上住戶發聲製止,警方更不甘示弱齣言恐嚇要請吃子彈。

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於13日在立法院質詢時,播放鄰近住戶錄製事發當時的影片給徐國勇看後指齣,根本是“把老百姓的頭當球在踢”,事發後新北市警察局長陳檡文12日還到中和分局慰問該員警,難道是在頒發“金靴奬”嗎?

“這是不適當的”,徐國勇直言,警察同仁阻止少年無照駕駛本來有功,後來變成這樣很可惜,但他不認為新北市警察局長去慰問是鼓勵過當行為。他強調,過當的就依法辦理,所以有記申誡;但前麵的確是警察依法執行勤務,應該鼓勵、支持,“後麵過當的就不應該”,要分成兩階段來處理。

而球評警察石明謹認為,不論當事人或嫌疑人事前有任何不法行為,警方都不能蓄意傷害其身體,嫌疑人違規或違法自然會有法律上的懲罰,而警察隻能依法執行勤務,沒有法律施予“私刑”的權力;而用暴力對待當事人,已經觸犯刑法傷害罪,不是執法何來過當?違法之人沒有執行公權力的資格,該員警應立即暫停職務移送法辦。◇

責任編輯: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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