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通姦罪,只有涉嫌聚眾淫亂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介入處理,否則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隱私的義務,故沒有對「婚外情」行為進行調查的權力。

民警只能勸說你們依法處理,不要發生過激行為,不要毆打及侮辱他人。

不過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存在明顯過錯的,現場發現的並記錄「婚外情」有關情況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派出所民警這麼處理是沒有錯的。理由:

根據現行法律,「朋友老公在旅館和小三開房」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同時也是雙方的個人隱私,公安機關沒有法律依據處理這類事情,因此也不可能作為一個案件來處理。

既然不是公安處理的案件,公安民警也就無法行使傳喚等行政、刑事強制權。

朋友既然報警,說明朋友已經知道老公與小三在開房間,民警將朋友「打發走」沒有錯,否則三方發生衝突很有可能。這是防止發生衝突,釀成案件的需要。

既然「朋友老公在旅館和小三開房」是違反道德的問題,民警「執行後面的程序」也就是記錄現場情況、批評教育。如果「朋友老公」與「小三」不服從「批評教育」,民警也毫無辦法。但是他們必須配合登記個人信息,因為對旅館業的管理、包括對旅客信息的登記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

如果第三者插足引發的訴訟需要,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書向處警的公安機關調取。有的地方規定律師憑相關手續也可以調取。

對此,不少人不理解,道理其實也不複雜。公安機關是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中獲取的包括公民個人隱私在內的信息,就成為「公有」資料,公有資料只能依法處理。該事件涉及個人隱私,如果提供給相關個人,一旦「造成嚴重後果」,公安機關及其相關民警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供參考!


開房不行,應該報嫖娼,傷害,殺人就有人管了


報警報的是什麼呢,本來這種情況就只是家庭和道德問題,公安機關不會管的,如果要離婚自行協商或者去法院起訴。


想問什麼?

報警的目的是什麼?幫忙收集證據還是希望警察處罰開房的人?

有配偶的人搞婚外情,警察沒有權力管,你們報警,這不是警情範圍之內的事,他們沒有辦法管。

想去證據就簡單了,只要看準了酒店,帶幾個人去抓現場就行了,拍照、錄像,就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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