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的写作诉求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对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上所持观点的批判之作。按理说,研读者不仅应该对马克思、鲍威尔的观点了如指掌,而且还要能够作为一个旁观者、评判者对双方的论战作出中肯、客观的评价——不仅要明白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所要确立的观点和论证,而且要知道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上的观点和论证,甚至对他们各自的整体思想和时代背景有一个合理的把握。这样的理解要求研读者不能局限于理解《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所表述的鲍威尔,还要理解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没有被表述出来的鲍威尔,以避免对鲍威尔作出不公正的理解。

但本文并不打算采取上述的写作方式。笔者的目的是理解马克思在这篇文章里的立论和论证,从而挖掘马克思潜藏的思想。因此,我不打算完全掌握马克思的批驳对象鲍威尔的所有思想,而打算掌握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的思想。在这样的写作诉求下,我的写作就可以容忍我对布鲁诺·鲍威尔不可避免的偏见和误解。

本文无任何创见,均为对学界现有成果的搬运与整理,因而取题为「梳理与摘要」。

一、犹太人何以在德国成了问题?

既然马克思的这篇文章叫做《论犹太人问题》,那一定需要我们了解在当时德国的社会环境下,犹太人如何成了问题。

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犹太民族都处于长期流浪散居的状态,除了在现代的以色列国,犹太人在其所处的国家都属于少数族群,并经受过反犹主义的迫害和压制。从总体上看,犹太民族是一个颠沛流离、历经苦难、富有忧患意识的民族。独特的民族经历和民族意识塑造了这个民族独特的人文景观。犹太人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犹太教是维系全体犹太人之间认同感的传统宗教。

世界上的任何「问题」,都是诉求和现实的矛盾。总的来说,所谓「犹太人问题」,就是一个从历史深处颠簸走来的犹太人族群面临的社会认同、融入社会的问题,它或者表现为犹太人与其他族群的冲突,或者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冲突……总之,「犹太人问题」在德国的19-20世纪表现得尤为突出。如肖宪等学者指出的,「对于德国犹太人来说,19世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是一个希望和失望、欢乐和痛苦交织在一起的世纪。由于18世纪后期波兰被瓜分,大批的犹太人成了普鲁士等德意志各封建邦国的居民,使德国的犹太人数超过了法国、奥地利和义大利,成为中西欧犹太人最多最集中的地方。」(肖宪、黎志军、王训田:《犹太巨人》)这样一种状况是导致犹太人问题在德国表现得尤为激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犹太人遇到了什么问题?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犹太人的核心问题(并非全部问题,因为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冲突等也是问题),那就是政治上无权与利己主义精神在犹太人群体中的普遍存在。

犹太民族曾经在欧洲启蒙时代发起了一场「犹太启蒙运动」,具有新思想的犹太人开始摒弃自身与周边民族的隔阂感,主动接触和学习其他欧洲文明的知识和文化。1791年,法国开始了「解放犹太人运动」,成为第一个赋予犹太人平等法律权利的欧洲国家。此后,伴随著拿破仑在欧洲的节节胜利及其施政纲领的推进,法国大革命的积极成果也在德国开始传播,「解放犹太人运动」在德国境内(尤其是在马克思的出生地莱茵地区)得到了有效推行。比如,1812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犹太公民地位的敕令》,承认犹太人在公民身份和经济活动方面享受平等的权利。永久居留在普鲁士境内的犹太人及其家庭,「应视为本国人和普鲁士国家的公民」,同享公民权利,同尽公民义务。德国犹太人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从此取得长足的进步。

然而好景不长,随著拿破仑在德国统治的失败,德国犹太人立刻尝到了苦果。在德国「要求民族团结,反对异族压迫,恢复德意志的独立性」的氛围之下,原本经由法国人「赋予」德国犹太人的政治权利就被施加了种种限制,甚至一些权利还被取消。比如,德国犹太人如果要从事公共的政治活动和具有公共的政治地位,就必须放弃其原有的宗教信仰,改信基督教。据阿巴·埃班的《犹太史》一书,放弃犹太教的宗教信仰,接受基督教的洗礼,就相当于领取了「进入欧洲文明的入场券」,如果不愿意放弃,就会被认为是缺乏大公无私的精神,以至于不愿与一个不幸的、受歧视和迫害的民族同甘共苦。这种要求犹太人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才能拥有公民权利的「恩惠」,实质上就是对犹太人和犹太教的歧视。尤其是当19世纪民族主义高涨时,犹太人更被看作是一个特殊的、国际的,受到一种宗教、一种语言和一批著作影响并紧密团结的民族,是一个对其寄居国宣称忠诚,而实际上却向往自己故乡的民族,当时,各政党都把反犹作为争权夺利的一种手段,因为这种做法能够勾起本国人民对犹太人的「同仇敌忾」。

而且,在马克思时代的德国贵族的心目中,犹太人不仅落后,而且还让他们感到不安。因犹太人虽然在政治上无权,在经济、教育等领域却表现出了他们特别有权:

「在1816年的德意志帝国境内,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仅占总人口的1.1%,而到了1871年,他们在这片土地上的比例也只上升了零点一个百分点。但期间的半个世纪里,犹太群体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帝国时期,犹太人除了少数极富有家庭之外,绝大多数属于赤贫人口,而如今从总体上看,都变成了纯粹的资产阶级。虽然国家当局及犹太群体都曾做出努力,鼓励犹太人经营农业或成为工匠,但未能取得多大成效。由于在几百年里一直被禁止参与农业和手工业,犹太人宁愿维持自己的商人、银行家等传统职业,利用工业的快速增长赚取利润。」([加拿大]马丁·基钦:《剑桥插图德国史》)

这也呼应了马克思所说的:「犹太人用犹太人的方式解放了自己,不仅因为他掌握了金钱势力,而且因为金钱通过犹太人或者其他的人而成了世界势力,犹太人的实际精神成了基督教各国人民的实际精神。」在这里,犹太人几乎可以视同为市民社会中的一员,而市民社会那种追求「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犹太人的精神,但这样的精神却是「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精神,一种相互排斥、相互利用、相互防范的精神。自中世纪起,犹太人就依靠世俗权威和教会权威的善良意志来获得免遭大众伤害的保护,当权者也从这种关系中获利,因为通常只有犹太人有意愿、也有能力承担政府的财政支出。到18世纪时,富裕的宫廷犹太人与贵族阶级之间已建立起深厚的关系,宫廷犹太人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利和头衔(如可以在受辖制的国土上自由旅行、获准携带武器、有权要求地方权力机构的具体保护等)。即便是在拿破仑改革之后的现代民族国家,也仍然未从根本上改变犹太富人与当权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德国法律仍然歧视犹太人,不允许他们担任公职或成为政治代表,但多数犹太富人仍然保持著与政治国家的紧密联系,国家则在财政支持和外交上继续依赖犹太富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罗斯柴尔德家族,这个家族垄断了当时法国、奥地利和英国的政府贷款,并在全欧洲有著强大的关系网,充分体现了犹太富人的影响力,也就是说,犹太人拥有著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却在事实上存在著的「特权」。鲍威尔显然也看到了这一点:

例如,只有在维也纳被容忍的犹太人,因其财力而决定著整个国家的命运。在德国最小邦国里的、也许在政治上完全无权的那些犹太人,却决定著整个欧洲的命运。当组织和行会排挤犹太人,或至少是对他们表示厌恶时,放肆的工业便嘲笑中世纪制度的顽固。理论上,犹太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实际上,犹太人行使著巨大的政治力量,并且发挥著广泛的政治影响力,尽管这种力量在一些小事上被剥夺了。」(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

总而言之,如果用一句话概括犹太人的主要问题(并非全部问题,因为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冲突等也是问题),那就是政治上无权,以及利己主义精神在犹太人群体中的普遍存在。

三、论犹太人问题

注:本节所引《论犹太人问题》的原文,出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针对犹太人碰到的上述问题,鲍威尔在1843年发表了《犹太人问题》与《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篇文章。而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由《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和《布鲁诺·鲍威尔<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部分组成,正是对鲍威尔那两篇文章的回应,鲍威尔所论述的主要话题,马克思都有针锋相对的反驳和论证。

通读全文后,我们可以把他们讨论的问题分为如下几类:

(一)犹太人能否在政治上得到解放?如何得到解放?

(二)得到政治上的解放后,人是不是真的就解放了?

(三)利己主义习气的泛滥到底是为什么?

下面逐一进行讨论。我们先讨论鲍威尔对这三个问题的理解,再讨论马克思对鲍威尔的反驳以及他对这三个问题的理解。

(一)鲍威尔如何论述犹太人问题?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的开头说得极好:

「那么,鲍威尔是怎样解决犹太人问题的?结论是什么?他对问题的表述就是对问题的解决。对犹太人问题的批判就是对犹太人问题的回答。

我们在上文中已经总结出了「犹太人问题」的主要方面,即政治上无权和利己主义精神的普遍存在。然而根据马克思在文章开头的论述,鲍威尔却是这样表述犹太人问题的:

(1)在德国,没有人在政治上得到解放,犹太人也不应有例外。德国犹太人如果置德国政治解放于不顾而谋取自身的解放,就是一种利己主义的做法;

(2)如果德国犹太人是要求同信奉基督教的臣民享有平等权利,那么就表明他们承认基督教国家是无可非议的,也就是承认了普遍奴役制度;既然他们满意普遍奴役,就没有理由不满意自己所受的特殊奴役;

(3)犹太人在这个国家享有做犹太人的特权,作为犹太人,他享有基督徒所没有的权利,那么,他就没有必要渴望他所没有而基督徒拥有的权利;

(4)如果犹太人想从基督教国家解放出来,他就是要求基督教国家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而犹太人如果不首先放弃自身的宗教偏见,他们就没有权利要求别人放弃宗教。

……

在鲍威尔的表述里,我们发现他谈论政治解放,但并不是仅仅谈论政治解放,而是有特点地、异于常人地将政治解放和所谓「基督教国家」联系起来,和「宗教」联系起来:

「……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问题是一个不以德国的特殊状况为转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这就是宗教对国家的关系问题、宗教束缚和政治解放的矛盾问题。他认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这是一个条件,无论对于想要得到政治解放的犹太人,还是对于应该解放别人从而使自己得到解放的国家,都是一样。

鲍威尔在此前一向是作为宗教的激进批判者而闻名的。1838年他就写了两卷本的《旧约的宗教》,指出了过去一些宗教观念的缺陷。但不久,鲍威尔的理论就越发激进起来,进而批判宗教本身,并在1839年以黑格尔派的立场痛批了正统教派对待《圣经》上的态度和观点;1840年后,他又出版了《普鲁士国家、教会》《约翰启示录批判》和《对观福音书作者批判》等,指出宗教只是人自我意识发展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曾经被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但现在,这一切已经不合乎人的自我意识发展的实际,而成为人自我意识发展的阻碍,宗教已经成为了非理性的存在物。宗教的存在证明了人的缺陷,由于人依赖异己的外在力量,他把自己看作是可怜的、懦弱的动物,人的自由与宗教束缚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因此,按照自我意识发展的要求,基督教必须被废除,宗教也必须被废除。

在鲍威尔看来,基督教是完全异化的宗教,认为「它对所有那些使人成其为人的关系都持否定和轻蔑的态度」,它「使人孤立」,它抑制人的正常需要,压制人实现自己使命的愿望。而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德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基督教国家」,在这里,宗教起到了强有力的统治作用,严重阻碍并压制著人的解放,这就是为什么他认为承认基督教国家等于承认「普遍奴役制度」的缘由,基督教在鲍威尔那里可以说集宗教的万般异化于一身,是宗教发展的最完备的形式,因而犹太人所信奉的犹太教也不过是它的前身而已。鲍威尔是一名黑格尔派,它自然也秉持著黑格尔的国家观,认为国家是绝不是从外部强加给个人、限制个人自由并压制他们特殊性的异己的权威,相反,合理的国家是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个人的特殊利益不但不会被压制,反而会获得完全发展,同时国家作为具体的普遍性也会扬弃掉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所造成的缺陷,从而使特殊与普遍达到完美的结合。而这样的国家,如今为什么却成为了压制人自由和解放的权威呢?鲍威尔对问题的表述就是他对问题的回答:因为「国家」不是纯粹的国家,不是「国家本身」,而是被基督教所束缚了的国家,是「基督教国家」。国家不是作为国家,而是作为宗教的附属品存在的,宗教才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因素。鲍威尔正是这样看待「基督教国家」的:

纯粹的基督教国家是神学法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当这种法则通过与鸦片类似的作用使全体人类处于麻木不仁的状态时,它就达到真正权力绝对权力的地步;如果某些人偶尔醒悟的话,那么他们就会犯使尚未成为基督教徒或业已抛弃基督教制度的人感到恐惧的罪行。

在鲍威尔看来,基督教几乎成了一切罪恶的根源,它在缺乏人性这一点上比任何宗教都明显,而且达到了顶点,是「世界最大的灾难」,本应成为人具体自由之最终实现的神圣的国家,竟然被此等罪恶之源束缚和捆绑,难怪它成为了「普遍奴役制度」!难怪鲍威尔认为在德国没有人在政治上得到解放!难怪鲍威尔将认为犹太人要获得政治解放,就是要求基督教国家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

政治解放的问题被归因于宗教问题,例如,鲍威尔就认为在犹太人问题尚未解决的法国,法律上公民一律平等的自由原则之所以在生活中处处受限制,就是因为「生活仍然遭到宗教特权的控制和割裂」。犹太人之所以无法得到政治解放和公民权利,是因为德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而「基督教国家对待犹太人,只能按照基督教国家的方式即给予特权的方式:允许犹太人同其他臣民分离开来,但也让犹太人受到分离开来的其他领域的压迫」。同样,「利己主义」的问题也被归因于宗教问题:

「在鲍威尔看来,利己主义首先同宗教是一致的。信教的人是利己主义的动物,因为他把拯救自己的灵魂看得比其他任何东西都重要。他主要关心的只是神的宽恕和他自己个人的命运。因此他不可能发挥智慧的潜力去解决其他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比如促进自由、与他人进行有机的联系、发展科学和艺术等,恰恰是真正任性的问题。」

在鲍威尔等人看来,犹太教不过是尚未发展成熟的基督教,同样是人异化的表现,犹太人与基督徒之间最顽固的对立形式是宗教对立,政治解放的问题就是犹太人同承认基督教为自己基础的国家之间的宗教对立,消除对立的方法就是废除宗教。所以首先,犹太人应该自觉地抛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例如,在犹太教的安息日去众议院并参加公开会议,将国家事务放在首要的位置,把自己的宗教义务作为纯粹的私事,由此消灭宗教特权;其次,作为宗教的基督教应该在政治上被完全废除,政治国家应该摆脱宗教的束缚,成为人自由的定在。总之,基督教集万般异化于一身,是此世最大的恶,对基督教的批判就是对宗教本身的批判,是对以往一切宗教的批判,是对宗教的一切衍生物——异化了的国家、道德、法律等的批判。之后,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再次对此前德国青年黑格尔派的学术运动做了概括:

「从施特劳斯到施蒂纳的整个德国哲学批判都局限于对宗教观念的批判。他们的出发点是现实的宗教和真正的神学……其进步在于:所谓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观念、政治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以及其他观念也被归入宗教观念或神学观念的领域;还在于: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被宣布为宗教意识或神学意识,而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人,总而言之,『人』,则被宣布为宗教的人。宗教的统治被当成了前提。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关系逐渐地都被宣布为宗教的关系,继而被转化为迷信——对法的迷信,对国家的迷信等等。」

由此,只要废除宗教,那就等于废除了一切异化,那政治解放就已经完成了,剩下的就是纯粹的政治国家本身,作为国家的国家,而国家由于是人自由的发展和保障,因而这时,人的解放也就完成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因为一个完善的国家就是人的自由真正实现的国家,是消除了一切异化的伦理实体,因而,既然这种伦理实体已经摆脱了它最大的束缚——宗教,那么它将会彻底贯彻基于它的本性所应有的功能,消除不仅在政治上存在,也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的异化的象征物——宗教。

以上便是鲍威尔对犹太人问题的看法。

(未完待续,马克思的反驳与相关问题的阐述将放在下一篇。本文亦载于与本专栏同名的公众号【到芬兰车站】,微信号:FinlandStation1917)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