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解體後,俄羅斯的國家政策發生了一系列變化,其中之一就是於1996年起開始發放新的全俄統一的公民身份證,而新證件上最大的變化就是取消了從1934年起設置的「民族」欄。這一舉措曾引起了韃靼斯坦等共和國政治家和激進分子的不滿,發生了諸如焚燒新的身份證等事件,並指責俄聯邦政府「取消民族」。最後,俄政府對各共和國在身份證問題上實行特殊政策,即各共和國可在統一的俄聯邦身份證(類似於護照)中加入活頁「民族插頁」,該活頁上除有俄羅斯的雙頭鷹標誌外,也可以有該共和國的國徽,可設置有「民族」欄及用共和國國文書寫的題詞等。公民在申領新身份證時可領取該「民族插頁」,也可以不申請;申領有該活頁的公民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出示或不出示該「民族插頁」。但最後僅有韃靼斯坦和巴什科爾托斯坦實行了這一制度。

  俄羅斯政府之所以取消公民身份證上的「民族」欄,主要與其從以前的強調民族平等向人權、公民權高於民族權利、走公民社會構建之路的轉變密切相關。

  眾所周知,民族平等是蘇聯民族政策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蘇聯的一項重要國策。蘇聯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3部憲法都規定各民族平等是一條不可變更的法律原則,蘇共和蘇聯政府有關民族關係的文件中也都強調,要在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中實現各民族平等,而且這種平等不僅僅是形式上和法律上的平等,而應是「事實上的平等」。

  聯解體後,俄羅斯的學者認為,蘇聯近70年(1922.12-1991.12)的建設成就表明,雖然各民族之間的發展差距縮小了,但由於受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制約,一些人口較少民族在較短時期內不可能在經濟、科學文化等方面達到發達民族的水平,因此很難實現各民族真正的平等。蘇聯這種在法律和宣傳上突出各民族平等,而事實上又難以達到這種政策目標,不僅人為地強化了各民族的自我意識,而且還使一些少數民族意識到自己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更加深了他們的不滿情緒。正是基於以上考慮,俄羅斯領導人及理論界開始轉向接受西方國家關於人權和公民權高於民族權利的理論觀點,強調各民族平等體現為公民權利平等。因此,在俄羅斯頒布的《俄羅斯聯邦條約》、《俄羅斯聯邦國家民族政策綱要》、《俄羅斯民族文化自治法》、《俄羅斯公民和睦協定》等與民族關係問題相關的法律條款中,都沒有對民族平等和民族權利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一致強調要實行人權和公民權優先的原則。而取消身份證上的「民族」欄就是為了體現對個人權利、公民權利的尊重,是構建新型俄羅斯公民社會的重要舉措之一。

  俄羅斯學者認為,實行這一舉措的好處如下:

  首先,體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尊重,可避免因民族身份公開而遭遇民族歧視。根據公民社會的構建理論,在公民國家裡,公民的宗教及民族屬性應是與政治相分離的,屬於公民的私人事務。而在身份證上對個體的民族身份進行登記,就使得公民的民族屬性公開化,公民因自己的民族身份有可能享受某些優待的同時,也可能遭遇民族歧視。在蘇聯時期,正是身份證上的「民族」欄,成為國家權力機構按民族屬性對公民進行懲罰、驅逐出境、「剝奪政治權利」、不准許選擇居住地和獲得工作、停止升遷、列入「不得出境者」名單等等的主要依據。因此,國家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具體知道每個公民的民族成分,在其他情況下(如工作、購物、確定居住地、與執法機關和法院打交道時等),民族成分也不應該有任何意義,僱主和官員也不應向公民提出這一問題。

  其次,體現對公民民族認同權的尊重。民族認同即民族歸屬感,是一種心理認同,具有可變性,一些人也可能同時把自己看做多個民族的成員(如那些出生在族際通婚家庭的子女,他們可能同時認同父母雙方的民族,而在俄羅斯有不少於

  1/4的居民生活在多民族家庭),也可能只認同自己為第一民族公民。而在身份證上根據父母一方的族屬登記的民族成分,其結果可能與個體的主觀願望並不相符,因此有些公民認為這是政府強加給他們的標識符號,限制了他們的民族認同權。

  再次,可增強國家認同感。身份證上顯示的民族成分,時時在提醒公民是某個民族的成員,這有意無意地強化了公民的民族自我意識,相應地可能會弱化公民對國家的認同。而不在身份證上登記民族成分,使得公民首先想到自己是俄羅斯聯邦的公民,而不是某個民族的成員。根據1993年的調查資料,居住在俄聯邦各共和國的公民對俄羅斯的國家認同度並不高,如在巴什科爾托斯坦僅有12%的巴什基爾族人、43%的俄羅斯族人和17%的韃靼族人認為自己是俄羅斯的公民,而其他人則認為自己是該共和國的公民;在車臣,僅有1%的車臣人和20%的俄羅斯族人認為自己是俄羅斯公民。正是基於以上情況,俄羅斯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強化國家認同、淡化民族認同的措施,取消身份證上的「民族」欄也可看做是其中的舉措之一。

  當然,俄羅斯政府取消身份證上的「民族」欄,並不是要「取消民族」,也不意味著政府不願承擔保持俄羅斯人口文化多樣性的責任及尊重各民族的特殊權利。實際上,獨立後的俄羅斯一直都十分重視本國的民族組成及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需求。首先是定期的人口普查,在人口普查中根據公民「自我識別」的原則登記各民族的人數及分布情況,了解不同地區和居民點居民的語言需求及社會經濟發展動態,正是這些資料為國家解決最重要的管理問題及制定相應的民族政策奠定了基礎;此外,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同時,對那些沒有自治實體和散居的民族成員實行民族文化自治政策,以滿足他們保存和發展本民族語言和文化的需求;再次,針對人口較少民族的特殊情況,俄羅斯聯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對這部分人口在本民族語言教育、資源利用、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保留等方面採取特殊的扶持策略。

  跟據2002年的全俄人口普查資料,俄羅斯共承認有142個民族、族群,人口最少的格列蓋人僅有8人。可見,俄羅斯雖然取消了身份證上的「民族」欄,但並沒有取消民族,其民族數量與蘇聯時期相比還有所增多。俄羅斯以人權、公民權高於民族權利為核心的公民社會構建之路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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