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页>: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70904(教育部调涨学费之争议)

 

<分析>

  1. 「教育部」依据大学法及「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法」委托国家教育研究院进行「常态性大专学杂费调整方案」的基础研究
  2. 「教育部」依大学法及大学评鉴办法,委托「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基金会」办理「大学校院系所评鉴」并作成评鉴报告书,其是否属「受委托行使公权力」?
  3. 「教育部」依大学法、就学贷款办法,委托「台湾银行」承贷并办理就学贷款拨款手续,其是否属「受委托行使公权力」?

 

纵上, 所谓「行政法上之事实行为」系指行政主体所为不以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直接发生事实上效果之行为。事实行为范围甚广,包含日常实行活动的事实行为(例如:道路维修)、执行的事实行为(例如:依准补助款数额为付款行为)、行政机关无拘束力的资讯提供(例如青辅会之就业讯息)或通报(通报或对特定范围的国民或为一般性之公告周知)之事实行为及行政上之非正式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与私人间基于双方之利益所定无法律效果之行政协定)等。

以上三例乃相关事务决定之参考,尚非被告或教育部针对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对原告之权利尚不发生直接具体之法律上效果,亦未就法律关系或由法律关系产生之权利或义务,或人之身分或物之性质在法律上重要事项为具有规制性(拘束力)之确认,性质上非属行政处分甚明。

 

<考试重点>:

  1. 行政程序法第16条第1项:「行政机关得依法规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2. 诉愿法第10条:「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以其团体或个人名义所为之行政处分,其诉愿之管辖,向原委托机关提起诉愿。
  3. 大法官释字673号解释

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民间团体,有国家赔偿责任事由时,依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以下列何单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A)委托机关 
(B)
该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民间团体 
(C)
委托机关之直接上级机关 
(D)
委托机关与该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民间团体共同为赔偿义务机关 

<考题分析>:

1.诉愿→委托机关(等于受托团体或个人的上级)
2.诉讼→受托团体或个人
3.赔偿→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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