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業績變臉是A股市場的一大頑疾,也是讓投資者非常頭痛的一件事情。針對這件事情,日前,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簡稱《問題解答》,也即「IPO審核50條」)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即業績變臉下滑超50%的,不予覈准上市。這一新政顯然令人拍手叫好。

  對於申請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首發企業,在通過發審會後經營業績出現下滑的,證監會劃分了三種情形,並分別予以對待。這三種情形分別是下滑幅度不超過30%的;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的。前兩種情形,按要求處理後,不影響企業上市,而對於第三種情形,即業績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的,基於謹慎穩妥原則,暫不予安排覈准發行事項,待其業績恢復並趨穩後再行處理或安排重新上發審會。

  業績變臉下滑超50%的過會企業不予覈准上市,這確實是一件深得人心的規定。但如何將其落到實處,卻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如果這一新規不能落到實處,那麼這一看似嚴厲的規定也就變成了「紙老虎」。

「業績變臉下滑超50%不覈准上市」會是紙老虎麼 財經 第1張

  應該說,把「業績變臉下滑超50%的過會企業不予覈准上市」這一新政落到實處確實是存在難點的。比如,這裏有50%的標準認定問題。根據「IPO審核50條」,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指的是過會企業過會後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50%,或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將超過50%的。作為前者,也即「最近一期」,這是一個業已存在的數據,這個下滑幅度是否超過50%,可以直觀地反映出來;而作為「下一報告期」的數據,則是一個預測的數據,這個數據的真實性如何就很難認定了。

  由於涉及到企業能否被覈准上市問題,這對於業已過會的企業來說,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頭等大事,因此,在對下一報告期的業績數據作出預測的時候,有哪家企業會預測自己的業績數據下滑幅度會超過50%以上呢?這不明顯是跟自己過不去、要把企業上市的事情弄砸嗎?實際情況是,就算明知下一報告期的業績會下滑50%以上,但在填報預計數據的時候,也不會填到50%以上。更何況預計數與實際數據不一樣也是正常現象,存在一定的偏差沒有什麼不可以。所以,就「預計數」來說,過會企業很難出現「業績變臉下滑超50%」的情況。

  而從「最近一期」的數據來說,由於業績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會導致過會企業不予覈准上市,如此一來,過會企業在填報「最近一期」業績數據的時候,自然會格外慎重,對季報、半年報的數據加以調節,也即「做賬」。比如,將當期發生的一些費用先空掛起來,不計入到當期的費用之中,這樣也就可以多反映出一些利潤了。因此,面對過會企業的「做賬」,「最近一期」的業績數據同比下滑幅度超過50%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此一來,業績變臉下滑超50%的過會企業不予覈准上市之規定,豈不是形同虛設了麼?

  也正因如此,要把「業績變臉下滑超50%的過會企業不予覈准上市」之規定落到實處,確實是存在一定難度的。當然,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如果監管部門要做「有心人」,把這一規定落到實處還是有辦法的。比如對業績下滑的公司——不限於下滑幅度超過50%的公司進行嚴格的審核,或進行專項檢查,這還是不難從中發現一些問題,揪出某些狐狸尾巴的。再比如,對過會企業做假賬,發布虛假預測數據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除了不予覈准企業上市之外,對有關當事人也要從嚴查處 ,以便對後來者起到震懾作用。

  當然,更重要的是,對於那些企業上市後發生業績變臉的公司,監管者要對其進行專項檢查,檢查這些公司在上市的過程中,是否存在業績造假的行為。如果檢查發現相關公司在上市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則應視為欺詐發行查處。不僅企業要被強制退市,而且有關當事人也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責任與刑事責任,同時還應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如果對企業上市後所發生的業績變臉行為無動於衷,這就會鼓舞更多的企業在IPO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業績變臉下滑超50%的過會企業不予覈准上市」之規定也會因此而落空。(原刊於「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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