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帶來,死不帶走~別讓遺產成為子孫爭吵的罪魁禍首。
正所謂錢財乃身外之外,
生不帶來,死不帶去,
但如何才能讓這些身外之外,
不要變成後代子孫感情分裂
甚至產生憾事的理由,
做好生前規劃,是很重要的事~~
雖然有些人認為這是種忌諱,
但懂得為自己身後事預先做些計畫,
也能合法的讓你遺留下來的恩惠,
不會變成泡影,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認識一下~
遺囑的法律規定吧~
依據民法第1186條以下,
只要滿十六歲之人,在有行為能力及意識能力下,
都能製作遺囑。
而且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都可以自由處分遺產。
但是要依據法定的要式方式為之,
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
而因涉及專業,所以點到為止,以避免其他道長有意見XD
(其實是怕篇幅太長~~~~~~)
為了避免日後的爭議,無論用哪種的遺囑方式,
原則上都建議經過公證,遺囑的真正與否,
往往是日後爭奪遺產,一定會遇到的鑑定問題,
不但曠日廢時,也可能衍生其他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
另外立遺囑,有些要注意的部分
第一、依據目前實務見解,遺囑不能以電腦方式打字,
要親筆或代筆為之,否則可能會無效。
第二、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
第三、受遺贈人不能當見證人
第四、遺囑內容如出現和事實不符的狀況,是無效的。
例如本來就沒有的財產,就算寫在遺囑裡,也不會變真的XD
第五、不能侵害特留份,男女平等,兒子跟女兒都有繼承權。
例如在遺囑裡記載不給女兒遺產,
原則上女兒還是有特留分的遺產繼承權。
那大概先說明瞭遺囑的方式,
接下來為大家簡單介紹,遺囑可以寫些什麼~~
原則上,遺囑重點就在於如何處分遺產,
那處分遺產可以包含哪些呢?
第一、可以調整應繼分,一般來說繼承依據繼承順位
來分配應繼分,但遺囑可以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下,
依據被繼承人的喜好,
來給某些繼承人多一點或給某些人少一點。
在這裡可能有人會問,如果小孩不孝,
不想給他財產可以嗎~?
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
如果對於被繼承人曾有重大虐待或侮辱,
被繼承人是可以表示其不得繼承~
而這也是特留分的例外,
因為喪失繼承權,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第二、可以將遺產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人,
原則上就像前面說的,繼承會依據繼承順位分配之,
但遺囑可以指定遺贈給非繼承人,
例如姪女、外甥、鄰居、舊情人或有恩的朋友等~
第三、既然有遺囑了,那遺囑裡面當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可以指定由誰來執行這個遺囑內容,
而且可以在遺囑裡面約定報酬給執行人。
那可能有人會問,可不可以指定遺贈給寵物?!!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受指定之”人”,所以不包含動物,
但還是可以有其他方式,來照顧生前喜愛的寵物,
那就是將部分遺產信託或指定遺囑執行人代為管理處分。
詳細的部分,可能要依據個案處理之。
另外,例如王牌大律師某集的劇情裡面曾提到的,
如果有數份遺囑的時候,應該由哪一份為主呢?
原則上依據民法第1220條規定: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這是為了尊重遺囑人最終意思規定的權利,
因此如果事後發現有二時日不同之遺囑時,
原則上一定會以後遺囑為優先,這就是所謂的「後遺囑優先原則」。
但要如何證明立遺囑人在書寫遺囑時是否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
或是有無合乎遺囑要件,這就是舉證的問題,
那還是回過頭來,建議遺囑應經過公證,才會減少日後爭議。
而除了遺產的分配外,
現在的遺囑中,還有些人會預先就死後的葬禮儀式、臨終醫療方式等,
在遺囑中詳細的交代使用的方式,例如採用佛教或道教儀式,
要火葬還是土葬,是否要器官捐贈等,
這些都是屬於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原則上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而也有些人會在遺囑中交代一些叮嚀、對後代子孫或朋友說些話,
雖然這些並非遺囑必要的記載事項,
未必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是遺囑具有的心靈功能之一。
最後呢,關於身後財產,遺囑記得要載明動產、
不動產、有價證券等,以避免執行遺囑時之麻煩。
還有其實也可以在生前利用一些信託或保險的機制,
規畫要交付信託的財產項目,以及給付條件等,
或是逐年將財產分配給子女,達到避稅的目的。
更詳細的部分,還是建議諮詢律師、
會計師等,來做好更完善的生前規劃。
以上是關於遺產的小小法律觀念,
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下期預告------
(不能寫下週預告~不然常常要富奸,也很不好意思XD)
租到爛房子怎麼辦?!! 遇到爛房客又該怎麼辦?!!!
租屋問題一個頭兩個大~讓我們來一一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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