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就是在違法經營。 1)「野生動物園」就是假貨,公園是人工建的,裡面的動物是人工飼養的,完全同「野生」沒有關係。 2)中國有法律規定,人工飼養的大型動物不能在公眾場所自由行動。而出事的這個動物園就是放任人工飼養的猛獸在供遊客駕車的道路上自由行動。 3)公園內供遊客駕車的道路就是公眾場所,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為民眾提供服務的地方都是公眾場所,比如影劇院、體育館、游泳館、圖書館、公園、道路、美容中心理發館、旅館賓館、車站、飛機火車,等等。 4)遊客在公眾場所擁有出入自家汽車的自由,走出自家的汽車是不會喪失生命。死傷的原因是公園違法放養的老虎,如果老虎是被控制住的,遊客下車後是不會死傷的。 此起事故,打個比方,就如某人高速公路上違章下車後被另一輛醉駕或酒駕的汽車給撞死了。違章下車的這個行為是不致死的,致死的行為是另一輛駛來的汽車來不及做躲避或根本就沒有做躲避。如果這個肇事車輛的司機是毒駕或醉駕,肯定是要負主要責任。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這起事故,就是違法放任大型猛獸在公眾場所自由行動,這就類似於在高速公路上毒駕或醉駕,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定要承擔主要責任。


我只想說現在國內的律師從業者真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國家推動司法體制改革,最大的阻力就在我國司法考試的門檻過低,任何人都可以參加考試,年年司考培訓 都能遇到非法專業考試的,導致法律觀念參差不齊,多數人對法律精神上有太多缺失,終於明年開始非法本不能參加司法考試,對我國整體司法體制改革是個很好的幫助。說完題外話說說是哪個律所在幫助女方打官司?我也是服了,能想到見義勇為的辯訴角度?是真的搞不懂在想什麼?能不能有點職業精神 能不能不要胡亂提出辯護觀點?


習總常說幾事要講規矩,往大了說守法,往小了說守規章。入園前己簽字,這已說明遊客已明了遊園須知,在這種背景下開門下車純屬個人行為,現在的國人真是怪了,出事後不在自已身上找原因,不是怨張三就是怪李四,好像她無錯,無責。自己認為就怪自己行吧,反正我傷著了,您是大款,您不差錢。即便是出於人道主義,也得賠我,不用多說政府已下下定義,不屬於生產責任事故。單就賠她無妨,怕就怕引起很大的副作用,也就是猴都快殺光了,雞反而沒嚇著。在交通出行方面更為明顯,事前目無交法,事後坐在地上哭著裝弱者,你不想一想,司機為了躲你這個所謂的弱者而造成傷害事故,你不是弱者,而是殺人兇手,現實中,有些弱者純粹是法律慣出來的。


這個問題根本不需要回答,連福建泉州那個抓小偷的時候,小偷自己滑倒摔死了,都還在爭議能不能定性見義勇為之外,還要追究抓小偷的刑事責任。自己媽救自己女兒,也定性見義勇為,那於理不通,如果這樣也算,那自己和孩子一起游泳,孩子不慎掉進深水區,那父母救了算見義勇為,估計很多見義勇為的英雄出現了。父母和孩子不是義氣,是無私的愛。這個女人也太能折騰了,如果這個女的出院接受採訪,主動承擔責任,並建議動物園不要對涉事老虎進行責罰,因為野生動物就是野生動物,沒有經過人工馴化,對侵犯了它的領地,不管是人也好,其它猛獸也好,都會以死相搏,這樣的話,雖然開始會對這個女人的魯莽造成她的母親為救她而逝世感到惋惜和難過,事後再想,這個女人因為自己的行為失去了母親自己也受了很大的傷害,心理上,肉體上已經給她了該有的懲罰,如果後續需要整容等其它費用,我相信動物園也會出於人道主義,資助一部分,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和一些醫療機構(廣告作用也好)也會援助一部分,這不是最好的結局,偏偏要自己死作,說難聽點,愛心人士是不會給你捐贈了,整容醫院也不會拿你做廣告了,這不是變相的承認這個女人的做法之外,和大眾的是非觀念相悖嗎?除非自己醫院黑自己。


「見義勇為」之詞的含意勿用多說,從古至今父子血,母女情是難以分割的,血緣親正是中華民族五千年的傳承,「八達嶺」老虎傷人,致死事件要明確起因,分清責任,事件的焦點是違規下車造成的,至於老公開車走停急促,造成你頭昏,還有民間傳說因同老公爭吵等原因造成換駕等,我覺得無所謂,既:你頭昏是你一方之詞,誰也不知,其二:傳言你同老公爭吵造成的換駕也有你們一家人知道,社會上的傳言也沒根據。發生此事件至今己四月有餘,未有結果,其原因可從自身去查找,如果說你違規下車沒有造成人身傷害,但違規行為動物園咬定不放,理由是你下車若受到傷害是誰的責任,到那時你定會說是自己的責任,由我自己負責,動物園會因為未形成事實放行,但今天由於自己的違規下車造成傷害事故,那麼你們雙方會從什麼角度去理解各自理解各自的責任?事情己過數月,趙女士一家未得到按撫,心中不平,園方為此事件的影響,經濟利益受損,雙方未能誠心解決此事才形成今天的「惡對惡」。做為一名旁觀者,我想亮亮自己的觀點:一,首先要同情受害人一方,無論受害人有何過錯,但畢競事出在園方,園方從道義上應有所表示。二,受害方應該清楚此事件的焦點起因,面對事實,坦誠承認自己的過錯,並及時地向社會關心人士表示謝意,以己之事告誡他人,如果是這麼處理的話,我相信其效果會好的多,也許會得到一些愛心人士的幫助,三,此事件前後因果無論從視頻報道都己明了,其他牽強的理由儘快放棄,誠心地因園方協商解決,如訴諸法律結果會更遭。言其後:孩子尚小,老公仍在,面對事實,承受其難,最終要回歸正常生活。見諒!


「義」在字典里有以下幾種解釋:1.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舉動:正~。~不容辭。~無反顧。仗~直言。 2. 合乎正義或公益的:~舉。~務。~憤。~演。見~勇為。3. 情誼:~氣。恩~。~重如山。 4. 意思,人對事物認識到。古代儒家把「義」與「仁」、「禮」、「智」、「信」稱為「五常」。八達嶺老虎傷人事件自發生以來就備受全社會的關注,這也給我們每個人都敲響了警鐘,任何時候都不能夠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肆意而為,不遵守規則、把規則當兒戲的人會受到規則的懲罰。其實事後作為受害者一方來說,我本是懷著同情和理解的心情,家屬伸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也無可厚非,可是卻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所謂的不合理訴求,這就遭到了很多人的質疑,畢竟是因為自己不守規矩繼而發生了巨大的悲劇,親人去世的悲痛難道還不足以給這家人上一堂深刻的教育課么?可是沒有。我們看到的情況是這家人先是提出巨額賠償,然後又稱自己的行為是見義勇為,實在是讓人可憐、可氣又可恨。在我看來,所謂的見義勇為並不是做出了某種合乎正義的行為,而是要看見義勇為的主體、客體及行為動機,為了自救或者是出於親屬血緣關係的當然不能判定為見義勇為,就此次時間來說母親救自己的女兒是出於本能,不能偷換概念。舉個例子,別人家房子著火了奮不顧身去救火場中的孩子是見義勇為,但是自己家房子著火了而去滅火救人,只能算作是維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我說過,人性的真善美和假醜惡總是並存的,對於某些人來說,我想他們仁義禮智信都有,可能只是無恥吧!


這個問題,比較有爭議性,發表了看法,沒準會招來罵聲一遍,不過沒事,百家爭鳴的時代,哪怕挨罵,也會有人說的,各人有各人的想法和觀點。我認為,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當事者母親下車救人,是基於家人的本能,天性。換作旁人被老虎攻擊,可能不會這樣主動,甘冒生命危險而義無反顧:即顧不了那麼多了,救人要緊,救人十萬火急。無論出發點怎樣,我都認為具有一定功利性,和爭議性。和見義勇為的義相比,顯得緲小和蒼白,在這個事件中,是自發的自救行為,說是見義勇為,可能是不成立的。


「義」字是一個簡體字,在繁體字中寫作」義」,起源於戰爭,是儀式中「儀」的本字,上羊下我,分別代表吉祥和武器,指的是占卜戰鬥凶吉的儀式,《說文解字》中講到,義,己之威儀也,就是指我軍威武的出征儀式。

儒家將仁義禮智信稱為「五常」,義字也逐步脫離了與戰爭的關係,演變成一種個人的道德準則,一般認為「羊」從善,羊在我上就意指人應當秉承善良的價值觀,而在」見義勇為「中,我們可以對義加以進一步的解讀,羊可以由財產進一步引申為權益,將他人的權益置於我之上,勇於為維護他人權益犧牲自己,更接近於大眾對「義」的理解,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一種解讀,並無造字上的依據,大家不妨當做戲說。

界定見義勇為,最根本的問題在於施救者是否負有救助義務,有義務的人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履行義務,就像我們在街上撿到錢包應該還給失主一樣,不履行義務應當受到處罰,但是履行義務並不應該得到讚揚,不然的話,父母養育孩子,孩子還得給你發個獎狀,我請我爸吃頓飯,還讓老爺子表揚我,估計被抽死的可能性比較大。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講過,高尚的道德只能源於利他之心,拾金不昧本身就不應當成為一種美德。

在八達嶺事件中,傷者的母親是否負有救助義務呢?

從法律角度來講,其母親是負有救助義務的,從我國法律的角度來說,認為救助義務的產生有如下四種情況

一、法定義務。如《婚姻法》就規定夫妻之間有救助義務,《人民警察法》也規定警察對群眾危難負有救助義務,所以警察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只能是履行職務,不救助則屬於失職的行為,需被追究責任。

二、先行行為。先行行為產生強制的救助義務,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施助者對於權益受損者的權益受損起到了直接的影響,比如走在路上將別人撞倒,使他人面臨受傷的風險,就必須進行救助。還有一種較為多見的情況,幾個人一起喝酒,對於醉酒的人,其他人就負有救助義務,在這一點上,一直有爭議,認為出於善意的行為不應被追究,但是法律是」論跡不論心「的,在這一點上,強調的是對他人面臨的風險是否有著客觀的認知,並且請客喝酒和因為飲酒引發疾病及其他意外風險,實際上是兩件事,法律評定的是喝酒引發風險這件事,而非請客。

三、合同約定。合同約定的本質是不同主體之間達成契約關係,例如僱傭合同中,僱主對於僱傭的工人在勞動時面臨的風險就有強制的救助義務,但是合同約定的理解不是僵化的,雙方達成契約,如無特殊排除權利義務的條款,就意味著在共同行動中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形成利益共同體,並且一般認為,涉及雙方人身安全的責任,不能在約定中全部免除,只能基於履行義務的能力限制,縮小其適用範圍。

而在八達嶺事件中,全家人共同出行遊玩,就屬於達成了這種約定,類似的事件早有判例,2009年廣西自助游驢友死亡賠償案中,終審法院就認定了其他驢友的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

在類似案例中的核心爭議,是沒有救助的能力,是否也必須承擔救助的義務,目前來看,法院認為是否有救助義務和是否具備履行救助義務的能力,還是兩個不同的事情,因能力限制免除責任,不意味著救助義務沒有產生。

四、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產生救助義務的,多見於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在場所範圍內活動的人員遭遇意外,負有救助的義務,例如在商場內突發疾病,面臨生命危險,不管是不是商場的顧客,商場都負有救助的義務。

在這四種救助義務產生的情形之外,英美法系中還將特殊關係作為救助義務是否產生的重要基礎之一,但是這一觀念並未被我國引入,大多數朋友在討論八達嶺事件中,都認為父母救助子女,不應該構成見義勇為,其實都是基於對特殊關係的認識,但是由於未引入這一觀念,所以在這一事件中,救助義務雖然產生了,但不是因為他們母女關係這個特殊的原因。


如果母親救女是見義勇為,那趙女士的老公將處於什麼樣的尷尬境地?先是沒能阻止老婆違反園規下車造成事故。二是換座時遲遲不肯下車,造成老虎有機可乘。三是老婆被老虎拖走後畏縮不前和老太太一往無前的決絕形成鮮明對照。趙女士提出母親是「見義勇為」,難道是在表達對老公的表現極度的失望嗎?


有一個細節,充分反映出這一家人從來就不把規則當回事。這家那個小孩子管她姥姥叫奶奶。

我記得從小家人就教育,這家裡的親人啊,該怎麼叫就怎麼叫,不能亂叫。你不能把姥爺叫成爺爺,也不能把舅舅叫成叔叔,姐夫妹夫你能叫哥,但姑父姨夫你不能叫叔叔,你把姑姑叫成阿姨,爺爺估計一耳刮子就扇他爹臉上了,這孩子是咋教育的?

畢竟咱是中國人,有些東西是不能隨意,不能做個沒規矩的糊塗蛋。

這家人,我只能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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