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2014年11月,黃奕在某媒體看到兩篇轉載了黃毅清微博的文章,認為這兩篇文章侵犯自己的名譽權。黃奕將某媒體和前夫黃毅清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進行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媒體發布的兩篇涉案文章均系轉載,標題中的內容亦來源於文章之中,不能認定媒體對該轉載文章進行了實質性修改,不宜認定為侵權。媒體在收到黃奕訴狀後及時將涉訴兩篇文章刪除,已履行法定義務。

並認為黃奕作為公眾人物,其應當對公眾、媒體的評論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且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媒體所轉載的涉案文章內容,被認定為已侵害其名譽權。黃奕要求媒體承擔侵權責任之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黃奕訴訟請求,黃奕不服上訴。

昨日,黃奕起訴前夫及某媒體侵犯名譽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審開庭審理。黃奕本人到庭,稱黃毅清對其攻擊沒有停止。黃毅清方則表示,涉訴報道內容與黃毅清無關,黃毅清微博也不存在誹謗和侮辱。

庭審中,黃奕方提供新的證據,並認為黃毅清所發布的三條微博與涉案文章有關,另有三篇微博,雖與文章無關,同樣造成侵權。「黃奕作為演員,工作是參與影視片和廣告,但黃毅清的大肆誹謗後,這些工作基本為零,並且現在影響和損害仍在持續。」

黃毅清方回應稱,另外的三條微博與本案沒有關係,並已進行刪除。「這些微博是因為黃奕不讓女兒與其父親見面,黃毅清心情鬱悶進行的表達,不存在誹謗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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