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何毓桓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指控懲教署前署長邱子昭,無理對他進行紀律檢控,包括拒絕他工作,導致他只能領有最低工資,禁止他與其他囚犯交往等不人道對待。法庭今日駁回其申請,指懲教署對何毓桓的決定,均合乎其權力和專業之內。

申請人何毓桓自1993年入獄,原本刑期25年,但因為多次在獄中行為惡劣而加刑至52年,最早2027年刑滿。他服刑期間,曾襲擊一名在囚人士致對方半身不遂。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在書面判詞提到,懲教署署長有責任確保獄中良好秩序和紀律,由於申請人牽涉多宗暴力案件,懲教署安排申請人「轉房工作」完全合乎其專業和權利,法庭不必幹預。而懲教署沒有禁止申請人工作,否則他連最低工資也沒有。法官認為,署方分配工作時須考慮囚犯的表現,以及獄中人士的安危,當申請人表現良好時,署方也曾安排工資較高的工作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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