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群岛自实行国际商业公司法后,逐渐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其合理避税、实际受益人严格保密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海外公司前往BVI群岛注册公司。全球各地的公司、私人信托、基金等经济实体,都以BVI公司为基础,发展出适应自身需要的、多种形式的避税商业架构。正所谓树大招风,大规模的海外避税行为,使得各大离岸金融中心受到极大的压力。特别是CRS协议的签署和实施,迫使各离岸金融中心都需要做出相应改变。而BVI群岛也推出相应的反避税法律《经济实质法案2018(公司和有限合伙)》,以配合CRS协议。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BVI群岛《经济实质法案2018(公司和有限合伙)》的详细情况。

2017年12月5日,欧盟公布了一份「不合作」税务司法辖区名单(欧盟税务黑名单),认为它们有意「协助离岸结构或进行安排,以让其获取一些不能反映该司法管辖区实际经济活动(『经济实质』)的利益」,而BVI群岛位列其中。2018年6月,欧盟理事会出台了《行为准则-基于标准2.2下欧盟行动名单的范围界定文件》,向热门避税司法管辖区提出经济实质核查的要求。为脱离「税务黑名单」,以及减轻他强国对BVI政府的压力,BVI政府于2018年12月制定了《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该法案于2018年12月19日刊宪,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在2019年4月23日,BVI群岛国际税务局又发布了经济实质守则(草案),以补充经济实质法案,并对经济实质法案执行细则给出指引。

也就意味著,2019年1月1日推出的《经济实质法案2018(公司和有限合伙)》,在2019年4月起,正式进入了实质推行阶段。根据时间表,BVI政府在经济实质守则(草案)发布后一段时间进行宣讲,并且希望在2019年5月底正式定稿实施。

根据《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的相关定义,依照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以及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其中非居民企业、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在BVI以外,除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外的其他管辖区税收居民。),均会被列入「相关经济实体」而进行审查评估。主要的审查评估内容为:

1、是否属于「相关实体」; 这一概念分为两大板块,分别为:

1.针对纯持股实体

遵守2004年《BVI商业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股权。

2.针对非纯持股实体

在BVI群岛指示和管理相关商业活动或核心创收活动。而相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满足一定要求,具体为在BVI辖区内具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并从事相关业务,在BVI辖区内产生足够的费用支出,在BVI辖区内有适于核心创收活动的办公场所(如果是知识产权业务,并需要使用特定设备的,则该设备必须位于BVI辖区内),而核心创收活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则可以允许其外包给其他企业。

2、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而这一定义包含多项内容,其中有

1.控股业务:是否是纯持股实体。

2.总部业务:是否向同一集团内其他实体提供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或控制该类实体所从事活动的重大风险,或就该类风险提供实质性建议。

3.知识产权业务:是否持有知识产权。

4.融资及租赁业务:是否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

5.分销服务业务:是否向海外关联公司购买货物的零部件或材料、或供转售的货物以及转售的零部件、材料、或货物,是否向海外关联公司提供该业务相关的服务等。

6.运输业务:是否在世界各地经营船舶相关业务。

7.银行业务:适用于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的定义,接受并持有通过支票或订单偿还的现金、储蓄、存款或类似账户款项的业务(不包括来自银行或信托公司),并能以预付款或其他方式投资于客户。

8.保险业务:适用于2008年《保险法》的定义,即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业务,包括人寿和再保险业务。

对于未能通过BVI政府《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审查的经济实体,BVI政府会向相关实体发出两次通知:

当BVI税务局首次认定某一实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后,将向该实体发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认定结果、原因、罚款金额、罚款缴纳日期、该实体应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诉权等;

如果该经济实体在指定日期内,仍然不能满足税务局的相关要求,BVI税务局将进行第二次经济实质的认定,并发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内容与第一次类似。如果相关实体在第二次通知结束审查日期之后,还是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BVI税务局有权考虑申请相关实体注销。或者将信息直接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如发现虚假申报或误导陈述的,将被处以罚款或五年刑责,或两者兼施。

由此可见,《实体商业法》的推出,剑指海外藏富、变相逃税的「壳公司」,同时《实体商业法》也是CRS协议全面打击海外避税行动落地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值得注意的是,《实体商业法》的推出并不是离岸避税的末日,仅仅是变相逃税的终结,在很多情况下,离岸公司架构都被精心设计,避免在任何地区纳税,不属于任何一个司法辖区的纳税居民,自然会受到全球各地税务和司法部门的围剿。离岸公司仍然可以选择较低税率地区缴纳税款,成为其税务居民,以相对较低的税务开支进行合法节税!

相应的,原有的离岸公司架构设计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求,对原有离岸公司组织架构进行精细化、合理化的安排和变更已十分必要。如果您对离岸公司注册、维护、税务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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