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合作,握手。(图/pixabay)

▲民众发生交通事故通常会先到区公所调解。(图/pixabay)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民众开车看到路人来不及闪避而撞伤二人,造成对方手脚多处挫伤,对方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3万,因产险公司以仅投保汽车强制险为由,婉拒出席调解会,民众以保险公司规避责任而要求应平均分担赔偿金而遭拒。

这位车主为自小客向产险公司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不慎撞伤2位行人之后,因是第一次处理车祸事件感到惊慌,便询问产险公司可否派人陪同参加车祸赔常调解会,却遭对方回复说无法陪同参与调解。

车主认为产险公司规避应尽之责任,未落实「保险人参与和解之积极作为指导原则」的规定,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应平均分摊3万元的车祸理赔金。

产险公司表示,该案交通事故伤者已经请求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并提供与车主所签立的调解书影本,双方约定和解金额不包含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各项给付。

保险公司即依据保险契约的规定,给付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对于车主向保险公司请求分担非属强制保险承保范围的车祸理赔金额,是属于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部分,但因车主没有买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公司无须理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