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apr/7/today-republic2.htm

林钰雄╱追究国家暴力 不能装聋作哑!

三二四流血驱离当早,各界随即呐喊「制裁国家暴力」,高官却只回应「追查太阳饼」。两周以来,检警对破窗侵入的追缉铺天盖地,但对国家驱离的暴行却装聋作哑,甚至还传出骚扰受伤学生作证的妨害司法之举。「人命不如太阳饼、人身不如破玻璃」,这是要传达追诉机关的司法正义观?还是自身的共犯结构观?

国家暴力是犯罪。犯什么罪?谁该负责?就由下而上说起:部分员警刑责,驱离时以警棍殴打静坐学生(及民众,如理化林老师)头部等致命部位的行为,依我国实务可能构成不确定杀人故意之杀人未遂罪;其他施暴行为,如警盾剁击静坐者、围殴或追打离去者等,视情形可能构成各种伤害罪名(如倒地抽搐的王医师、还在住院的林同学)。胁迫并逼离急救医护者,可能构成医疗法的施暴医疗人员罪。这些事实细节虽然有待厘清(例如员警身分),但线索和资讯早已满坑满谷,只差北检要不要「真的彻查」(例如,不要假指定分案而行吃案之实)而已。

至于员警施暴驱离,可否主张刑法上「依法令之行为」而阻却违法?答案很明确:我国法治不但没有容忍国家滥用暴力的法令,反而是严厉禁止:从《警察职权行使法》到《警械使用条例》,再三揭示仅能使用「最小侵害手段」的比例原则。在集会情形,由于涉及宪法保障的集游权之衡量,因此《集会游行法》第二十六条更诫命驱离手段必须适当,「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据此,对付手无寸铁、临时聚集的行政院外静坐者(参照三月二十一日甫出炉的释字第七一八号解释),只许强制抬离但绝不容任意施暴,遑论钢棍敲头,否则无从阻却违法。至于施暴医疗人员的「犯罪与国耻」,别说我国法令了,恐怕连在全球的「交战国」都找不到合法化事由。

江揆、王卓钧 难全身而退

简言之,流血驱离的国家暴力,重点已非有没有执法者犯罪,而是「还有谁」该负刑责?既然江院长的下令已经昭告天下,王卓钧署长也予证实,江、王二人自难全身而退。依照我国向来通说与实务,主导犯罪计划谋议者纵使不在现场,委由他人(含下属)实行仍为共同正犯。唯一可能的辩解只有:个别共同正犯之「过剩行为」,也就是江、王主张施暴是员警的「个人行为」,大事化小来嫁祸下级。但是,命令如果要求「使命必达」,仅以有限警力一一抬离数千名静坐及声援群众,根本不可能达到「限期净空」的交办任务。因此,执行员警使用暴力,若非上级明示或「默示」(共同正犯的犯意联络,可以默示为之)的命令内容,就是其「已有预见或可得预见」的范围,依照向来司法见解,下令者必须为所致的侵害结果负责。

其实,江、王和部分施暴员警的刑责,早已昭然若揭。真正的焦点与难题,反而是其他共犯的范围(例如金、郝有无助力?),尤其是,马总统到底在整起驱离计划中扮演什么角色?是不是犯罪支配观点所称真正的「幕后操弄者」?国际上有关违反人道等罪名时所援引的「艾希曼原则」,就是在于建立「远离现场之上级」与下属杀戮犯罪的刑责关联性。在著名的「柏林围墙射杀案」,德国检察官一举起诉命令系统的所有上下级,从实际执行者、各级命令者到最高层领袖:东德前国家主席何内克,尽管个别射杀行为并非何内克「亲自」命令,亦难辞其责。

当然,刑法不只是解释问题,刑法的实践本质上是权力问题。而依照马江念念不忘的我国「法治」,实践权力首在检察官,尤其是现场辖区的北检。这也是为何从刑法学者、各行法律人到非法律学生,一波波发起连署点名北检杨治宇检察长应彻查并追诉国家暴力的原因http://ppt.cc/Agas)。

总言之,如果我们坐视国家暴力,自己就将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套用「沉默之恶」的词句http://ppt.cc/uVNj):

当他们压榨工人时,我沉默

因为我不是工人

当他们摧毁良田时,我沉默

因为我不是农民

当他们逮捕学生时,我沉默

因为我不是学生

…………

于是,沉默直到这一天,他们终究对我施暴时

再也没有人

再也没有人可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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