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討論完故意後,有很多同學反應一些問題,

到底『既遂』和『未遂』的故意是否相同?

原則上是相同的,因為未遂犯通常只是運氣好壞的問題,

重點在於行為人對於故意的認知與意欲。

但有同學學完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後,會衍生一個問題,

當題目是客體錯誤時,因為採法定符合說,我們不會阻卻行為人的故意成立。

但今天如果是打擊錯誤時,會造成殺人未遂。就會產生下面的問題:

Q:甲誤認乙為丙,開槍射殺,結果造成丙死亡的題目中,既然某甲想殺某乙,

為什麼不能再論一個殺人未遂?

Ans:當我們題目遇到偏離或失誤時,我們常常會採用打擊錯誤,討論過失,

而去再論一個殺人未遂,但如果今天是客體錯誤,我們能否用一樣的方式,

認為行為人對乙,可以再討論殺人未遂?故意是一個個數問題,一個殺人行為

只會搭配一個殺人故意,在具體符合說的時候,我們通常討論完的行為客體,

都會因為不具備故意而討論過失,這時候行為人的『故意』並沒有用掉,

因此我們再去討論未遂是必然的。

但如果是客體錯誤,因為就算是誤認,結果我們會不阻卻故意的成立,以上面的題目為例,

甲對於丙的殺人故意已經用掉了,因此才無法再討論一個殺人未遂。

 

另一類將『不能未遂』學習很好的同學,在學習完故意這部分後,

也會有另一個問題,我們來看下面的題目:

Q:某甲誤乙為丙,開槍射殺沒有打中,最後可以討論殺人未遂沒有問題,

但同學有疑問的是,乙從頭到尾根本沒有在場,我們為什麼不能討論『不能未遂』?

Ans:這個觀點看起來應該是可以討論才對,但是記得討論『不能未遂』必須要先有,

主體不能,客體不能,方法不能,其中之一後再來討論有無危險的問題,

如按照這一題,是否可以用『客體不能』來討論,但在這邊要記住,刑法上殺人罪中,

行為客體是『人』,不是『乙』,也就是說只要行為當時,有人在前面給甲射殺,給甲瞄準,

當然不會有客體不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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