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完『客觀構成要件』,相信同學對於相關性的考點,

有進一步的提升,請看下面這張圖:

 

看到『行為』下面的故意了嗎?接下來我們將進入重頭戲,

故意篇』,也是國考中的一大考點,常常題目都會圍繞著

故意』在出題,老師也會循序漸進的帶著同學導向正確的觀念。

 

依照刑法第十三條:『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白話文就是:故意必須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犯罪事實,並且希望它發生,至於知不知道違反

什麼法律,或是對犯罪以外的事實有無認知,並非是故意討論的重點。

 

ex:某甲拿槍殺乙,乙死亡。

在客觀上,我們知道某甲拿槍殺乙的行為,造成乙死亡的結果,

因果關係也成立,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但主觀上該怎麼描述?

我們在『行為篇』有學到,開槍是一個製造風險的行為,

而『結果』是某乙死亡,因此考試中我們可以用這樣的方式論述:

甲在開槍時,對於自己製造一個危險的行為以及乙與王的結果,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主觀構成要件成立』這是一個比較正規考試的寫法。

下面我們來介紹一些故意的原則以及種類:

 

1.故意同時性原則

什麼意思?我們一樣以上下面這個題目當例子:

 

ex:甲想要毒死乙,暗地裡在飲料中下毒,不料因為毒藥不夠強,所乙以沒死,

不過乙仍舊痛苦難當,甲看到心生不忍,將乙送醫。卻因為醫師處置不當,乙依舊死亡。

 

這個題目不管是要討論既遂或未遂,都必須確定甲在下毒時都有殺人故意,

所以表示就算最後甲把乙送到醫院,的確不具備故意,但前面下毒的行為與知道乙死亡的結果,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就無法否定甲的殺人故意。再看下圖為例:

螢幕快照 2018-04-22 上午10.24.49

有看到兩條紅色的線嗎?一條故意的線指向行為,另一條指向結果,

也就是當行為對於自己的行為要有『認知』,對於結果也要有『意欲』,故意才會成立。

接下來我們對於行為人『意欲』的種類,有以下深入的介紹:

 

2.故意的種類:

 (1)意圖故意:(目的性故意):還記得前一篇所教的『意圖犯』嗎?也就是說除了對於犯罪的認知與意欲之外,還需要有積極的計畫實現。

 

 (2)直接故意: 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也就是考試最常出現的。

 

   (3)間接故意:(未必故意):規定於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遇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已故意論。

白話文就是:行為人對於可能發生的危險有認知,心中也覺得如果結果真的實現也沒差的感覺。我們以下面這個題目為例子:

ex:甲和乙去爬山,結果乙在山中遇到了猛獸,甲拿起獵槍準備射殺猛獸,

但心中明知道有可能會射到乙,覺得就算射到也沒關係,結果果然射中乙,最後乙死亡。

甲明知道發射獵槍,會有一定的機率打中乙,但仍然覺得沒關係,而開槍,

這時候未必故意就會出動,但同學可能會問,到底跟直接故意差在哪?

直接故意是『有意使其發生』他的意欲比較強烈,但是雖然未必故意比較不強烈,還是認定行為人有故意。

 

 (4)概括故意:會在『故意篇』(二)介紹到

 

 (5)累積故意:例如在馬路上放炸彈,死了好幾百個人,主觀上的故意個數必須和客觀上的死亡人數來輔助認定。

        例如死了100個人,則論已100故意殺人既遂罪。

 

 (6)擇一故意:結果發生待確定,但客體擇一,什麼意思?例如甲想要殺死乙或丙,但手槍裡的子彈只有一發,

       心裡想著,反正我開槍一定有人會死,至於是誰死沒關係,但重點來了。甲的確會被判一個殺人既遂罪。

       那對於那個沒死的,我們是否可以在論他殺人未遂?通說是認為甲雖然只有一個直接故意,但對於其他客體至少有間接故意,

       因此還是對於其他客體皆成立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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