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报导:

台中一名妇人,贪图方便以「切西瓜」的方式,直接穿越快慢车道到对面马路,结果造成骑士闪避不及摔车倒地,身上多处擦伤,妇人看看就离开。摔伤的骑士报警,警方调阅监视器,认为妇人造成骑士摔车,有因果关系,也没有立即报警,属肇事逃逸,以车牌追人,将妇人函送。

https://tw.news.yahoo.com/%E9%81%95%E8%A6%8F%E9%81%8E%E9%A6%AC%E8%B7%AF-%E5%AE%B3%E4%BA%BA%E6%91%94%E8%BB%8A-%E9%A7%9B%E9%9B%A2%E6%B2%92%E5%A0%B1%E8%AD%A6%E5%B1%AC%E8%82%87%E9%80%83-093800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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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3号判决:

车祸肇事,致被害人受伤,不以车辆直接撞及者为限,其因撞及车辆或因躲避车祸而间接受伤,亦可包括在内,是本件难以被害人受伤不重而卸免肇事逃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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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只要是肇事原因,就算没有直接碰撞,也不能随便跑掉,否则可能涉嫌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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