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指,控方選擇以《公安條例33條》起訴,判刑只限於監禁或勞教中心

7月28日中上環爆發嚴重衝突,共49人被捕,其中一名香港大學二年級內地學生聲稱怕被襲,故穿黃色反光背心「扮記者」,並遭搜出一支伸縮棍,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考慮過背景及勞教所報告後,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其監禁6星期。

被告陳子謀。 資料圖片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直言,控方選擇以《公安條例33條》起訴,判刑只限於監禁或勞教中心。羅官考慮到被告陳子謀(24歲)管有的伸縮棍是用作自衛,從未展示或使用,故無任何證據證明陳是參與暴動之一員,如採納勞教所報告的建議,會令陳失去一段相當長時間的自由,未必合符比例,因陳承認控罪故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監禁6星期,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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