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书面提案公告-广告价目表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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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公告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说明:
(一)股东资格: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提案规定: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含理由及标点符号),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含理由及标点符号),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提案期间:100年*月*日起至100年*月*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于100年*月*日下午*时前提出并叙明联络人及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复审查结果。【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于信封封面加注「股东常会提案函件」字样】
(四)受理提案处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电话:*】。
(五)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2.提案股东于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3.该议案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办理之。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权公告
一、开会时间:中华民国100年*月*日(星期*)上午*时整。
二、开会地点:*市*路*段*号
三、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受理股东提案权说明:
(一)股东资格: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
(二)议案内容:提案限一项并以300字为限,提案超过一项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议案。
(三)受理期间:民国100年*月*日起至民国100年*月*日止受理股东就本次股东常会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东务请于民国100年*月*日下午*时前提出,并叙明联络人及方式,以备董事会备查及回复审查结果。﹝邮寄者以邮戳日期为凭,并请于信封封面上加注『股东会提案函件』字样及以挂号函件寄送﹞。
(四)受理处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段*号;电话:**﹞。
(五)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六)本公司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之情形:
1.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2.提案股东于公司依第165条第2项或第3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3.该议案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七)其他说明:本公司将于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于公司法172条之1规定之议案列于开会通知书。
四、特此公告。

股东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份之转让,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前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三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为之。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第一项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六十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三十日内,不得为之。
前二项期间,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股东常会议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条)(民国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
公司应于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于十日。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该提案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东所提议案,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一、该议案非股东会所得决议者。
二、提案股东于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持股未达百分之一者。
三、该议案于公告受理期间外提出者。
公司应于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于本条规定之议案列于开会通知。对于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于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二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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