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林昱均╱台北报导】

各界瞩目的公司法173条之1增修案,总统于8月1日正式公告。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表示,新法施行前持股3个月以上且持股过半股东,可先进行前置行政流程;待新法施行经公告确认资格,就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持股时间不以施行日起算,落实「股东行动」及「公司治理」的修法精神。

立法院上个月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台北律师公会、公司治理及企业并购委员会特别在总统令公布当天,为律师在职进修举办「最新公司法修正评析」课程,邀请公司法主管机关商业司长李镁说明修法始末。

针对173条之1所谓「大同条款」新法施行在即,李镁说明修正理由包括:连续持股3个月且持股数过半的股东,并非一般投机客,与公司利害一致。经营团队努力提升绩效争取多数股东支持,公司才能稳定经营,新法也解决公司派不召开股东临时会的僵局,这都符合公司治理。

至于是否让陆资架空我国公司经营权?李镁说,陆资来台受「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等特别法严格规范,购买上市柜公司股票须经过金管会、投审会许可把关,且追查最终受益人;因此不致发生陆资持股过半、或召开股临会取得经营权的情形。

另外,证券交易法43条之5规定持股过半仍须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临会,与公司法如何适用?李镁解释,两者要件不同,证交法是公开发行公司以公开收购方式持股过半,须请求董事会召集;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不问如何持股过半,惟须持股3个月以上,是「独立召集权」。

对于外界质疑,「大同条款」易使公司陷入经营权之争。李镁强调,商业司无法得知持股过半股东是社会贤达或乌合之众,只是持股过半,至少应给予召开股东会表达意见的程序保障权;而且开股临会不等于保证取得经营权,就算不开股临会,公司每年也要开股东常会,持股过半股东仍可发挥影响力,公司法173条之1不会造成公司经营权动荡。

持股过半股东如何认定?持股时间如何计算?

李镁表示,可由多数股东「揪团」凑到超过50%的股数,股东想退出可以,但是之后不可加入,人数不能进进出出;持股是否继续3个月,以停止过户日继续持股为准,为了避免争议,要委托股务机构办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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