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为了人类免疫不全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以下简称HIV)感染病患是否应该在接受紧急医疗救护时,负有主动揭露自身传染病的义务,闹得沸沸扬扬。在与一些网友的讨(ㄔㄠˇ)论(ㄐㄧㄚˋ)当中,觉得其实许多人并非真的怀抱著仇恨,然而因为对HIV的误解与无知,还有许多的「心急如焚」,而导致了不少对话难以进行,或者结论变得相当的令人不安。

  首先我们必须先搞清楚这次的新闻事件究竟在吵的是什么,有不少人,甚至是医疗相关背景的朋友,常会愤愤不平地认为我们的社会对于HIV病患太过宽容。这些人看到这次的新闻事件,就「心急」了起来,开始抨击为什么HIV病患在就医时不需要告诉医护人员自己的病况。然而,这次的新闻事件探讨的主题是医疗紧急救护员(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以下简称EMT)们所面临的困境与难题,基本上与医疗院所里的医护人员根本就是不同的领域。事实上,目前的现况,HIV病患在医疗院所就医时,早已有法规明文规定[注1]他们负有主动揭露自身传染病的义务。

  因此,那些误以为HIV病患不须在就医时告诉医师自己的疾病,而批评「爱滋人权过度膨胀、法规过度宽松等等」的人,应该要思考一下自己是否对于HIV疾病相关的法规、公卫医疗防疫政策有所误解,或甚至无知的情形。没有纳入此法规被保护的,不是医院里的各种医事人员,而是在医院外的EMT、消防员等,这是必须先弄清楚的事。至于有些人试图把EMT与HIV病友之间立场冲突转移成整个医界与民众的冲突,去诉诸医界长久以来的辛酸与压力,这我只能说:「请你不要喧宾夺主好吗!医事人员所拥有的保障已经比EMT多很多了,凭什么这种时候还要来转移焦点,抢走目光?」我个人认为,这样喧宾夺主,把EMT的困境当作是自己医界一吐怨气的工具,其实非常自私。

  

  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这次的问题主要还是发生在紧急医疗与HIV病患的立场冲突上。由于紧急医疗体系当中的EMT与消防员在紧急救护的行动当中,不免遭遇到具有血液传染疾病的伤病患,因此面临了被传染的风险。而发生争议的导火线,往往起因于实际新发生了体液或血液暴触的案例,使得EMT人员紧张与恐惧,也面临许多困难和压力。每当这类事件发生,势必影响整体EMT的士气,而主管机关一贯制式的回应:「应采取标准防护,对所有病患一视同仁」这种「谁叫你自己不做好安全防护」的暗示,加上爱滋病友团体对于自身权益的声明,也往往引发更多怒火。其中最多的声音,是「你们都没有站在EMT的立场替我们想想,你们都站在病人端,你们都站在公卫防疫端,我们对你们来说就只是统计数字」。

  在浏览过一些EMT论坛,以及查过一些历史新闻事件之后,我大概把EMT面对血液传染疾病的情况分做两个部分,在这边以情境的方式,站在他们的角度,来看看EMT究竟遇到什么样的困境。

  

第一类情境:血体液暴触已经发生

  这类情境最常被媒体所报导,也是平时议题讨论的重点。当EMT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血体液暴触,内心的焦虑与惶恐是必然的,而此时他们却很容易遇到一些阻碍,例如将病人送到医院急诊后,医院的急诊无法或不愿协助。由于各家医院往往有一定的作业流程,可以协助院内针扎或血体液暴触的员工,进行后续一连串的抽血检查与追踪,但这样的作业流程往往只限于院内员工,无法套用在外院人员或一般民众身上。医院的人员也有可能对血液传染疾病各种作业规范不了解,例如可能院内并没有感染专科,或者已经是下班时间所以在联络感控人员上较为不便等等因素,导致有些急诊人员会想把发生事情的EMT推走,不愿意给予协助。在某些案例中,有的急诊人员甚至嘲讽EMT人员,认为他们自己没做好防护,闯祸惹麻烦自己活该,或因为急著要抢救病人,所以在态度上相当的不友善。在这种情况下,受暴触的EMT人员可能必须自己去查哪间医院才有各项血液传染病检测(尤其是HIV),哪间医院才能提供血体液暴触后的预防用药,必须自己挂号,自己想办法弄清楚血体液暴触应该如何处理,甚至被视为一般民众的身分,无法获得医院的及时协助,或急诊不愿意当下就帮忙抽病人的血做为对照检测。这对于已经发生血体液暴触的EMT人员来说,无疑更增内心的煎熬与压力。

  事实上,EMT与各大小医院急诊之间,不时都有一些冲突与摩擦,例如对于病患为什么没有直接送大医院,而送小医院,结果小医院还得处理转诊,例如急诊人员对于EMT的医疗处置不满,认为处置失当不够专业,例如严重病例在送医时,连络上产生误会等等。各地的消防队投诉医院急诊,或者医院急诊投诉消防队的事情时有所闻,在这种立场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往往容易造成双方在工作上有更多的压力与嫌隙,一旦发生例如疑似HIV血体液暴触的情况时,容易劣化双方的互动经验。EMT遇到的困境,其实往往反而是医院的医事人员所造成的。

  在这种情境之下,EMT人员需要的并不是当下立刻知道病人有无HIV感染,因为不论病人口头回答自己有没有血液传染疾病,后续该跑的血体液暴触处理流程还是要跑,既然暴触已经发生了,就必须假设传染可能已经发生了。此时若多再增加一个步骤,去问病人有没有血液传染疾病,一来不知是否可信,二来徒增自己困扰。试想看看若你是EMT,难道病人说自己没有病,你就放心的认为真的没有吗?而如果病人说没有,医院的急诊人员是不是也可能多了一个不给予协助的借口和理由?因此,EMT在这种情境下所需要的,反而是更明确的医疗处置流程,以及强化EMT人员本身教育训练

在更明确的医疗处置流程: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在执行业务时的血体液暴触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官方规范或指引将EMT与消防员等紧急救护人员纳入一并考量。例如卫福部疾管署公告感管手册当中,关于血体液暴触之指引对象仅限于「医疗院所工作人员」。[注2] 例如劳委会发行的职业性针扎危害预防手册当中,也完全没有提到EMT人员。[注3] 例如劳动部EPINet针扎防护通报系统当中,只以医疗院所为单位接受通报,并无紧急救护单位。目前有将血体液暴触后的处理流程写清楚的,大概只有疾管署的《爱滋病防治工作手册》[注4] 然而此内容著重在HIV的感染控制上,并非整体血液传染病的暴触指引,且内容写在《爱滋病防治工作手册》,往往就只有感染专科以及感控相关人士会去阅读。也因此,各家医院所制定针对EMT等因执行业务而遭受血体液暴触的处理流程,往往也都会有所差异,这些莫衷一是的资讯,将使得受暴触的EMT人员更加迷惘。

在EMT人员的教育训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针对传染病的防护有所著墨,但也仅限于血体液暴触前所需要的防护动作,并没有提及万一血体液暴触后,应该如何做基本处理,以及如何向医疗体系寻求协助。例如内政部消防署所发行的《初级救护技术员训练教材》当中,提及了「应避免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或分泌物。传染病感染控制包括戴手套及口罩……」这样的「基本防护」,另外他也提到「特殊防护」,也就是「……在有疫情爆发期间,需接触疑似特殊传染病病伤患时,应视疫情严重度提升较高防护等级之口罩、护目镜及穿著适当级别之防护衣。」[注5] 然而,内容并无提到如何区分「疑似特殊传染病病伤患」,也没有说明不同的传染病需要哪些不同的防护措施,更别说没有任何针对万一暴触后的处置流程的说明,在内政部颁订的<救护技术员训练课程基准>当中,也完全没有看到类似的内容。

  在这样的状况之下,等于是将EMT人员置于传染病暴触的高风险之下,不仅事前的预防方面,没有明确的规范及教育训练,在事后的补救部分,也没有明确的处理与协助系统。许多EMT人员对于传染病防护与处置的概念,往往是由教官与学长姐的个人经验教授为主,这产生资讯不统一的情况,最终容易在发生事故时因为莫衷一是的各种说法,而自乱阵脚导致风险上升,以及心理遭受巨大伤害。

  

第二类情境:尚未发生血体液暴触

  此时的问题,就在于EMT人员的安全防护行为上。一般在医疗院所的感染控制规范当中,都有所谓的「标准防护措施」,也就是一定程度的防护装置与行为,可以有效的隔绝绝大多数的飞沫与接触传染。而医疗院所当中针对较为特殊的传染疾病,例如流感、开放性肺结核或高抗药性特殊菌种感染,往往会提高防护等级,例如改戴N95口罩、加穿防护衣等等。然而这样的防护措施判定,对于EMT人员来说却是困难的,一来是EMT人员面临的场景,往往比医护人员更加急迫、危险,在许多情况之下,可能救护行为进行到一半,才发现有潜在风险,此时要停下救护去将标准防护改为特殊防护,往往有其困难。二来是EMT人员是整个医疗体系第一线当中的最前线,根本就无法事先知道伤病患的过去病史,伤病患接受紧急处置时也往往因为意识障碍而无法接受病史询问,使得EMT人员在辨识各种可能潜在传染病方面,变得相当困难而棘手。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在内政部消防署的训练教材当中,虽然有提及「标准防护措施」和「特殊防护措施」,但完全没有提供如何区分何时适用何种特殊防护措施的资讯,也没有提供任何分辨伤病患可能有何种传染性疾病的知识传授,在这种情况中,要求EMT能够在到达现场的当下,立即做出使用何种防护措施的决定,无疑是强人所难。依照内政部消防署颁定的规范,所谓「标准防护」只包含了橡胶手套以及外科口罩,而绝大多数的EMT与消防分队,在服装要求上是以短袖衬衫与EMT背心为主,这使得EMT与消防员在接触可能有飞沫、体液或血液喷溅的案例中,可能根本就防护不足。由此可知,由于急救现场的急迫性与多变性、知识的匮乏、规范订定的不足,使得EMT人员往往无法做出最有利的判断。也难怪不少EMT人员会希望能够立法,要求伤病患在接受紧急救护时必须主动揭露自己的传染病史,这无疑是对于现况无法解决的无奈之下,所应对衍生出来的一种合情理的想法。(可参考各地政府针对EMT血体液暴触事件的分析,这里提供新北市政府与新光、马偕医院合作于101年的案例分析,连结请见[注6])

  然而在这种情境之中,要求伤病患接受紧急救护时,主动揭露自身HIV感染情形,是否真的能够对EMT人员有所帮助,这我持保守且悲观的态度。由于目前台湾社会对于HIV/AIDS的有色眼光,使得许多人虽然平时有高风险性行为,却因为害怕社会的眼光,而完全没有接受过任何筛检,加上HIV本身具有潜伏期,罹病者可能有很长一段时间未必能从身体症状上知道自己已经被感染,因此根本就不会晓得自己的感染情形。[注8]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的血体液喷溅事件,往往都是等伤病患送到医院后抽血,才发现原来真的有HIV感染。此外,就算是已知自己有感染HIV,碰上紧急救护时,也未必据实以告,甚至说谎自己没有感染,这与HIV病患长年遭受医疗体系所歧视,以及过往太多受侵犯的就医经验有关。(关于HIV病患的不良就医经验案例,包含就医被拒、延误医疗、次级待遇、歧视态度等等,可参考社团法人中华民国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所发表的研究[注9])当然,还有一大部分病人可能在紧急救护的行动当中,根本意识混乱或昏迷,或者过于虚弱、重伤等等原因,而无法正确的自我表达。即使立法要求HIV感染者必须向EMT揭露自身感染情况,也会因为上述各种原因,而使得EMT人员无法得到或者得到错误的答案,这无疑会增加EMT人员进行救护的困扰程度。

  还有另外的部分,就是血液传染疾病并非只有HIV,其他还有很多包含梅毒、B型肝炎、C型肝炎,此外体液接触传染的疾病也是不少,若是单纯因为知道伤病患没有HIV感染,就决定防护层级,那么将会忽略掉其他的传染疾病的预防。我个人认为,EMT所面临的困境,必须从根本去解决,单纯以HIV感染者立法规范的角度,不只无法处理EMT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反而徒增困扰和混乱。站在EMT人员的情境下去思考,自然会希望自己一点点被感染的机会都不要有,假如都没有其他的干扰因素,那么理论上在理性思考之下,应该会选择「全副武装」式的高规格防护措施,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此时我们应该做的,当然不是去责备他们,更不是去责备接受紧急救护的HIV病患,而是去了解并分析为何EMT无法再紧急救护的实际场景当中,适当的保护他们自己。

  关于这部分,我前面已经提到了不少,包含了针对安全防护标准的明文规范的不足、各种莫衷一是的法规与行政命令、救护现场的急迫性与多变性、教育训练的不足、长期与医疗体系的立场冲突,以及与社会大众和传染病病友的紧张情势,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让EMT有更安全且更安心的环境去工作。单一化、针对性的挑出HIV病患来处理,事实上无法真正化解EMT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反而更创造了对立。而这样的对立,无论存在EMT与医院之间,或者EMT与HIV病友之间,都绝非一件好事,甚至反而恶化医疗环境,增加作业人员的风险。关于这部分,我将于另一篇文章《谈HIV与患者隐私》来讨论,针对性的将HIV病患抓出来处理,反而增加此疾病的传染风险,这部分甚至已有实证科学文献可以佐证。

  

结语

  其实每一次的EMT血体液暴触事件,都反而是一个契机,端看我们有没有在这样的事件当中,抓到真正的重点,并趁各方人员与大众尚有关注的动力与讨论能量时,一一给予相关主管机关压力,去解决这些问题。很可惜的,我们仍停留在基层人员与病友之间的弱弱相残,让EMT人员的权益仍旧停留在迷雾之中。


 

注1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2条:「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触者之义务;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备份

注2
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医疗机构感染管制手册汇编》「扎伤及血液、体液暴触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P. 154 (备份

注3
行政院劳委会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职业性针扎危害预防手册》备份

注4
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爱滋病防治工作手册》「职业暴露爱滋病毒处理原则」 (备份

注5
内政部消防署《初级救护技术员训练教材》第六章第二节(备份

注6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技术员沾染体液之根本原因分析》备份

注7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医疗机构人员于病人就诊时,应询问其病史、就医纪录、接触史、旅游史及其他与传染病有关之事项;病人或其家属,应据实陈述。」(备份

注8
苹果日报:筛检揪「黑数」,去年爱滋感染者创史上第3高:「卫福部疾管署今公布去年本国籍爱滋感染者通报2400人,创历年第3高,其中97%为男性,该署副署长罗一钧解释,去年爱滋感染者人数仅次于2005、2006年,通报数增加主因为1/4的爱滋感染者并不知道已染病,这些人被视为「爱滋黑数」,在通报病例上看不出来,该署陆续推动包括居家唾液筛检等,让更多黑数浮现,才导致新增病例创历年第3高。」(备份

注9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不只是医病–台湾爱滋感染者的医疗现况》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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