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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范例范本如下:
本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自民国99年*月*日起解散并选任***先生为清算人,凡本公司债权人请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债权凭证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地址:台北市*区*路*段*号*楼,电话********),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本公司已于中华民国*年*月*日遭经济部撤销,撤销文号字第*号,登记在案,请债权人自即日起三个月内,持债权凭证向清算人申请债权,逾期不列入清算范围内。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启

本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选任***为清算人,并于民国*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债权人,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凭证前来登记债权,逾期未申报者不列入清算范围内,特此公告。

公司撤销解散登记程序
一、经济部(授权台北市政府-商管处),办理公司解散登记。
须备证件:1、解散申请书。2、股东同意书(须股东亲签)(须选任清算人)。
二、台北市政府-商管处,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证。
须备证件:1.缴回登记证正本。2.歇业注销申请书。3.公司解散登记核准公文影本。
三、国税局:申报营业税,缴回购票证,申报营所税之清决算。
1、注销十日内申报营业税(未购发票也要报)。
2、缴回购买证。
3、四十五天内办理营所税决算申报(虽无营业额也要申报)。
4、三个月之内办理清算申报(虽无资产等也要申报)。

公司解散方式
一、自愿解散(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二、强制解散(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解散要先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时应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东同意解散: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应经全体股东同意。
(二)两合公司:经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股东会,并以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之同意,决议解散。
四、股东经变动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数。
五、经主管机关命令解散。
六、经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解散登记/清算结束程序
(一)解散登记:全体股东同意解散。(股东会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开发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并选任清算人。向公司主管机关办理解散登记。
(二)注销营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向税捐处申请注销营业登记。
(三)税务申报:薪资及各类扣缴于公司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后10日内送国税局申报。申报当期营业税。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内办理当期决算申报。
(四)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解散日即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五)清算程序:清算人造具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于股东会十日前送交监察人审查,经股东会承认(注意通知之动作及期限)后,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后公告三次,并通知(双挂号)债权人,催告三个月内申报债权。(连续三天公告)申报期限内不得对债权人清偿。资产不足清偿宣告破产。公司经破产宣告、即不适用清算程序,无需办理清算申报,如有继续经营或处分财产收入,亦免报结算申报,但如有剩余资产分派股东超过股本时,仍应按股利办理扣缴。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股东,资产分派超过股本时,仍应按股利办理扣缴。股票通知收回注销。
(六)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清算完结后15日内造具各项表册送交监察人审查,及提请股东会承认,并于承认后15日内声报法院。
(七)清算申报:清算完结日起算3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清算期间之损益),但公司组织未于六个月内完成清算者应向法院申请展期。

清算程序
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人应于就任后向法院声报并催告债权人于三个月内申报债权,且清算人于清算程序中,如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声请宣告破产,如经法院驳回,清算人践行法定清算程序,将公司所有财产全数处分,于分配剩余财产前,应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并于完结清算时,再向法院声报,经准予核备后,其清算程序方属完结。该局对公司欠税办理清算之案件,除检查清算人是否依法执行各项清算程序外,并逐案调阅清算公司之财产资料,查明所有财产是否已依法处分、缴纳税捐,否则将追究清算人之缴税责任。因此该局特别呼吁公司清算人,应确实依据规定执行清算程序,如有不依法律规定缴纳欠税,而迳行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同样会被追缴欠税,已被限制出境者,亦无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司清算方式
一、普通清算。
二、法定清算。
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公司清算人产生方式
公司因有不能继续经营之情事而解散时,即应行办理清算:依公司法第79条前段规定,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
一、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
二、公司股东会议选任清算人。
三、法院指派清算人(债权人、会计师)。
清算人同意就任时,应于就任后十五日内,检具相关文件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清算人负责办理公司清算工作,意即处理公司所有资产及负债事宜。

清算人职权
一、公司财产由清算人保管与控制。
二、决定负连带责任者的名单和对应予催缴的股款进行催缴。
三、查明并依正确的顺序偿还债务。
四、将股本还给股东,如有财产要在应得者之间进行分配。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
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清算人选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24条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而解散外,应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论系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应依公司法第24 条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条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决议,另选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条不能依第七十九条规定定其清算人时,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声请,选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条清算人应于就任后十五日内,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声报。清算人之解任,应由股东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清算人由法院选派时,应公告之;解任时亦同。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声报期限之规定者,各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公司法第83条第一项清算人应于就任后15日内,将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声报。
公司法第85条清算人有数人时,得推定一人或数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时,各有对于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权。关于清算事务之执行,取决于过半数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应准用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法院声执。

清算登记
一、声报人:应由清算人于就任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民事庭)声报。
二、应缴费用:声请费新台币(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双挂号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经济部、建设局或台湾省政府建设厅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资料卡。
(四)股东名册(请载明股东姓名、所持股数)。
(五)选举清算人之股东会议纪录。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书(请载明清算人愿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八)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经监察人审查通过之证明文件。
(九)前述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于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后,三次以上于日报之显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债权人于三个月内申报债权之证明文件。

声报清算完结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应于就任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不能于六个月内完结清算时,清算人得申叙理由,声请法院展期。
二、声报人:应由清算人于清算完结,相关表册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三、应缴费用:声请费一百三十五元及双挂号邮票三张。
四、应检附文件:
(一)声报状(请以一般司法状纸撰写)。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间收支表、损益表及清算后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收支表须详列清算期间内之各项收入与支出,支出部份应将清偿债权人之债务,缴纳积欠税捐等项目一一列明。如已缴纳积欠之税捐,并应提出纳税之证明文件)
(三)监察人审查前述簿册之证明文件。
(四)前述簿册于监察人审查后,提经各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证明文件。
(五)依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办理之清算所得申报书(须附税捐稽征机关之收据)。
(六)清偿债务后如有賸余财产者,其賸余财产分配表。

清算完结时,清算人应于十五日内,造具清算期内收支表、损益表、连同各项簿册,送经监察人审查,并提请股东会承认。
股东会得另选检查人,检查前项簿册是否确当。
簿册经股东会承认后,视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责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为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清算期内之收支表及损益表,应于股东会承认后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清算人违反前项声报期限之规定时,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参考商业司网站、公司法及本社整理之相关法规,申请时仍应以当时法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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