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4月3日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慈溪“抖音网红被害案”,现场10多家媒体旁听。

2018年8月1日晚上9点左右,慈溪一商场内,22岁的女舞蹈老师小陈被前男友吴某用刀刺死。事情过去了8个多月,事件在当地仍令人谈之色变。

庭审从上午10点开始,持续了3个多小时,直至中午13时40分宣布休庭。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宣判日期将另行公告。

案发当天曾给女方打了数十个电话、发威胁短信

开庭后,法警带着被告人吴某到庭。吴某穿一件圆领黑色卫衣,身高175左右,体型微胖,神色淡漠。庭审还原了这起残忍的凶杀案。

2017年初,两人在酒吧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其间曾多次分手后复合。直至2018年7月,两人分手后,小陈不再理会吴某,吴某多次纠缠想要复合。后吴某经常跟踪女方。

2018年8月1日,小陈坐同事的车去影院看《西虹市首富》首映。案发前,吴某曾疯狂地给小陈打了数十个电话,以及向她的两个手机发送了威胁语气的短信:如“你不要再逼我了,我连命都可以不要,你狠不过我的”,“我不会放过你的”,“我已经警告过你了,你不会好过”,“你完了”等。期间,他还给小陈的同事发了一个5888元的微信红包,希望她能帮忙劝和。但同事并没有收。

当天中午,吴某在小陈培训班所在的小区门口等她。晚上8点多,看到小陈上了同事的车,吴某就一直尾随。

在小陈跑进商场时,吴某戴上事先买好的黑色口罩,并拿上了一把水果刀用车上的红色衣服包裹后追向小陈。随后,吴某追上她,并将她逼至影院对面的夹娃娃店。在争吵中,吴某强制搂住想要离开的小陈,随后连续用刀捅她的腹部、颈部,导致她急性大出血死亡。最后吴某在夹娃娃店老板的追赶下开车离开。期间他打了120,并打电话给小陈同事让她转告其父母:小陈出事了。开车途中,吴某曾停车用光盘遮挡车牌。

随后,吴某来到派出所自首,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共刺了十余刀,被告称捅她是为了让她回心转意

庭审中,当审判长让公诉人将现场勘验图片由吴某确认时,坐在旁听席、一直在低声饮泣的小陈母亲忍不住绝望哀嚎:“我女儿都倒下了,你还朝她脖子刺那么多刀……”

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详细讲述了具体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一共被刺了十余刀。一开始的3刀在腹部,刀刀夺命。腹部被捅刺后,被害人倒下,脖子就暴露在被告人面前。他又往被害人脖子处捅了5刀……”

听到这里,旁听席上小陈的家属朋友中,有很多人忍不住落泪。

审判长向吴某发问:你说你拿刀是为了吓唬吓唬她,吓唬是什么意思?

吴某回答:我以为我们在吵架,她心情没有平复,我用了很多方法都不管用,当时想就是好的(办法)不管用就想用吓唬的方法。

审判长问:用刀捅她也是想使她回心转意。

吴某回答:对。

审判长:那么捅了那么多刀呢?

吴某回答:当时的情况只有我自己知道,我第一刀下去就脑子一片空白。

根据现场证人证言:“男的压着女的,女的挣扎,脚踢手推,男的做出狠刺的动作。”“感觉那个男的捅的很用力,女的喊救命。”

陈某的友人说:“分手后,前男友一直就纠缠,去上班的地方找她,跟踪她。”“吴经常来找她,她很害怕。”

有对方的苹果手机定位,随时知道她在哪里

根据庭审中透露的信息,分手后,吴多次跟踪、尾随小陈。当被问到“为什么你每次都能追踪到她在哪里”时,吴某称:“用苹果定位软件。我知道她在哪里,她也知道我在哪里。”

在案发前几天的7月27日,吴某曾尾随小陈和朋友来到森林公园。这次,吴某在超市买了两把15厘米左右的刀,并拿出了其中一把刀威胁与小陈在一起散步的男性朋友,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他将水果刀扔到河里。另一把,就放在车上,成了8月1日的作案工具。

焦点:1:被告人否认因抖音广告发生争执

小陈是抖音“网红”,案发时有近40万粉丝。不过,这个账号是吴某的。

检方问:“你们是因为抖音的事情发生争执吗?有没有因为在抖音上做广告的事发生争执。”

吴均否认。他说:“分手那天我车子撞了,心情不好。她发了几句牢骚,就吵起来,闹分手。2018年7月份左右。”吴某称他和小陈商量好的,抖音赚的钱都是给小陈的,至于他留的一部分是因为要买道具。

2:激情杀人还是有预谋的犯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案发前,吴主观上希望和被告人和好,所以才会给培训班负责人发出5888请其说和。因此,是激情杀人还是有预谋的犯罪有争议。

检方强调:“吴某并非激情犯罪,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如果是激情犯罪,不会用衣服包着刀抵着被害人的腹部。如果只是为了吓唬,为什么提前拿上刀,而不是现场随意拿别的东西威胁。连续捅刺被害人后,被告人逃离现场,没有任何现场救助的行为。检方认为,这是一起蓄意谋杀,有预谋的杀人,非辩护人提出的激情杀人。”

3:能否认定投案自首,是否能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吴某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

对此,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父母委托的律师)认为:即使认定投案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减轻处罚。他们提出,不应该因此减轻处罚。

理由包括:案发前,吴做好了买口罩、发威胁信息等准备。事后到派出所投案,不是因为畏罪或悔罪,而是为了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真心悔过,会留在现场等待被抓获。匆忙逃离现场,是因为在现场抓获不能算自首,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依法分析判断双方的这些意见。

被告人案发前曾到精神科就诊 庭上称活着才是最大的煎熬

7月27日,吴某曾到慈溪市人民医院精神科就诊。口诉其失眠、抑郁。接诊医生根据其口诉,开具了药物。但诉讼代理人称,至案发时,这些药物仍完好无损,没有服用。

根据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明,吴某“无精神疾病”,“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吴某的同事称,其平时很外向、开朗。案发前的行为没有什么异常。

在法庭上,吴某自称:“对我来说,活着才是最大的煎熬。”他说:我知道你们(指小陈的家人、亲朋)不会接受我的道歉,也不会原谅。设身处地,如果是我的家人、朋友被这样伤害,我也不会原谅。事情过去了大半年年,却像是过了大半辈子。上学的时候犯了错,要被罚站;小时候犯了错,要被揍一顿;现在犯了错,也要接受处罚。无论结果如何,我都能接受。

(责任编辑:陈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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