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什麼是食品?什麼是保健品?什麼是藥品?三者怎麼區分?

食品:指的是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只作藥品用的物質。食品的應用目的是為人們提供能量和營養成分,不強調特定的功能,沒有服用量的要求,無特定的食用範圍。

保健品,又稱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27種)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藥品:是針對某種癥狀或病症,作為治療疾病用的化學製品。利用天然或化學合成原料,且必須經過法定的臨床實驗與分析研究,採用嚴格的工業化程序製成,一般來說並不適合長期或大量服用,甚至存在各種藥物的不良反應。

此外,食品、保健品僅口服使用,而藥品可以注射、塗抹等方法使用。

那麼三者如何區分呢?

敲黑板!!!

區分食品、保健品、藥品就一個步驟——看批文

所有藥品都必須要有藥品的批准文號

所有藥品都必須要有藥品的批准文號

所有藥品都必須要有藥品的批准文號

否則以假藥論處!!!!!!!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02年發布的《關於統一換髮並規範藥品批准文號格式的通知》(國葯監注[2002]33號),藥品批准文號格式統一為:

國葯准字+1位字母+8位數字

所有的保健品都要有「藍帽子」標誌

所有的保健品都要有「藍帽子」標誌

所有的保健品都要有「藍帽子」標誌

像下面這樣的:

國家工商局和衛生部曾聯合發文規定,在影視、報刊、印刷品、店堂、戶外廣告等可視廣告中,保健食品標誌所佔面積不得小於全部廣告面積的1/36。其中報刊、印刷品廣告中的保健食品標誌,直徑不得小於1厘米。

而且保健品也要有批文:

國產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格式為:

國食健字G+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

進口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格式為:

國食健字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

上面的特點及區分標準挺簡單吧,大家記住了嗎?

好,我們現在來隨堂測試一下

「請隨機對一款權健的產品進行性質分析」

現在去馬路上找權健代理估計不現實(已經人人喊打了嘛),還好我們有馬爸爸,打開馬爸爸家店鋪頁面,輸入關鍵詞「權健」,搜索得到超過4000+件產品。

選擇首頁銷量最高的一件產品「權健肽牡蠣肽黑莓片壓片糖果1大盒30片原權健牡蠣粉 現貨發貨

點擊進入產品首頁也可以看到這個產品交易成功434件,累積評論有4018條。

查看產品詳情頁

這是店家給出的產品詳情介紹,並且用小字註明了:本產品不能替代藥品。

仔細看產品包裝,沒有國葯准字,也沒有保健品的「小藍帽」。

結論:這應當屬於連保健品都算不上的食品。

~~~~~~~~~~~~~~~~我是不同問題之間的混個線~~~~~~~~~~~~~~~~~~~~~~

問題2:賣食品、保健品和賣葯有啥區別?

敲黑板!!!

食品、保健品的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保健品的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保健品的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法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法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咱再來看看剛剛搜索到的那家權健產品的宣傳廣告

呵呵

……

~~~~~~~~~~~~~~~~我也是不同問題之間的混個線~~~~~~~~~~~~~~~~~~~~~~

問題3:把食品、保健品當藥品賣有啥問題?

先說結論:這是違法銷售的行為,消費者可以據此要求商家賠償,同時該且可能涉嫌構成銷售假藥罪。

因為銷售食品、保健品時是不得宣傳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所以出現上述情況,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規定,而經銷商銷售了上述違規產品,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另一方面,如果銷售者在自己的產品外包裝說明書上明確標註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適應症」等內容,則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01條關於藥品含義的規定,則上述產品應當認定為藥品。同時因為該產品並未取得藥品批准文號,依據《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按照假藥論處。從而銷售該類產品的行為,屬於刑法上的銷售假藥行為

《藥品管理法》

第101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葯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第48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

那麼我們再回到權健產品的包裝上看看

emmm~~很有趣

這裡,我們發現他們打了一個法律的擦邊球,在藥品產品包裝上(通過網店並看不到說明書),並未標註上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適應症」等內容,而是在(他們可以隨意自己編輯的)淘寶網店的寶貝詳情頁和(不留痕迹的)相關推銷的過程之中,做出了上述說明。如果嚴格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很難說他們把該產品「包裝」成了藥品。

但是檢姐姐認為:如果僅僅只是普通食品、保健品,區區30克的牡蠣粉售價高達500多,要不是賣家對其有關於「那種療效」的宣傳,這種產品根本不會有市場。而在淘寶詳情頁的描述及在推銷過程中說明的效果,與在產品外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註一樣,對於消費者而言,具有嚴重的誤導作用。

男人們,你們說對不對!!!

值得一提的是,檢姐姐寫這篇文章耗時兩天,在第一天找了相關網點進行了截圖,在第二天想再去找相關產品截圖的時候,發現已經被下架或者內容已經被修改了。看來這些商家們的法律意識還是很強的。但他們這種一有風吹草動就改圖的行為……我咋覺得那麼眼熟(辦合同詐騙案子後遺症)。

今天就先分析到這裡,但經過上面的簡單梳理,我已經願意拿出五塊錢的晚餐雞腿錢來打賭,這場年底撕X大戰丁丁阿姨丁香醫生會贏。

不信咱們拭目以待。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我也不會刪帖,對每一個字(除了錯別字)負責,不服來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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