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迴歸以來,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內地與香港特區司法法律界同仁攜手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探索構建、不斷完善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着力爲兩地經濟社會繁榮穩定發展、不斷增進兩地民衆福祉提供司法保障。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分別代表兩地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仲裁保全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內地與香港構建、完善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體系的依據是什麼?“一國”之內爲什麼要開展司法協助?

  答:第一,“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爲兩地開展司法協助安排商籤提供了基本依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作爲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一國兩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其中也包括在司法領域的探索、實踐。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迴歸以後保持原有法律制度不變,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是我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商簽有關司法協助安排的法律依據。

  第二,兩地社會經濟發展對深化司法協助提出了現實需求。內地與香港同根同源、血脈相連,既是利益共同體,又是命運共同體。香港迴歸祖國後,兩地人員交往日益頻繁密切,經貿合作不斷拓展深化。特別是當前,內地與港澳正攜手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世界上其他灣區不同,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這決定了大灣區建設過程中互涉法律糾紛不可避免、區際法律衝突客觀存在、區際司法協助亟需深化。通過開展司法協助工作,妥善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增進兩地人民福祉,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

  第三,兩地司法法律界的密切合作爲安排商籤創造了有利條件。2006年之前,兩地先後就司法文書送達、仲裁裁決執行、協議管轄案件判決互認等簽署了三項安排。其後,由於各方面原因,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商籤工作陷入停滯狀態。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關心下,在港澳與內地同胞共擔責任、共享榮光的大勢下,兩地司法法律界交流越來越密切,合作共識越來越多,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商籤工作進入快車道。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9年1月先後簽署了委託取證安排、婚姻家事安排、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實現了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基本全覆蓋。今天,兩地簽署《仲裁保全安排》,是兩地進一步拓寬、深化司法協助的最新成果。

  問:《仲裁保全安排》的簽署背景是什麼?

  答:在兩地法律人共同努力下,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從無到有,由點及面,截至目前,共簽署了六項安排,涵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仲裁裁決以及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行,基本實現了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安排的全面覆蓋。其中,1999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簡稱《仲裁裁決執行安排》)運行情況良好,爲促進仲裁裁決的異地流通,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仲裁裁決執行安排》系針對兩地終局性仲裁裁決相互協助的制度性安排,不包括仲裁保全協助。

  根據香港特區《仲裁條例》的規定,香港可以對包括內地在內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協助;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除海事案件外,內地不能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協助。也就是說,即使不簽署本安排,內地仲裁機構和當事人也可以依據香港現行法律規定向香港法院申請保全協助;而香港仲裁機構和當事人卻不能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協助。在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建議下,我院決定啓動磋商該安排,在“一國”之內給香港提供比其他國家和地區更加緊密的協助,爲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問:《仲裁保全安排》主要是解決什麼問題?有什麼重大意義?

  答:《仲裁保全安排》簽署後,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內地仲裁機構和當事人也將更加清晰地瞭解向香港法院申請保全(香港稱爲臨時措施)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由此,兩地法院將可以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的協助來避免當事人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大大促進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這是內地首次簽署向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協助的文件,標誌着兩地司法協助涵蓋的範圍和內容超出了內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協助。這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務業發展和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務實舉措。同時,也是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有效落實,將有利於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現在,第26屆國際商事仲裁模擬比賽正在香港舉辦,世界範圍內的知名仲裁員、律師、學者正歡聚香港、關注香港仲裁業的最新發展,我們很樂於藉助這個時機向世界展現兩地司法協助的最新成果。

  問: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仲裁保全安排》的總體思路?

  答:在“一國”之內、不同法域特別是不同法系間開展司法協助,既不同於國際司法協助,亦不同於同一法域內不同地區之間司法協助,是香港迴歸以後兩地法律人面對的史無前例的嶄新課題和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特別是在仲裁保全方面,兩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語言存在顯著差異,比如保全措施的類型、認定仲裁程序籍屬的標準、仲裁庭有無作出保全措施的權能、兩地對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協助的規定等大不相同,這就需要在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的基礎上,將互信合作、造福於民的原則共識,轉化爲具體的、可實際操作的制度規範。

  去年6月,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曾提出方案,由內地人民法院執行香港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措施。但在內地,保全系司法權能,內地仲裁庭目前無作出保全措施的權能,如採用此方案,無法與內地法律制度有效銜接。令人倍感欣慰的是,兩地法律人志不求易、事不避難,求同存異、彼此尊重,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積極主動地探索了一條可行之路。本安排的總體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將香港仲裁程序與內地仲裁程序類似對待,允許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同時,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當事人申請、法院審查、當事人救濟等都按照被請求方法院的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就本安排徵求部分地方法院、專家學者和內地仲裁業界的意見時,各方面都積極正面地表示願意給予香港支持,完全體現了“一國”之內血濃於水的同胞之情。

  問:請您簡要介紹下《仲裁保全安排》的主要內容?

  答:《仲裁保全安排》共13條,對保全的範圍、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請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請的處理等做了全面規定。具體包括:

  第一,關於申請保全的範圍。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的保全,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爲保全;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的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包括責令當事人維持現狀或者恢復原狀,採取行動防止損害或者不採取可能造成損害的行動,保全財產,保全與爭議有關聯性的證據等。保全爲大陸法系概念,臨時措施爲英美法系概念,實質都是爲保障終局性仲裁裁決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預防性救濟措施,故本安排統一表述爲“保全”並分別作出解釋。

  第二,關於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依據本安排提供的協助對象是針對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仲裁,不包括投資仲裁,僅限於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不包括臨時仲裁程序。並且,應當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爲仲裁地,並且由以下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管理:

  (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或者總部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爲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

  (3)其他仲裁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且該爭議解決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滿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管理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爲仲裁地的仲裁案件宗數以及標的金額等有關標準。

  第三,關於申請保全的時間。依據本安排提供的協助,既包括仲裁程序進行中的保全,也包括受理仲裁案件前的保全。

  第四,關於保全申請的處理。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的,內地人民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保全的規定審查,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等。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保全的,香港特區法院依據香港特區《仲裁條例》《高等法院條例》審查,並可要求申請人就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作出賠償承諾、就對方當事人訟費和其他合理支出提供保證。

  第五,關於本安排與現有法律的關係。兩地分屬不同法系,法律規定差異較大,本安排力求在求同存異基礎上取得最大公約數。對於本安排未規定的內容,不影響兩地仲裁程序當事人根據對方法律已經享有的權利。內地仲裁機構、當事人根據香港特區《仲裁條例》《高等法院條例》等享有的權利,不因本安排而受減損。

  問:當事人如何依據本安排向被請求方法院申請保全?被請求方法院如何審查並決定是否採取保全措施?

  答:本安排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如何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第六條、第七條爲內地仲裁程序當事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保全提供了明確指引。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規定,亦規定內地受理保全申請的管轄法院,即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第三條還分別規定仲裁過程中申請保全的機構轉遞機制,以及仲裁前申請保全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等。第四條規定了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保全申請書、仲裁協議、身份證明材料、機構證明函件等。第五條規定了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以方便內地人民法院通過相關事實和理由以及證據判斷保全是否具有緊迫性、必要性等。

  第六條規定了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的法律依據爲香港特區《仲裁條例》《高等法院條例》。管轄法院爲香港特區高等法院。調研中瞭解到,很多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知道可向香港法院申請保全,規定本條,可以讓更多內地當事人瞭解並利用好既有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第七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保全時應當依據香港法律提交材料,包括申請、支持申請的誓章、附同的證物、論點綱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擬本。

  根據安排第八條,被請求方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後,按照被請求方的法律規定審查。具體到實務中,受理當事人此類申請後,內地人民法院將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香港特區法院將頒佈是否保全的命令、指示等。

  特別是,我們在第十一條還規定了本安排不得減損兩地仲裁機構、仲裁庭、當事人的現有權利。主要考慮:本安排簽署前,內地仲裁機構、仲裁庭、當事人已可依據香港特區《仲裁條例》向香港法院申請保全,不能因本安排列舉不全而導致內地仲裁機構、當事人權利減損。

  問:您對下一步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的期許和展望是什麼?

  答:新時代的中國正闊步行進在“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實現這個目標”的偉大征程上。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這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既爲兩地拓展深化司法協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機遇。《仲裁保全安排》的簽署充分說明兩地在“一國”之內,發揮“兩制”的優勢,應該並且也能成功地實現比之於其他國家和地區更加緊密的協助、更加廣泛的合作,這爲下一步的務實合作增添了信心、打下了基礎。可以說,這既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的新成果,又是兩地法律界同仁向着更高、更遠目標前進的起點。展望兩地今後的司法協助安排商籤工作,依舊任重道遠。

  目前,內地就跨境破產協助未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簽署條約,亦未採納《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範法》,內地與香港之間互涉投資最多,爲營造法治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建立全面的市場退出機制,在兩地之間率先探索跨境破產協助是兩地法律人努力的方向。同時,兩地刑事領域司法協助安排的空白也有待儘快填補。

  我相信,只要兩地法律界同仁繼續以家國情懷爲重、以民衆福祉爲要、以民族復興爲念,就一定能攻克一個又一個難關、實現一個又一個突破,就能爲持續增進兩地民衆福祉、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不斷做出法律人新的更大貢獻。

  記者:孫航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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