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與B沒有意識聯絡,都向C的杯子裏放了致死量的毒藥,如果能證明B放的毒藥沒有起作用時,C就已經死了。那這個時候就只能認為A行為與C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這是張明楷老師在刑法總論裏的觀點。但我剛剛在知乎裏看到一個答主對【沒有因果關係就沒有刑事責任】的回答時舉了這個類似的例子,轉換到這個例子上就是說B行為與C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但屬於故意殺人未遂罪。我現在的困惑就是:因果關係是屬於構成要件符合性層次,既然連符合性都沒有,怎麼還能定罪呢?所以我一直不太理解這個故意殺人未遂。

再比如,D與E沒有意識聯繫,向C開槍,兩人用的是一模一樣的手槍、子彈,一個打頭一個打心臟,都是一槍致命的那種。但是無法知道開槍的先後順序。那該怎麼對D、E定罪啊?

上面這兩個例子都屬於因果關係的斷絕嗎?

現在的我理論一知半解,實踐為零,感覺這部分很矛盾但不知道該怎麼解決。我現在大一,還在學總則,二重的因果關係總是搞不清。


因果關係是說實行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未遂犯沒有結果,所以不需要考慮因果關係。從機能上看,在故意結果犯中,沒有因果關係就是阻卻既遂的,最多成立未遂。

第二個例子不嚴謹,不需要說什麼槍彈一樣,屍檢和彈道測試依然有可能還原是哪個殺的。你想說的是因為不確定子彈歸屬所以不能確定死因,這種情況下死因不明,DE兩人都因為沒有因果關係阻卻既遂,分別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大一有這些困惑很正常的 很多人大學畢業,這些問題也沒弄明白。我盡量客觀回答你的問題。因為刑法理論本來爭議就多,每個問題都有很多觀點。

1.構成要件。因果關係曾經一直被視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但現在有力觀點認為因果關係不是要素,行為和結果纔是。有了結果,自然因果關係就存在。這涉及主觀認識內容問題,如錯誤論,現在你還沒涉及這些東西 。

2.你說的沒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行為沒有造成結果,但這主要是既遂層面問題,和犯罪成立又不一樣。犯罪預備,未遂也是符合構成要件的,即通說說的「修正的構成要件」。張明楷教授在早期反對修正的構成要件理論,但現在不反對了。

3.


殺人未遂是指實行行為引起了一種法益侵害的危險,而這兩個投毒行為毫無疑問都與這個危險有因果關係,自然符合殺人未遂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你搞不清的原因在於你認為刑法是客觀的自然科學。

但實際上刑法的是主觀的。

定罪量刑的各種構成要件要素都是由當代社會意識形態而決定的。


你可以瞭解一下柏浪濤老師講的關於因果聯繫的講課...在b站上搜索柏浪濤就有他是專門講司考的比較實用

如果你想搞學術你可以去了解其他老師的學術觀點


所謂的因果關係,責任劃分說到底都是根據證據來的,刑法中證據為王,如果證據證明是A的毒藥導致C死亡那就是A故意殺人成立,證據證明B的毒藥沒有導致C死亡但證據證明B有投毒行為,所以B是故意殺人未遂。

同樣的案例二中,無論你怎麼假設,最終都是回到證據層面,如果證據最終證明D和E都向C開槍,且如果證據能證明子彈是同時命中(雖然現實情況下不太可能),那就是D和E都是故意殺人成立。

因果關係在實際實踐中都是落實到具體證據材料上的,證據能說明怎樣的事實審判就只能按照這個事實來,而不管實際真實的事實到底是怎樣的。所有的理論推導都是基於這個證據說明的事實展開的,所以請避免落入純粹理論的因果推導陷阱中,那樣只會越繞越亂。

回到你的學習中去,在具體的題目中就緊盯題目給出的各個限制條件及要求,針對題目給出的事實作答即可,沒必要自己想太多。


有實害結果一定曾經有危險。

有危險不一定有實害結果。

簡化其它步驟來看只看實害犯:

有危險罪名即成立,無危險則無罪。

有實害結果則既遂,無實害結果即未遂。

且該危險和該實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無關係,但危險依然存在,故未遂。

第二個案例,其實是存疑案件。

啟用「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在一定不會冤枉被告的範圍內,處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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