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昨(二十)日函請教育部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釋憲聲請書,轉送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苗栗縣政府因辦理所屬學校退休教職員退休金重新審定事項,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變更原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退休金請領資格、退休金計算基準、年資計算等,並增加所得替代率的限制,且包含已退休人員一律溯及適用,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有違憲之虞,而在今年七月二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該聲請釋憲案,在司法院八月十日召開的第一四八一次大法官會議中,被認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而決議不受理。

因此,苗栗縣政府昨天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四八一次會議的決議,檢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譴撫卹條例」釋憲聲請書,函請上級機關教育部層轉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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