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美國司法審判體系產生了疑惑:對這樣惡貫滿盈的殺人狂魔,判死刑一點不過分,為什麼不能實現?

前幾日,萬眾矚目的章瑩穎案迎來了最終的審判結果。

在十二名陪審員中,由於其中兩名不同意死刑,嫌犯克里斯滕森最終得到了「終身監禁,不得保釋」的處決。

這樣的結果並不足以慰藉章瑩穎家人,也讓很多人對美國司法審判體系產生了疑惑:對這樣惡貫滿盈的殺人狂魔,判死刑一點不過分,為什麼不能實現?

要想公正地回答這個問題,恐怕還要先看懂美國的死刑制度和其背後的諸多因素。

美國死刑兩大陣營

首先,我們來瞭解一下美國各州對死刑的存廢情況。

根據美國死刑信息中心發布的官方文件,到2019年,全美共有29個州保留死刑,除此之外,美國聯邦政府和軍隊也仍然存有死刑。

在保留死刑的29個州里,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科羅拉多州(Colorado)、俄勒岡州(Oregon)以及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4個州比較特殊,州長辦公室可視情況動用權力,將死刑推遲或者無限期延遲。

已經廢除死刑共有21個州(在圖中標藍),絕大部分都集中在美國東北部,這次章瑩穎案的事發地點伊利諾伊州(Illinois)就位列其中。

當然,這不代表上述的21個「廢死州」完全不可能尋求死刑,因為案件依然可以遞交給聯邦法庭審理,把權力交到美國政府手中,那麼,量刑時則可以順理成章要求死刑。

接下來,我們具體來看一看在美國,被判死刑的流程是什麼。

作為全世界公認的「極刑」,死刑案件的審理和上訴程序也稱得上是非常複雜。

在美國,死刑程序分為四個部分,分別是:審前程序、初審程序、上訴程序和執行程序。

審前程序

審前程序很好理解,即發生在審判開始之前的一系列流程,主要包括登記程序、第一次出庭、起訴、尋求死刑的通知、指定律師、罪狀的認可、證據開示、審前動議,以及組成陪審團這9個環節。

按照美國的規定,一旦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就要在登記時事先提出,在死刑與非死刑之間做一個抉擇,審理過程中不可以臨時悔改,把尋求判死刑改成判有期徒刑。

這個「審前程序」,看似只有9步,但往往可能花費數年之久,才能進入下一環節,開始正式的審判。

比如,在公眾較為熟悉的章瑩穎案中,從2017年7月登記完畢,第一次出庭,到2019年6月組成陪審團,幾乎花費了兩年的時間。

初審程序

在經過這段漫長的準備之後,便是大家最為熟知的「初審程序」,即包括定罪和量刑這兩個環節。

定罪主要是審理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罪名是否成立,而量刑則是在其有罪的基礎上,衡量各情節輕重(諸如前科、心理精神狀態等),並審理是否判處被告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要對犯罪人判處死刑,需要12名陪審員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對適用死刑有異議,刑罰就要自動轉化為無期徒刑,不能重新量刑。

如果陪審團12個人確定判處被告人死刑,那麼就向法官遞交死刑建議,由法官宣判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和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在死刑案件中,死刑的裁決只能由陪審團作出,法官無權判處死刑。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章瑩穎一案中,由於12名陪審團成員中有2名不同意死刑,嫌犯克里斯滕森得到了「終身監禁,不得保釋」的結果。

由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一人判死刑這樣的操作,是為了避免了賦予法官過大權力,某種程度上讓死刑的執行變得相對容易讓人接受。

對比下來,一般的非死刑案件只要進行一次審理,確定有罪以後,法官就可以量刑。

如果審判結果是「終身監禁」,那便沒什麼好說的,但如果判了死刑,也不是說可以分分鐘執行槍決,而這就進入了第三個環節——上訴程序。

上訴程序

死刑犯可以啟動一共包含三輪的上訴程序。

第一輪——直接上訴

如果案件是在州法院審理,那就一路上訴到州最高法院,若是在聯邦法院審理,那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這個時候,大部分的州最高法院或者聯邦法院,都要對定罪和量刑的相關證據進行重新複核,比如說複核證據是否充分、權衡此案與先前類似案件的審判等,這個過程很可能也會耗費數月數年。

不過,這次審判結果並不依賴陪審團,將由州最高法院或者聯邦法院的全體法官集體裁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有意思的是,在直接上訴程序結束以後,定罪和量刑便具有一定終局性,接下來第二輪和第三輪的上訴只是「從屬地位」,翻案的可能性會相對降低。

第二輪——再次上訴、複核

在第一輪上訴結束後的一年內,被告人可以向原審法院院長遞交請願,發動再一輪的上訴、複核。

在這一次複核完畢之後,如果州最高法院依然維持死刑判決,被告人還可以向美國最高法院請求調卷複核。

不過,最高法院也並不是一定有求必應,它有著絕對的自由裁量權。

事實證明:每年最高法院同意複核申請、裁定調卷複核的案件比例,還不到1%,因此如果他們認為根本沒有必要再度複核,則可以拒絕死刑犯的複核請求。

不過,即使被拒,也並不代表死刑犯失去了希望。

這個時候,死刑犯還可以轉頭向州初審法庭尋求「救濟」,然後州初審法庭將通過控辯雙方的要求舉行聽證會,圍繞定罪和量刑問題展開調查。

那,如果州初審法庭也拒絕了死刑犯的請求呢?

那就還可以向州法院再次上訴。

如果州法院也選擇駁回,那麼被告人還可以再次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請調卷複核。

不過,如果不幸的是,最高法院再次發出拒絕,那麼就代表第二輪的上訴程序也用完了。

第三輪——人身保護令

此時,死刑犯只能申請第三輪程序——人身保護令(HabeasCorpus)。

這個概念源自拉丁文,字面意思是「你可以擁有自身」,人身保護令程序的作用是,對定罪的根本性依據提出質疑,比如,對採納言辭證據或對律師能力提出質疑。

在這個程序中,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將就死刑犯提出的案件複核申請,舉行聽證會,這個聽證會一般持續數天,實質上等於開庭審理。

這次的審判,將由該聯邦法院的3名法官負責審理,依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結果。

如果被告對這3名法官的裁決不服,可以要求法院全體法官再次聽證,這次全體法官也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聽證結果進行表決。

但是,這個流程並不是無止盡的。

如果此時聯邦法院全體法官已經集體裁決完畢,則再不得上訴。

執行程序

當死刑犯已經上訴了三輪之後,所有的司法程序已經徹底窮盡,這個時候,州檢察長會向州長或者相關機構通報,申請簽發含執行日期的死刑執行命令。

不過在「等死」期間,死刑犯還有最後一張牌「免死金牌」可以打——請求赦免(Clemency)。

這其中不需要太多的技術,也不依賴司法程序,核心內容就是,死刑犯聲淚俱下求寬恕,求免除死罪撿回一條命。

雖然這個操作看上去很低級,但基本也是死刑執行前的必經程序,反正死路一條,最後時刻再搏一搏也未嘗不可,當然,成功的概率並不會太大。

可能有人覺得,這套上訴程序太過複雜,但這裡體現的其實是美國對死刑的慎重態度,這套複雜繁瑣的程序,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死刑的實際執行,減少了死刑的執行數量。

當真正準備執行死刑時,死刑犯會被帶往著名的泰瑞豪特聯邦監獄(Terre Haute),這裡是1994年起聯邦政府規定的,唯一執行死刑的地點,也是全美大部分死囚的關押地點。

據鳳凰新聞本月的報道,目前在泰瑞豪特聯邦監獄關押著969名囚犯,其中很多是死囚區以外的在懲教中心服刑的人。

曾在死囚區工作的一名獄警說:「與普通囚犯不同的是,死刑犯會被關在單人牢房裡。他們喫飯、洗澡和上廁所都在那裡,並且不與任何人共享空間。當一名死刑犯被從牢房裡轉移出來時,必須手戴鐵鏈,由兩到三名警衛護送,另外一名警衛通過安全攝像頭監視他們的一舉一動。」

在這個戒備森嚴的監獄,死囚們並沒有多少人身自由,「死囚區有一個很小的活動空間,死囚可以在這裡呼吸到新鮮空氣,利用牢房設施做些引體向上,畢竟那是個很小的區域,抬頭只能看到天空。」

該知情人士還補充道:「死囚們沒有電視看,不能上網,也無法接觸到其他囚犯,與獄警的交談是死囚們聯繫外界的唯一途徑。

不過就官方數據來說,判了死刑案的死刑執行率並不高,就2018年而言,被判死刑的人數是42,然而被處決的只有25位。

對應美國死刑信息中心的數據,考慮到幾乎所有的聯邦死囚都會在審判出結果之後進行上訴,而死刑上訴的程序通常要持續至少十年,因而在漫長的上訴過程中,死刑最終被推翻的可能性依舊存在。

根據這樣的現狀理性推斷,如果章瑩穎案的嫌犯克里斯滕森真的判了死刑,他的律師團隊後期可能會利用人道主義活動家的影響力,重新上訴,在其中大做文章,尋求翻案的可能。

不過,既然判了終身監禁,不可保釋,那麼死罪難免,活罪難逃。

就像本案檢察官 Elisabeth Pollock 在結案陳辭中說的那樣:「無論如何,克里斯滕森都會被裝在棺材裡離開監獄,唯一的問題是,什麼時候。」

或許讀到這裡,有人可能會疑惑,既然在美國尋求死刑這麼複雜,那是不是什麼人都有可能鑽司法程序的空子,在多次作惡之後,抽身而退呢?

答案是否定的。

目前,根據聯邦政府給出的文件,典型的死罪包括在從事偷渡人口、搶劫銀行、強姦或猥褻兒童等重大犯罪活動時蓄意殺人

而且,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從事恐怖活動而導致人員喪生、出於報復而蓄意殺害執法人員及直系親屬等等,基本都是死罪難逃。

比如,1995年在俄克拉荷馬城爆炸案中殺害168人的蒂莫西·麥克維,便受到殺人罪指控,在泰瑞豪特聯邦監獄被關押兩年後,就被執行了死刑。

除此之外,在依然保有判死刑權力的美國軍隊中 ,臨陣脫逃、通敵叛國等都可以被處死,在聯邦法律系統中,「間諜罪」也可判處死刑。

不過相比大眾更關心的殺人越貨、恐怖襲擊等,上述這幾項罪名涉及到的人也就是鳳毛麟角了。

死刑問題爭議十足

美國歷史上出現多次變革

雖說美國在死刑問題上已經自成一派,體系成熟,但就其在歷史上的演變來看,其實也經歷了多次反覆與變動。

在國際範圍內,「廢除死刑」被視為是文明進步的象徵,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7年的數據,世界上已經有142個國家廢除了死刑。

在美國境內,廢除死刑的舉措在19世紀就開始了,最早廢除死刑的三個州分別是密歇根州、威斯康辛州和緬因州。

密歇根州在1846年宣佈,除叛國罪之外,其他所有罪名免除死刑,之後也有不少其他州緊隨其後,紛紛廢死。

在1966年前後,由於死刑是否剝奪人權等議題進入公共話語的範圍,反對死刑的聲音一度達到頂峯,在1967年時,美國一度廢除了死刑。

不過,在保守派人士施壓和社會治安不容樂觀的條件下,聯邦政府在1976年又恢復了死刑,聯邦最高法院當時的見解是:「死刑本身並不違反憲法,但是審判程序必須有嚴格的標準」。

基於這樣的論調,我們才得以看到今天這樣嚴格繁雜的死刑程序,它的必要性,用美國最高法院的話說就是「避免構成殘酷和異常的懲罰」(avoid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從而違反憲法。

雖然死刑在美國將近一半的州都予以保留,但關於特定人羣的「存廢問題」也產生了爭議。

據CNN報道,從美國1976年恢復死刑一直到2005年,全美共有22名青少年被判決死刑,其中不乏罪大惡極者。

但是,由於這些被處決的死刑犯接受槍決時尚未成年,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於是在2005年3月1日,通過 Roper v. Simmons 案件的審理,最高法院宣佈:處死未成年罪犯,構成違憲。

這算是給了少年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同理,在2002年,通過著名的 Atkins v. Virginia 案件,美國最高法院規定,不得對精神病患者犯人施以死刑,這也是後來一些案件試圖通過精神類問題脫罪的依據所在。

除了死刑本身的爭議點,通過何種方式判死刑也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所在。

和很多國家一樣,美國歷史上曾使用過絞刑和槍決,後來也用過電椅和靜脈注射。

1890年,用斧頭殺人的 William Kemmler 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電刑處決而死的死囚,1982年,綁架且槍殺汽修工的 Charles Brooks 是第一個靜脈注射而死的死囚。

而發展到現在,在保留死刑的各州和聯邦司法體系內,絕大多數都規定使用注射方式,因為這樣相對人道,也會減輕死囚的痛苦。

著名的冷槍殺手約翰·穆罕默德就是躺在行刑牀上,被注射了三種混合藥劑處死的,它們分別使人睡眠、使肌肉鬆弛、停止心跳。

按照法律規定,美國的死刑是在公眾視線之外執行的。

美國最後一次「公開處決」是在1936年(當時還保有絞刑),當時雷尼·貝西亞(Rainey Bethea)因姦殺一名70歲婦女在肯塔基州被當眾絞死,現場有至少兩萬民眾圍觀。

從那以後,美國再也沒有公開處決犯人。

根據BBC記者的記載,雖然不公開行刑,但行刑時依然會有「見證者」在場,在2001年,上文提到的奧克拉荷馬爆炸案兇手蒂莫西·麥克維被處死的時候,有200多名倖存者和死難者家屬通過閉路電視遠程目擊了經過,這也算是一種「了結」。

通過對美國死刑演變歷史的簡單梳理,我們確實看到了美國雖不「廢死」,但是「慎死」的態度和發展趨勢。

在這樣的大趨勢下,章瑩穎案的審判結果稱得上在預料之中。

死刑為何如此難判

核心原因有五點

那麼,在瞭解了美國死刑制度的流程和歷史發展後,我們需要回答文章一開始的那個問題:為什麼在美國判死刑那麼難?

其實第一個原因,涉及到金錢成本

根據聯邦政府給出的數據,美國一個死刑罪犯從判死刑到最後執行死刑,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平均要花11年的時間,平均耗費500萬美元以上,個別案件多達幾十年,耗費數千萬美元。

這當中動用到的國家資源,不管是請律師還是對人力物力的損耗,其實都超出了我們的想像。

就拿德州的數據來說,整個死刑案從審理到執行結束,平均花費是230萬美元,而這個金額可以關3個40年刑期的囚犯,,所以不判死刑顯然更加經濟。

第二個原因,死刑是否幫助震懾美國罪犯的問題。

在不少人的預設觀念中,死刑可以讓罪犯和社會大眾心生畏懼,然而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在2012年做出的一項研究卻打破了這一觀念。

事實上,依舊保留死刑的美國各州比起廢死刑的州,有著更高的謀殺率。

而在一些州廢除死刑後,並沒有看到謀殺率的增加,像是紐約、新墨西哥、伊利諾伊和康涅狄格州,反而還出現了明顯的犯罪率和死亡率下降。

既然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撐,美國各界對死刑也並不抱有支持的態度。

第三,就是死刑並沒有給受害者家屬或倖存者想像中的慰藉

據悉,不少美國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沒有給他們帶來「解脫感」,反而在繁雜的聽證會和庭審中一遍遍溫習痛苦的經歷,最後嫌犯還可能會逃過一劫,這對家屬等人更是沉重的打擊。

而且從聘請律師到各項審理,家屬們可能花去重金,這為後來的生活帶去諸多不便。

相比而言,終身監禁又乾淨利落又明瞭,讓家屬們在知道正義實現的過程中得以前進,走出傷痛。

事實上,美國某機構的曾發布研究中心,判了終身監禁的案子,比起判了死刑的,原告家屬在心理和行為健康方面都有更高的滿意度。

第四,死刑沒有容錯率

雖然美國的死刑制度層層遞進,複雜謹慎,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是制度就必然有漏洞,一旦出現誤判的情況,人死不能復生,對家屬和整個司法體系都是沉痛的打擊。

據美國死刑信息中心的統計,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國共對1057人執行了死刑,而1973年以來,126人確認被錯判死刑,都由於糾錯機制和救濟程序沒有實施到位。

當然,也有糾正「比較及時」的案例,其中比較著名的是邁克爾·麥卡密克的案子。

1985年,邁克爾被控謀殺了唐納·吉姆·尼可,在審判中,檢察官提供了FBI從尼可的汽車中收集到邁克爾的頭髮,言之鑿鑿,令人不敢生疑。

但是,後來的DNA測試竟然顯示,此頭髮並不與邁克爾的一致,所以原指控在上訴過程中被推翻。

2007年12月5日,在監獄中呆了22年的邁克爾·麥卡密克在田納西州監獄獲釋出獄,此時已經55歲。

邁克爾的公訴人說:「不知道他在監獄中的22年感受如何,制度是不完美的,只能靠它自己的正常運作去糾正錯誤。」

法律不是神也不是上帝,不可能100%還原事情的真相,秉著這樣的態度,美國司法部也更傾向「寧可縱,不可殺」的立場,慎重判死刑。

最後一個原因,就是顯而易見的制度原因

讀過第一部分的大家都知道,判死刑需要陪審團完成,只要大家沒有達成百分百的一致,就不會判刑,這也導致近年來判死刑率持續走低。

另外,即使判了死刑,只要不是犯下滔天大罪沒有洗白的可能,即使判了死刑,也會拖個十年八年,並在複雜的上訴過程中找到突破口,得以翻案。

在這個判死刑本身門檻就高的制度裏,大部分死刑犯,或老死在監獄,或陷入無盡的等待。

相信讀完這篇文章,大家對美國的死刑制度有了一個更加清醒和理性的認知,藉此也對章瑩穎的案件有了更加客觀的判斷。

要知道,在講求「證據確鑿」「疑罪從無」的體系中,檢方在連章瑩穎屍體都不知道在哪兒的不利情況下,明明證據鏈無法形成閉環,卻依然勇敢冒著很可能無法定罪的風險,指控綁架謀殺罪,將克里森滕森推至了「死刑審判」的邊緣,確保其老死監獄,這無疑是了不起的。

而在茫茫人海中選出的12位陪審員,在決定完克里斯滕森的命運後,又回到茫茫的人海里去。

對這個審判結果,無數人或遺憾,或憤懣,然而,這的確是對美國死刑制度和司法體系最真實的註腳了。

後記:

這一耗時兩年,並讓無數人為之揪心的案件審理過程,最終落下了帷幕。

在持續兩年多的報道和跟進中,主頁君也和無數的讀者一樣,為章穎瑩一案痛心、煎熬,只想求得真相,可、將罪犯繩之以法。

如今,案件已結,無論結果如何,主頁君都想向已經逝去的穎瑩道一聲,安息,走好。

逝者已矣,也真心希望穎瑩的父母可以早日走出這終將縈繞一生的苦痛。

最後,就用穎瑩日記裏的話為這兩年的作結吧,希望大家都能從中悟得自己的道,好好生活:

「人生太短,莫要虛度。」

ref:

deathpenaltyinfo.org/st

zh.wikipedia.org/wiki/%

focus.news.163.com/11/0

ishare.ifeng.com/c/s/7o

edition.cnn.com/2013/07

deathpenalty.org/facts/

dffyw.com/faxuejieti/xs

瞭解更多案件詳情

後臺回復「正義」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